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下,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需要計提么,分錄怎麼寫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下,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不需要計提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在繳納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B. 預提房產稅在新准則計入哪個科目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上年的預提房產稅有餘額,是不是去年的稅款有沒交的啊?若要正常繳納,表明提的多啊,虛增了費用,若金額太大是需要做納稅調整的,補交稅金;金額不大放著就行了。
C. 房產稅計提問題
按新會計准則來說每月繳納房產稅時直接入賬,沒有每月計提是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沒有必要調整之前賬務處理,新會計准則已取消了「待攤費用」這個科目
D. 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房產稅如何核算
計提時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繳房產稅
E. 怎麼計提房產稅
房產稅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價格一次扣除10%-30%以後的余值計算專繳納,扣除比例由當屬地政府確定
原值指的購買價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屬設施或一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如暖氣,通風,電訊,煤氣,管道等等
納稅人對原房屋進行改造,擴建,要相應增加房屋價值
按余值所徵收的稅率為1.2%,應納稅額為:余值*1.2%
而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計算,稅率為12%,應納稅額為:租金*12%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時減按4%徵收
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產不征房產稅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宗教用地,公園,名勝,及國家撥款的如學校,醫療單位,等等的自用房產都免徵房產稅
F. 房產稅是否需要計提
1,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不管是計提還是不計提,最後都要進入管理費用的。內
至於是否計提,要根據重要容性原則處理,如果金額夠大,占當期損益的比重夠大,就最好每月計提·,如果不重要,則直接在繳納的當月記入就好了。
2,比如,有的企業佔地面積大,房屋價值小,則可以每月預提土地稅,不提房產稅;
土地稅和房產稅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兩次,印花稅則是在發生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稅種一起申報繳納。 3,房產稅有兩計算方式:
自有房產的房產稅=原值*70%*1.2%
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租金收入*12% 4,新修定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最新的會計准則中,不用計提,繳納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即: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現金)
G.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新會計准則有新規定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了重新調整。對比新舊規定,新規中明確了更多細節。
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有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008號)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進一步明確,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後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並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財稅〔2008〕152號文件明確,從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如何界定計入房產原值的房產和附屬設備
對於房產概念的界定,財稅〔2008〕152號文件並無新規定。可比照的文件有以下幾個:財稅地字〔1987〕3號文件中明確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信、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開始,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與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徵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名勝古跡內索道公司經營用地征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8〕152號文件對於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產權屬發生變化,納稅義務截止時間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只就「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對於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截止時間問題,卻一直未加以規范。
財稅〔2008〕152號文件明確,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即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次月起才免徵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醒注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H. 政府會計制度如何計提房產稅分錄是什麼
計提時 借:管理抄費用——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
實際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I. 房產稅計提方法和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出租房產的,納稅人應於出租房產之次月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如果是自用:
借:管理費用—稅金 貸:應交稅費——房產稅
如果是出租: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房產稅
J.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怎麼計提怎麼交分錄怎麼做
根據會計制度來的規定源,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應當計提,一般是按月計提按季交或者按半年交(具體要看當地地稅機關如何規定)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