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進行房屋的面積測量
首先,房屋在交付的時候,開發商必須要提供一個由房管局測繪大隊出具的實測回面積表,看一下答這當中的面積和買賣合同當中的面積是否相差比較大,如果仍然有疑問的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測繪大隊提出復測的申請,由他們進行復測。這之後如果仍然有疑問不能解答,可能就要申請上一級的測繪大隊進行復測了。關於房屋的凈高,有一個住宅建築規范,最高不得超過2.8米,最低不得低於2.5米。
B. 房屋的面積怎麼測量,用什麼公式計算
近年來,關於商品房面積的糾紛愈來愈多,歸根到底是一些不法開發商"玩弄面積貓兒膩"所致。因為,我們在買房時,一般是由房產商提供現成的房屋面積數據。那麼如何做到"心中有數"。為此,我們特邀了有關專家介紹自測商品房面積的方法。 工具:普通皮尺、計算器。
注意:測算是指測量和計算兩個不同步驟。
測量:主要是量取住宅的實際尺寸
步驟一:獲取詳細的標准層或自家所在樓層平面圖。
根據詳細的住宅平面圖測量和計算才能方便而准確。平面圖中應包括住宅的主要數據有:各房間的軸線尺寸(即承重牆或柱的中心線之間的尺寸)和外牆的總尺寸,即兩道尺寸線,還有各房間的使用面積。大部分住戶都在標准層,測量和計算主要根據標准層圖紙和面積。
如果住宅所在樓層較為特殊,如底層、頂層,則要用所在樓層的圖紙。為了測算一戶面積,可以不對全樓的面積進行測算。
步驟二:測量和計算自家內部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
使用面積的測算。對房間內部測量所得到的尺寸,是房間軸線尺寸減去牆體厚度和抹面厚度的尺寸,不能作為面積中的尺寸。也就是說,根據這個尺寸算出的面積並非是使用面積。使用面積是按軸線尺寸除去結構厚度尺寸的房間內部尺寸計算的。一般來說,承重牆體是磚牆時,結構厚24cm,寒冷地區外牆結構厚度為37cm,混凝土牆結構厚度20cm或16cm,非承重牆12cm、10cm、8cm不等。一般來說,軸線位於牆體的中間,中間兩側各為半個牆厚。白灰抹面厚度一般為 2~3cm(具體圖紙中應標注)。
測量位置應在距地面1~1.2米高處。對於軸線尺寸360cm的房間,測量結果應是360-20-2.5×2=335cm。據此可推算出房間內部軸線尺寸360cm,計算尺寸340cm。尺寸誤差如果在幾厘米之內,說明抹灰厚度不準確、不均勻,一般不影響軸線尺寸和房間內部尺寸。如果誤差接近或超過20cm則可能有問題。測量出房間兩個方向的內部尺寸,相乘即得房間使用面積。門窗洞口的面積不計入使用面積。
各房間(包括:門廳、過道、廳、卧室、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櫃、陽台等非固定結構圍成的空間)使用面積之和為住宅總使用面積。
住宅內建築面積的測算:將自家住宅與別家、公共部分的相接處沿軸線分開,自家軸線之間的總面積為住宅內的總建築面積。其計算方法,一種是將總使用面積再加上各段牆體的結構面積;一種是直接計算自家軸線所圍成的幾何圖形面積。但住宅內的總建築面積在圖紙中一般不標注,沒有實質意義,僅供下一步計算整套住宅建築面積使用。
C. 房子面積如何計算公式
長乘復以寬就可以了。也就是制6.5X3=19.5平米,與高沒有關系。
這個房間高度不是普通的高度,一般住宅高度在2.9M左右,商業用途有3.7M的,那麼你這個高度是4M,那麼房間的空間過於開闊,所以不能當作普通的19.5平米的房間安裝空調,你在購買空調時一定要與銷售人員說明情況。
(3)房產面積測算的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矩形的常見判定方法如下:
(1)有一個角是直角的平行四邊形是矩形;
(2)對角線相等的平行四邊形是矩形。
(3)有三個角是直角的四邊形是矩形。
(4)定理:經過證明,在同一平面內,任意兩角是直角,任意一組對邊相等的四邊形是矩形。
(5)對角線相等且互相平分的四邊形是矩形。
D. 房屋面積的測量方法
關於商品房面積測量的法律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1998-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
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實施)
一、概述
1、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商品房銷售活動中各類房屋銷售面積的測量與計算。
2、引用文獻
本規范引用下列文獻:
GBJ96--1986住宅建築設計規范;
建設部建房〔1995〕517號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CH5001--1991房產測量規范。
使用本規范時,應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獻的現行有效版本。
3、定義
本規范採用以下定義:
3.1 商品房銷售面積
--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銷售面積為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其銷售面積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築面積
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築。
3.3 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系指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及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之和。
3.4 套內使用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線水平投影計算。
3.5 套內牆體面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和承重牆體,有共用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6 陽台建築面積
陽台建築面積系指陽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系指套內各陽台建築面積之和。
3.8 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9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與整幢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的比值,即為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3.10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之積。
二、測量要求
4、房屋邊長測量應連續測量兩次取平均值(中數*),兩次測量讀數之差(較差*)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單位:m
┏━━━━━━━━━━┯━━━━━━━━━━━━━━━━━━━━━━━┓
┃ 鋼捲尺 │△L』=±0.0005L(L>10) ┃
┃ │ =±0.001L(L≤10) ┃
┃ │△L』--兩次測量讀數之差 ┃
┃ │L--被測邊長 ┃
┠——————————┼———————————————————————┨
┃ 手持式測距儀 ││△L』│≤0.005 ┃
┗━━━━━━━━━━┷━━━━━━━━━━━━━━━━━━━━━━━┛
5、房屋分段邊長之和與房屋總邊長之差△L不超過(1)式規定:
n
△L=±0.004∑L1 (1)
i=1
式中:n--房屋邊長分段數;
L1--分段邊長,i=1、2、3、……n。
6、商品房面積測量標准不確定度u(中誤差*)如(2)式所示。
商品房面積測量標准不確定度:
u≤(0.02√--S+0.001S) (2)
式中:S--商品房實測面積,單位:平方米。
其擴展不確定度(限差*):
U=2u (p=95%)
*測繪行業術語。
三、測量項目與測量設備
7、測量項目如表2所示
表2
┏━━━━━━━━┯━━━━━━━━━━━━━━━━━━━━━━━━━┓
┃ 代 號 │ 測量項目 ┃
┠————————┼—————————————————————————┨
┃ S1 │ 套內使用面積┃
┠————————┼—————————————————————————┨
┃ S2 │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
┃ S3 │ 套內牆體面積┃
