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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產評估不服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07 07:53:09

1. 對房屋評估價格不服,能否重新申請評估

當事人如果對房屋評估價格有異議,可以自己找評估公司重新評估

2. 房屋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根據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是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任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被徵收人仍然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好像正常的流程就是這個樣子的,但是通過分析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規定,我發現這個矛盾的集中點與其說是對評估結果不滿意,不如說是對房屋評估機構的不放心,房屋評估機構能做到作為第三方保持中立的態度,客觀的進行評估么? 雖然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但是委託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方竟然是做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出評估費的也是市縣人民政府,這樣矛盾哪會有不產生治理,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作為徵收方市縣人民政府如果為了減少拆遷補償的支出而對評估機構施壓故意降低評估價格,房屋評估機構哪有抗命之理呢,特別是房屋評估機構受徵收方的行政管轄時,更不會玩火啊,這會產生什麼後果,而這樣的後果也一直在中國的大地上發生著。所以我認為雖然現有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較之以前進步不少,但是程序方面還是難以保護好被徵收方的利益。所以我建議被徵收方在選定房屋評估機構時,應該盡量選擇不屬於本行政區管轄的房屋評估機構,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擾,這樣才會有可能得到一個公正的評估結果,另外建議對現有條例做下修正,將房屋評估機構的委託主體由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改為由被徵收方來委託,至於房屋評估費用,完全可以變通,由政府通過提高拆遷補償費的情況下,讓被徵收人均攤,這樣就徹底剪斷房屋評估機構對市縣政府的奶水依賴,以便作出更加公正的評估結果,那該有人會問了,房屋評估機構會不會偏向於被徵收方呢,我想可能會產生,但是出於保護公民私權的目的,這反而是必要的,面對國家龐然機器,我們自保是合情合理的,顯然利大於弊。當然此種設想能否實現,還是要看權利和權益的博弈結果,我輩只能在護民權,建法治的道路上棘棘前行。(張永紅律師)

3. 對房屋評估鑒定結果不服怎麼寫申訴內容

對付對房屋評估鑒定結果不服,怎麼寫申訴報告?伸伸手內容這個你就去到當地法院去治一下子,要不著個律師去治一下就行了

4. 法院評估房屋後雙方當事人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2、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3、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相關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 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該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專評估辦法》第20、屬21條,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也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但是我們要知道,估價專家委員會的復估只是針對估價報告的技術問題出具的書面鑒定,並不是進行實地現場的再次調查評估,因此如果對於評估面積的丈量有錯誤或者依據有錯誤,在復估中是不能被糾正的。經過專家委員會的復估,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處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 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被徵收人抄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可襲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十日內可以提交專家委員會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評判結論屬權威機構結論(最終裁定)。經專家委員會裁判的有效估價報告同樣應當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徵收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 對城市房屋安全鑒定不服或有異議如何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回「在自己家院答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過了你家陽台的地板」這種建築是不會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因此可以斷定對方是違章建築,對此你直接可以到當地城管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8. 對房產評估價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quote]原帖於2007-11-1412:28PM發表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ue;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style.cursor='hand';this.alt='ClickheretoopennewwindownCTRL+Mousewheeltozoomin/out';}""onclick=""if(!this.resized){returntrue;}else{window.open(this.src);}""onmousewheel=""returnimgzoom(this);""alt=""""/>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quote]
謝謝你
依然是向法院內提出""申請重新鑒定""的申容請嗎?
是向法院申請的.

9. 原告我對法院對被告的房產評估價格過高不滿意怎麼辦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內,鑒定人拒不出庭容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
當事人有權要求重新進行鑒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0. 國有土地上對房屋拆遷評估結果不服怎麼辦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2、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
3、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 5 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託估價機構評估的,受託估價機構應當在 10 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4、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託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託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 5 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5、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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