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農村宅基地證,與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宅基地復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制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主要區別是:宅基地就是國家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沒有實際的使用權,不受保護,房產證是在房產機關登記過的房屋產權證明,受法律保護。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
房產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㈡ 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有什麼用
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內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容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
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
(2)農村房屋使用權與房產證有什麼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國家所有的房屋廣泛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國家享有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享有使用權。
㈢ 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村房產證是代表其具有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專、出租權等一些與其房屬屋有關的合法權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代表其具有房屋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它保障其上面的附屬物的合法性。它與農村房產證具有相輔相成的關系,缺一不可。沒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的合法權利難以保證。
㈣ 農村的土地使用證與房屋產權的關系
取得農村的土地使用證是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但是個人對在土地上的專建造的房屋,個人的屬附屬物品、生產工具等是具有所有權的,個人對這些動產或者不動產具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4)農村房屋使用權與房產證有什麼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㈤ 在農村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證的作用一樣嗎
1、目前,全國還沒有普遍開展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在沒有開展的地方,土地使用證就是房屋唯一合法的文件。 2、在開展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地方,土地使用證與房產證的作用不一樣。土地使用證是合法使用土地的法律文書,是辦理房產證的前置條件;房產證是記載產權產權、建築面積的法律文書。
㈥ 農村房屋產權證有什麼作用
農村房子產權證當然也是有用途的,可以證明房屋的歸屬,同時也是房屋流轉是必須的證明材料,雖然農村的房屋流轉不能像城市商品房那樣,但是沒有產權證也是不可以的。
㈦ 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與房產證一樣嗎
1、法律規定不同。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證不能過戶。而房產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所以房產證可以過戶。
2土地性質不同。土地的獲取方式不同。土地的發證機關也不一樣。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歸農民個人所有,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國家開展了農村宅基地確權的認證。
農村宅基地產權確權證書與房產證有何區別
1、農村宅基地的產權確權證書,實際上確認的是農民所享有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為農民只是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對於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農民,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國家所有。而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與農村宅基地的確權證書是不一樣的
2、擁有的房產證就擁有了對房屋處分的權利,可以進行普通商品房買賣,買賣人口的性質不受限制。但是農村宅基地即使有確權證書,也只能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買賣,不能買賣給城鎮人口,且買賣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買賣後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3、我國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發放的,而「戶」是家庭成員的集合體。在各省制定的宅基地管理法規中,基本都確定了發放、審批宅基地的條件是以「子女結婚確需要分戶」和「外來人口在本集體組織落戶」等為基本條件。在一戶中,最基本的家庭成員往往有夫妻、父母子女甚至還有其他人員。而城市房產證則目前沒有限制,只是一些一、二線城市在限制,一般情況是根據經濟情況購買房屋。
㈧ 農村的宅基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一、法律規定不同。
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之後所獲得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購房者依法對於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處罰的權力。
宅基地證是房產證的條件之一,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以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之後,才能憑宅基地證以及准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
二、過戶問題
宅基地證是不可以過戶的,根據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房產證可以,房產證可以進行市場交易。
三、對象不同
宅基地證是當前的農村的村民合法所具有房屋以及用地的權力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患上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8)農村房屋使用權與房產證有什麼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宅基地證的作用:
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准以後,才能憑宅基地證和准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宅基地證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的確權問題,雖然《物權法》已有相關規定,可以辦理房產證,但是,由於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築物無法與土地分割的實施,造成宅基地相對應的房產證沒有實際用途--無法像國有土地上的房產一樣,可以抵押、出售以獲得其實際收益。
宅基地證,即"集體土地使用證",但集體土地使用證具有更為廣泛的定義,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還包括其他集體或集體內部成員所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如:村辦學校、辦公室、村辦企業等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對應的,區別在於使用權的許可權:集體土地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出售,使用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而國有建設用地就沒有上述相關的規定。
㈨ 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1、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版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權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2、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㈩ 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來我國有關法律的源規定,農村房產證是代表其具有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出租權等一些與其房屋有關的合法權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代表其具有房屋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它保障其上面的附屬物的合法性。它與農村房產證具有相輔相成的關系,缺一不可。沒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的合法權利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