┠————————┼—————————————————————————┨
┃ S4 │ 套內建築面積┃
┠————————┼—————————————————————————┨
┃ S5 │ 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
┃ S6 │ 套房銷售面積┃
┠————————┼—————————————————————————┨
┃ S7 │ 整幢商品房的建築面積┃
┗━━━━━━━━┷━━━━━━━━━━━━━━━━━━━━━━━━━┛
8、用於商品房面積測量的設備如表3所示,也可選用不低於表3給出技術指標要求的其它測量設備。
上述測量設備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表3
┏━━━━━┯━━━━━━━━━┯━━━━━━━━━━━━━━━━━━┓
┃ 序號 │ 測量設備名稱 │ 主要技術指標 ┃
┠—————┼—————————┼——————————————————┨
┃1 │鋼捲尺 │示值誤差:±(0.3+0.2L)mm┃
┃ │ │式中:L-以米為單位的被測距離值 ┃
┠—————┼—————————┼——————————————————┨
┃2 │刻度直角鋼尺 │測量面垂直度:0.5mm/500mm┃
┃ │ │ 示值誤差:±0.48mm ┃
┠—————┼—————————┼——————————————————┨
┃3 │手持式測距儀 │ 測量范圍:(0-140)m ┃
┃ │ │擴展不確定度:5mm(p=95%) ┃
┠—————┼—————————┼——————————————————┨
┃4 │經緯儀 │J2級 ┃
┠—————┼—————————┼——————————————————┨
┃5 │拉力計 │測量范圍:(0--100)N ┃
┗━━━━━┷━━━━━━━━━┷━━━━━━━━━━━━━━━━━━┛
四、測量方法與面積計算
9、測量前准備
9.1 商品房測量前應參照購房協議實地調查,對分戶權界線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進行確認,按附錄1對計入建築面積的部位進行確認。
9.2 房屋面積測量平面草圖應實地繪制,樓房要分層繪制。盡量按幾何圖形分塊,並編寫序號。
房屋面積測量平面草圖是房屋面積測量與計算的原始依據,其式樣見附錄5。
10、測量點位的選取
10.1 套內房屋邊長測量
測點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在房屋的兩個長邊、兩個短邊的1/6和5/6位置,兩測點應保持水平。房屋邊長較長時,應適當增加測點數。
10.2 牆體厚度測量
測點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距門(窗)框(左、右兩點)0.2m位置。
10.3 陽台邊長測量
陽台邊長測量選點參照10.1,陽台的長、寬每邊選取兩個測量點。
10.4 整幢建築物外圍尺寸測量
測點一般取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距地面1.2m±0.2m的高度緊貼牆面的水平位置。當無法選取上述測點的位置時,可選取盡可能靠近上述測點位置為測量點位,或用刻度直角鋼尺在被測長度的兩個端面的延長期上選取等效測量點位。
室內分段測量之和(含牆身厚度)與房屋外廊的全長的差值滿足第5條要求時,應以房屋外廊數據為准,分段測量的數據按比例配賦。超差需進行復測。
11、測量方法與面積計算
11.1 套內使用面積
以矩形房屋測量為例:
用鋼捲尺(或測距儀)測量套內各矩形房屋長邊、短邊的邊長,在每個測點上,使測量線與被測量邊保持平行,連續測量兩次,兩次測量值之差應不超過表1規定。
取連續兩次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一個測量點的測量值,以各測點的測量值的平均值分別作為長邊和短邊的邊長測量結果L1i和D1i。讀數精確到0.001m。
套內房間邊長測量值時,對已進行牆面裝飾的,應加上裝飾面厚度1。
裝飾面厚度可參考結構設計施工總說明或地區標准圖集說明,按牆面材料種類、原料配比計算。
套內第i個矩形房間的使用面積
S1i=(L1i+2I) (D1i+2I)
套內使用面積
n
S1=∑S (5)
i=1
n--矩形房間數(或矩形塊數);
i=1,2,……n。
11.2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S2為套內各陽台建築面積之和。其中矩形陽台建築面積按11.1測量方法測量陽台圍護結構的長、寬,對有共用牆體的,應計算一半牆體面積。
11.3 套內牆體面積
靠近門窗部位的牆體厚度可直接測量,其他無法直接測量的,測量牆體的內外尺寸,計算差值求得。對於已進行牆面裝飾的,需減去裝飾面厚度。
對於磚牆結構,按設計圖紙的標准說明,取實測值最接近的設計值作為牆體厚度;對於其他不屬於標准厚度的牆體,按實測值計算。
各牆體長度乘以牆體厚度得出各牆體面積。
套內牆體面積S3為共用牆體面積的一半與全部非共用牆體面積之和。
11.4 套內建築面積
11.4.1 套內建築面積S4應為11.1、11.2和11.3測量結果之和。
S4=S1+S2+S3 (6)
11.4.2 套內建築面積還可用下述方法測得。沿各套建築結構外圍,用鋼捲尺(或測距儀)測量各部長的長邊、短邊,按11.3的方法測量和計算出各外牆牆體厚度。再分別計算出長邊平均值與其兩端牆體厚度一半的差值、短邊平均值與其兩端牆體厚度一半的差值,則兩差值的乘積與各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之和即為各被測套內建築面積S4。
11.5 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11.5.1 共有建築面積應參照上述有關測量方法進行測量。
11.5.2 共用建築面積分攤的原則和方法見附錄2。
11.5.3 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S5的計算
a.多層商品住宅樓中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各套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各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b.多功能綜合樓中各套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本幢房屋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幢內各功能區建築面積之和
本功能區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本功能區自有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幢)
共有建 本功能區獨用的共有建築面積+本功能區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築面積 =---------------------------
分攤系數 本功能區內各套建築面積之和
(功能區)
同功能區內某戶(套)=同功能區內某套建築面積×分攤的共同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功能區)
11.6 套(單元)房銷售面積
套房銷售面積S6應為套內建築面積S4與本套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S5之和。
S6=S4+S5 (7)
11.7 整幢商品房建築面積
測量整幢商品房建築面積S7時,用鋼捲尺在房屋外側勒腳以上處測量房屋外圍的兩個長邊、兩個短邊,應符合10.4的要求。當測量距離大於30m時,在鋼捲尺零刻線端鉤上拉力計,當拉力計示值達到50N時,讀取邊長測量值。測量時現場溫度與檢定時溫度相差±15℃以上,應按下式進行溫度修正。
△Lt=L20(a1-a2)(t-20) (8)
式中:△Lt--溫度t時尺長修正值;
L20--20℃時尺長;
t--測量現場的溫度;
a1--鋼捲尺的線膨脹系數;
a2--被測牆體的線膨脹系數;
若用激光測距儀測量房屋外圍邊長時,測距儀的前沿要緊貼被測邊長的起點,激光束應投射到位於被測邊末端的目標板上,並使光束兩端在同一水平面。
在高海拔地區使用手持式激光測距儀,空氣折射率對被測距離的修正量計算公式見附錄4。
11.8 非矩形房屋面積與計算
非矩形房屋面積測量與計算按附錄3進行。
五、測量結果的處理
12.1 分攤系數保留在小數點後4位以上。
12.2 所有面積計算過程中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
所有面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單位為平方米。
