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釋70年產權商品房是不是大產權,還的要先搞清楚什麼是大產權。在目前來看,大產權的概念並沒有標準的答案,大產權的概念有三種說法: 第一,是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或者說「大產權」是指整棟樓的產權,而「小產權」是指大產權分割後過戶到業主手中的產權,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是沒有質的區別。 第二,由縣區一級房交所(或者國土局)頒發的不動產證叫大產權,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商品房;縣區一級政府不發不動產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 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小產權房。 這種房是集體所有制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得不到相應法律保護。 因此,這里有一點要注意的是,購買小產權房,是有一點風險的。 據人民網2015年3月1日的報道,在對農村房地一體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小產權房」有可能會「轉正」的問題時,引述國土部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的話說,國家通過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依法取得的不動產產權,而小產權房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登記發證。 可見,購買小產權房在產權上是存在風險的,你的產權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 第三,以前有些單位的房子,產權證是這個單位若干戶共有的產權證,各戶沒有自己單獨的產權證,也叫大產權,分到各戶的房產證,就是小產權。和第一有些類似。 這里提問說的70年的商品房,應該是第一種說法。一般在房地產交易或者買賣當中,70年是指這個房子的土地使用時間是70年。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商品房,商品房沒有大產權和小產權之說。
⑵ 請問買房簽合同時使用年限為七十年,但交房了後拿回來的房產證卻是五十年,怎麼辦
第一,起訴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開發商進行民事賠償;第二,向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投訴,要求對其行政處罰。
⑶ 我去年七月份買了住房,合同上的房屋使用年限是70年,現在開發商要辦房產證,卻說使用年限是50年,怎麽辦
對於土地使用權年限,居住用地的最高出讓年限為70年,購房者買房時的土地專使用權年限並不是出讓屬合同上約定的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約定的年限減去出讓至今已用去的年限而剩下的年限。如出讓合同約定是70年,開發商用了5年建成,到賣給消費者時又用去6年,這時購房者實際得到的使用年限就只有59年了。這在二手房交易中更明顯。
⑷ 購房合同上產權70年房產證是50年請問能連帶房管局一起告到法院我嗎
可以!
購房合同是需要到房管局備案的,房產證是由房管局簽發的,兩者不相符,房管局是由責任的,可以將房管局一同告到法院。
⑸ 買房時簽訂的合同是70年產權,結果房產證下來後是50年,我應該怎麼辦
首先弄清是開發商忽悠了你。
還是證辦錯了。
如果開發商忽悠了你。
拿購房合同起訴開發商。
⑹ 房產證一般是七十年期限,如果到期了怎麼辦
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使用地的使用權的期限,居內住用地是七十年容,工業用地是五十年,商業用地則是四十年,綜合用地五十年。
1、 對於住宅:根據最新《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免費續期;對於公寓:可以續期,每平米最低15.65元,最高不超過5位數,公寓未來也可能會像住宅一樣免費續期。如果到期以後不進行續期的,國家是可以依法進行房屋的回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
2、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對於商辦類住宅的拆遷賠償比例為
1:3,住宅為1:1
3、拆遷的年限頻率,建築有自己的壽命,30年就是老住宅,老建築有危險,就會面臨拆遷,城市如果發展,老的建築肯定會更新。
總結來說,住宅用地自動免費續期,公寓用地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是這個費用最多不超過5位數,具體看各個地方的細則規定(不過目前很多公寓沒有面臨到期問題,各個地方的細則也並沒有出台,是未來需要完善的方向)
⑺ 我去年買了一套房子,合同上簽的是七十年,拿到房產證後上卻是五十年,屬於商業欺詐嗎這樣維權
屬於商業詐騙,
建議上法院起訴
⑻ 購房合同為七十年,可辦房產證只辦五十年,可以起訴開發商嗎
可以起訴,因為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事實來履行屬於違約,所以你一定會贏的
⑼ 買房合同是70年的產權,房產證上只有50年,該怎麼辦
商居用地是50年的,但假如開發商在賣房時故意延長時間期限去期滿客戶,是構成詐騙的,建議你去找專業的律師,忙你爭取回你的權益,同時聯合其他買他們房子的業主,一起去維權
⑽ 買房合同是70年的產權,房產證上只有50年,該怎麼辦問題是房子年底才拿到
這就是合同存在問題了,買房合同七十年的產權已簽訂了合同就正式有效了,但房證上只有五十年,就應申請法律援助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