㈠ 我的房子是按揭房交房六年了現在還不給辦房產證合法么
你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開發商的原因,房產證才6年沒有辦理下來。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以上條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第7號法律解釋。
可以在網路里搜索:(法釋[2003]7號) 查看原法律條文
㈡ 開發商交房後兩年未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回復: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開發商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同時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依據以上規定,如果開發商有可能將房產證辦下來且購房者也不願意解除合同,則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期限自合同約定的辦證日期最後一日起計算至實際辦好房產證之日止。
㈢ 交房後拿不到房產證怎麼辦
在購房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開發商在承諾的時間內不辦理房產證,應承擔違約責任回,購房者可以索賠答,具體依照合同約定執行。
合同中沒有約定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賠償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方式。購買期房,開發商逾期不辦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從交房時間過後的90天開始計算,以購房總價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為標准,向開發商索賠。如果是購買的現房,則從簽訂合同時間過後的90天起算,標准與期房相同。
㈣ 交房5年了,開發商沒給辦房產證怎麼辦
這個補充協議有點問題。
是的,開發商確應在買受人辦理了房產證、土地證及他項權證等抵押手續後交房,否則,開發商對按揭部分的房款就沒有保障了。但是,開發商可以根據他們以往的經驗和現在銀行放貸的實際情況,明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時間,現在開發商在房貸受到嚴控的形勢下,與你簽訂推卸他自身責任的補充協議是很不妥當的——既然他怕承擔風險,就不應該用按揭方式售房,只用現款方式售房好了,可用現款方式他又售不完房,又怕承擔風險。
你到時完全可以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開發商按時交房(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交房時間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交房時間,而開發商以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來推託),你可以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開發商提起訴訟。
㈤ 買房後開發商一直不給辦房產證該怎麼辦
現在通常購房了之後,都是由開發商幫助購房者辦理房產征的。畢竟現在買了房子,沒有房產證在手的話實在沒有保障。但是在生活中,有不少的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情況也不在少數,那麼,遇到這類問題該怎麼辦?當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購房者該怎麼去處理呢?
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的熊瀟敏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怎麼辦?
(一)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二)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9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說,如果開發商不按照購房合同辦理房產證長達一年以上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且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熊瀟敏律師補充:
二、購房者要怎麼辦理房產證?
按照建設部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權屬登記應當由權利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出賣人予以配合。但是,權利人在申辦房產證時往往發現,申辦房產證的一些關鍵資料在開發商或房屋出賣人手裡,而開發商或出賣人往往怠於提供資料或根本就不具備這些資料,於是,糾紛就發生了。
為了解決這些矛盾,所以《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作出了上述新的規定:房屋權利的登記,應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等。由於購房人購房前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在開發商或出賣人手上,因此,該規定實際上表明,開發商或出賣人應對申辦房產證承擔更多的義務。
因此,法律規定配合買房人辦理產權證是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故意不予配合,您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迫使他履行法律義務。
除了購房者在開發商的配合下辦理房產證外,現實中,很多開發商會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其代購房者辦理房產證並且收取一定費用。開發商可能會要求購房者在購房合同外另簽一份委託其代辦房產證、並同意入住前將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交給開發商的委託書。對開發商的這種減輕自己風險、增加購房人負擔和風險的不合理做法,購房者可加以拒絕。
熊瀟敏律師提醒:
綜上可知,如果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讓業主辦理不了房產證的話,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甚至解除購房合同。這些東西說起來簡單,但是一旦打起官司就不簡單,建議您可以委託專業的房產律師來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