12.3 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結果按附錄6格式出具《測量報告》。
(註:附錄1、附錄2、附錄3、附錄4、附錄5、附錄6、附錄7等內容省略。)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文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5號
【發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1999-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
(第5號)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已於1999年5月27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局長:李傳卿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市場計量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管理,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測量,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執行。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組成和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交易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條 銷售者銷售商品房,必須明示商品房的銷售面積,並註明該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及應當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標注應當以平方米(m2)為計量單位。
第六條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之差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規定的商品房面積測量限差。
按套或者單元銷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單元銷售面積之和不得大於整幢商品房的實際總面積。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者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的計量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與商品房面積計量有關的圖紙、資料等。
第八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要求,並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三)測量人員熟悉《計量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房屋面積測量的理論和基礎知識,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證計量數據公正、准確、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和仲裁測量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面積的計量監督、糾紛調解和仲裁測量,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計量數據為淮。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從事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的機構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或者偽造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檢查時,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房屋面積計算
比較麻煩,我把規范列在下面,你仔細看看房產測量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 17986-2000
第一單元:房產測量規定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鎮房產測量的內容與基本要求,適用於城市、建制鎮的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工礦企事業單位及其毗連居民點的房產測量。其他地區的房地產測量亦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航空攝影規范 GB/T 17986.2—2000 房產測量規范
第二單元:房產圖圖式 CH 1003—1995 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准
3、 房產面積測算
3·1·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3·1·2 房屋的建築面積 房屋的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
3·1·3 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投影計算。
3·1·4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的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1·6 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後結果。 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有關規定
3·2·1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a)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b) 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c)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e) 房屋在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M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只計算。
f)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a)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b) 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 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e) 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f) 屬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g) 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h)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3.2.2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范圍
a)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b) 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c) 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d) 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e) 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2.3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
