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查詢自己名下的房產
您可以用抄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襲去查詢房屋登記信息。
因為根據住建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等有關規定,房屋權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到房屋所住區顯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該信息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因為房屋登記是專用系統。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區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即可。
資料來源:《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B. 如何查詢個人名下房產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去查詢房屋登記信息。
因為根據住版建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權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等有關規定,房屋權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到房屋所住區顯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該信息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因為房屋登記是專用系統。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區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即可。
資料來源:《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C. 如何查詢個人名下房產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去查詢房屋登記信息。
因為根據住建部《房屋權回屬登記信答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等有關規定,房屋權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到房屋所住區顯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該信息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因為房屋登記是專用系統。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區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即可。
資料來源:《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D. 如何查個人名下房產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抄名和身份證號去查詢房屋登記信息。
因為根據住建部《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等有關規定,房屋權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到房屋所住區顯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該信息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因為房屋登記是專用系統。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區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即可。
資料來源:《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E. 怎麼查房產證的名下
1、權證查詢:權證和共有權證是國家地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己的職權出具的證明房屋權歸屬的文件。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託他人(辦理公證委託書)才可以查詢自己名下的房產證,除法律規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詢。目前,我國房產登記查詢是在規定地方區域內以個人姓名為索引查詢。
2、房產部門檔案科查詢:權利人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明(受委託查詢的需要帶著公證委託書),到房管部門房產檔案科查詢,因房權證的新舊交換,有些老房權證需要查詢原始登記卷宗檔案才可以查到。
3、房產部門受理科:權利人可以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明(受委託查詢的需要帶著公證委託書),到房產部門房產受理科或交易大廳查詢。
4、他項權利證書查詢:房產的他項權利證是指除產權人及共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房產涉及的抵押權利,他項權利證由他項權人持有。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只有自己或委託他人(辦理了公證委託書)才可以查詢。
如何查個人名下房產?
1、如果買賣雙方有意進行房產交易,那麼查詢房產信息就可以直接去房產局查詢,若要查詢准確的個人房產證信息,則必須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及房產證到當地的房管局(房地產交易、房屋管理局、房管處)檔案館或者窗口查詢。
2、不過去房產局查詢不是隨便就可以查詢的,房地產他項權證除權利人和法律規定除外,不能隨意查詢,房產證信息包括房屋人名稱、產權證號、登記核准日期、建築面積、房屋設計用途、權利來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
F. 怎麼查自己名下有沒有房產
查詢名下房產可以攜帶個人身份證去房管局的辦事大廳進行房產查詢。
根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條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託他人查詢。
第十四條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構經審核後,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註明查詢日期及房屋權屬信息利用用途。有下列不能查詢情形的,查詢機構可以出具無查詢結果的書面證明:
(一)按查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無法查詢的;
(二)要求查詢的房屋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
(三)要求查詢的事項、資料不存在的。
(6)怎麼查個人名下的房產證擴展閱讀: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房屋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四)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當事人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五)仲裁、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受理案件的證明,受理的案件須與當事人所申請查詢的事項直接相關;
(六)涉及本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委託查詢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受託人還應當提交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