a) 層高小於 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e)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h) 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i)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j) 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3.3 用地面積測算
3.3.1 用地面積測算的范圍 用地面積以丘為單位進行測算,包括房屋佔地面積、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積測算,各項地類面積的測算。
3.3.2 下列土地不計入用地面積:
a) 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
b) 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溝、排污溝。
d) 已徵用、劃撥或者屬於原房地產證記載范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e) 其他按規定不計入用地的面積。
3.3.3 用地面積測算的方法 用地面積測算可採用坐標解析計算、實地量距計算和圖解計算等方法。
3.4 面積測算的方法與精度要求
3.4.1 坐標解析法
A)根據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上數據,按下式計算面積。 1 n S= Xi (Yi+1 ----Yi-1) ……………………………(18)2 i=1 或 1 n S= Yi (Xi-1 ----Xi+1) ……………………………(19)2 i=1 式中:S——面積,㎡; Xi——界址點的縱坐標,m; Yi——界址點的橫坐標,m; n ——界址點個數 i ————界址點序號,按順時針方向順編。
B) 面積中誤差按下式計算。 1 n ms =±mj 8 D2 i-1,i+1 i=1 …………………………(20) 式中:ms——面積中誤差,㎡; mj——相應等級界址點規定的點位中誤差,m; D i-1,i+1 ——多邊形中對角線長度,m。
3·4·2 實地量距法
A) 規則圖形,可根據實地丈量的邊長直接計算面積;不規則圖形,將其分割成簡單的幾何圖形,然後分別計算面積。
B) 面積誤差按3·2·6規定計算,其精度等級的使用范圍,由各城市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
3·4·3 圖解法 圖上量算面積,可選用求積儀法、幾何圖形法等方法。圖上面積測算均應獨立進行兩面次。 兩次量算面積較差不得超過下式規定: △S=±0.0003M S …………………………………(21) 式中:△S——兩次量面積較差,㎡; S ——所量算面積,㎡; M——圖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圖解法量算面積時,圖形面積不應小於5cm2。圖上量距應量至0.2mm。
4 、變更測量
4·1 一般規定
4·1·1 變更測量的分類 變更測量分為現狀變更和權屬變更測量。
4·1·2 現狀變更測量內容
A) 房屋的新建、拆遷、改建、擴建、房屋建築結構、層數的變化;
B) 房屋的損壞與滅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燒毀;
C) 圍牆、柵欄、籬笆、鐵絲網等圍護物以及房屋附屬設施的變化;
D)道路、廣場、河流的拓寬、改造,河、湖、溝渠、水塘等邊界的變化;
E) 地名、門牌號的更改; F) 房屋及其用地分類面積增減變化。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成套的房屋的建築面積和共有共用面積分攤
B1 成套房屋建築面積的測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 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B1·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a) 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卧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b) 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c) 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d) 內牆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B1 ·3 套內牆體面積 套內牆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和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B1·4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按8 ·2的規定計算。 套內陽台建築面積均按陽台外圍與房屋外牆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築面積,未封閉的陽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B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和分攤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積的內容 共有共用面積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積。
B2·2 共有共用面積的處理原則
a) 產權各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文件或協議規定執行。
b) 無產權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相關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B2·3 共有共用面積按比例分攤的計算公式 按相關建築面積進行共有或共用面積分攤,按下式計算: δSi = K· Si ∑δSi K= ∑Si 式中:K——為面積的分攤系數; Si ——為各單元參加分攤的建築面積,㎡; δSi——為各單元參加分攤所得的分攤面積,㎡; ∑δSi——為需要分攤的分攤面積總和,㎡; ∑Si——為參加分攤的各單元建築面積總和,㎡;
B3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
B3·1 共有建築面積的內容 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 建築面積。
B3·2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B3·3 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a) 住宅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住宅樓以幢為單元,依照B2的方法和計算公式,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求得各套房屋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築分攤面積。
b) 商住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然後住宅和商業部分將所得的分攤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築面積分攤計算各套房屋的分攤面積。 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層套內的建築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築面積,然後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得到的共有建築面積。
c)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F. 房屋面積的正確測量方法
這是我在武漢在線裝修網上找的一些資料,假如你還有一些關於裝修方面的問題,可以去查看下,應該可以查到你需要了解的。以下僅作為參考:
步驟一:獲取詳細的標准層或自家所在樓層平面圖。根據詳細的住宅平面圖測量和計算才能方便而准確。平面圖中應包括住宅的主要數據有:各房間的軸線尺寸(即承重牆或柱的中心線之間的尺寸)和外牆的總尺寸,即兩道尺寸線,還有各房間的使用面積。大部分住戶都在標准層,測量和計算主要根據標准層圖紙和面積。
如果住宅所在樓層較為特殊,如底層頂層、則要用所在樓層的圖紙。為了測算一戶面積,可以不對全樓的面積進行測算。
步驟二:測量和計算自家內部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的測算。對房間內部測量所得到的尺寸,是房間軸線尺寸減去牆體厚度和抹面厚度的尺寸,不能作為面積中的尺寸。也就是說,根據這個尺寸算出的面積並非是使用面積。使用面積是按軸線尺寸除去結構厚度尺寸的房間內部尺寸計算的。測量出房間兩個方向的內部尺寸,相乘即得房間使用面積。門窗洞口的面積不計入使用面積。
各房間(包括:門廳、過道、廳、卧室、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紙、陽台等非固定結構圍成的空間)使用面積之和為住宅總使用面積。住宅內建築面積的測算將自家住宅與別家、公共部分的相接處沿軸線分開,自家軸線之間的總面積為住宅內的總建築面積。
其計算方法,一種是將總使用面積再加上各段牆體的結構面積;一種是直接計算自家軸線所圍成的幾何圖形面積。但住宅內的總建築面積在圖紙中一般不標注,沒有實質意義,僅供下一步計算整套住宅建築面積使用。
G. 誰知道房管局計算房屋建築面積的方法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一、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4.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5.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6.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二、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2.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4.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5.樓梯、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6.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按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8.原始設計斜面結構屋頂下加以利用的空間,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接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1.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庫、地下商場等)及其相應出入口,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3.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4.玻璃幕牆、金屬幕牆以及其他材料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既有主牆體又有幕牆時,以主牆體為准計算建築面積。其牆厚亦按主牆體厚度計算。
15.屬永久性建築層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6.與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雨蓬上蓋面積小於柱外圍水平面積時,按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7.室內體育館按實際層數計算建築面積。體育館(場)看台下空間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按多層計)。
18.機械車庫不論其高度和停放層數,均按一層計算。
19.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0.房屋的伸縮縫,若與室內相通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三、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范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雨蓬、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內傾斜時,按圍護結構上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當圍護結構向外傾斜或外凸時,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樓層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四、不計算建築面積的范圍1.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屬部位。
2.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垛、勒腳、台階、無柱雨棚等,以及有主牆體的玻璃幕、金屬幕及其他材料幕牆。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頂層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層房屋的上蓋時,挑台整體不計算建築面積。
6.房屋的平台、花台、曬台及與室內不相通的類似於陽台、挑廊、檐廊等。
7.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8.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社會公共通道的,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都不計算建築面積。
9.屋面上有柱有蓋但無圍護結構的一些觀景建築設施。
10.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的建築。
11.廣場式室外樓梯。
12.獨立煙囪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13.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五、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如遇上述以外的情況按以下原則辦理。
判別房屋計算建築面積的基本原則是:
永久固定,層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與室內相通的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應是有頂蓋全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層有頂蓋、有柱或有圍護的部位。
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一般是不封閉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層的部位除外)。
3.不計算建築面積通常是層高小於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裝飾性的建築;與室內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會公用的建築及無上蓋或上蓋為社會公用的建築(除挑陽台、非廣場式室外樓梯算一半面積外)。
六、特殊牆體及部位處理原則l.非垂直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的牆體向內傾斜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的牆體向外傾斜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2.不規則(弧狀)牆體處理原則:當房屋牆體向內凹且內凹的高度高於2.20 米時,按其外牆高度2.20 米處的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內凹高度低於2.20 米時,按最小部分的外牆水平投影面積測算房屋的建築面積。當房屋牆體外凸時,按底板(地坪)外沿測算房屋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一、一般規定
l.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有合法產權分割協議的,按協議分攤;無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按本《規則》執行。
2.房屋共有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僅限於本幢內的共有建築面積。與本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築(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衛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本幢內為多幢房屋服務的公用設施建築面積亦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按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內相關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不劃分各戶攤得面積的具體部位。共有部位建築面積一經分攤,便不得改變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4.有兩種以上房屋類型的綜合樓,應根據房屋類型,按相關面積比例先行分攤除垂直通道(樓梯、電梯及相應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此次分攤的最小單位為不同類型的功能區),垂直通道不論所處功能區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按層分割,垂直通道面積並入各自功能區共有建築面積。
5.樓房下層(含底層)樓層的垂直通道,無論其使用(停靠、連通)與否,均應承擔相應的建築面積。
6.同一幢樓具有兩個以上獨立出入的單元(門牌號),其共有建築面積應分別進行分攤。
7.套(單元)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
套(單元)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二、計算方法
(一)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房屋的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l.套內使用面積(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卧室、起居室、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儲藏室、壁櫥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4)內牆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2.套內牆體面積新建住宅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牆體,有公共牆和非公共牆兩種。其中套(單元)與套(單元)、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公共牆。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單元)內的分隔牆為非公共牆。非公共牆按牆體水平面積的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3.套內陽台建築面積(1)封閉式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未封閉的陽台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
(二)共有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垃圾道、變電室、設備層(間)、公共門廳和走道、地下設備間、值班警衛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積,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
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均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共有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的公共牆體,牆體水平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設備間等,即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共有建築面積=全幢建築面積-全幢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等
(三)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
(四)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三、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l.住宅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位,根據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求得各套房屋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2.商住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首先根據住宅和商業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築面積將全幢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成住宅和商業兩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和商業部分分攤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築面積。然後住宅和商業部分將分攤所得的共有建築面積再各自進行分攤。
住宅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商業部分:將分攤得到的幢共有建築面積,加上商業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築面積,按各層套內建築面積依比例分攤至各層,作為各層共有建築面積的一部分,加至各層的共有建築面積中,得到各層總的共有建築面積,然後再根據層內各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按比例分攤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3.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方法
多功能綜合樓共有建築面積按照各自的功能,參照商住樓的分攤計算方法進行分攤。
4.非成套房屋中的廳堂、箱子間、壁櫃、灶間、衛生間等凡由部分房屋產權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築面積按部位共同使用的產權人戶數平均分攤。
H. 根據的不同,房地產面積測算的方法可以分為解析法和圖解法兩大類
面積測算數據資料
房地產面積測算的方法根據面積測算數據資料的,可分為解析法和圖解法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