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已經被司法拍賣的房產還可以財產保全嗎
是的。申請執行人最好申請財產保全。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
B. 法院能強制拍賣被保全的被告的房產嗎
根據被執行人住房情況而定。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版、凍結財產的權規定 (法釋[2004]15號)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C. 先查封的己進入拍賣程序,我起訴的又查封並進行了財產保全,該怎麼處理
可以。首先要確定是法院委託拍賣,還是個人委託。法院的話是按序查封,前面法院解封後,後面法院封,前提是沒有拍出去並查封到期。個人的話,法院可以隨時查封,並要求拍賣終止。
D. 買法院拍賣的房子發現被另外一家法院保全會是什麼結果呢
支付的購房款履行完畢被執行人債務後,還有剩餘的,由另一家法院審理案件的當事人輪侯享有。
E. 銀行要處置客戶房產,但房產已被保全,要怎麼處理
財產保全對已經抵押的物品是無效的,如果保全了這個房產,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解除條件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5)已拍賣的房產如何保全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F. 拍賣房產之後繼續保全他人別處房產嗎
1。法院可以對房子進行查封,不管貸款還沒還清。
2。法院可以要求銀行將該套房內拍賣後,收回銀行的容應收款後,把剩餘的款轉交法院,補償給各債權人。
3。如果一套房不足以補償所有債權人,則另一套房也需要拍賣。
4。法院會優先考慮查封沒有貸款或貸款還完的房子。
5。建議您自行操作先把有貸款的房賣了,把貸款轉移到買房人身上,這個找個中介公司就能操作。然後您把賣房款用於還債。如果讓法院處理,拍賣您的房子,您的損失更大。
G. 我房子被法院查封了,說要拍賣,我應怎樣保全房子
你不能保全房子。
只有申請執行人才能保全房子。
你只有想辦法還清債務,才能保住房子。
H. 法院強制執行(保全或已經在拍賣程序)的房產是否影響承租人權益。
競合,從語義上說,競者,爭也;合者,符合、該當也。競爭即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1]在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的情形中,爭相符合者或同時該當者之間往往是相互排斥的。在民事強制執行中,也會出現競合現象,即強制執行競合,就是在執行程序中發生的既排斥又重合的現象。
一般認為,執行競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就廣義而言,是指相同或不同的債權人對於同一債務人,就已經開始實施民事執行的財產,再申請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以實現自己的私權。也就是說,廣義的執行競合包括參與分配,狹義的執行競合不包括參與分配。[2]本文探討的是狹義的執行競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基於不同的執行根據,同時或先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同一財產,而各請求之間產生排斥,無法使各個債權人的權利同時獲得滿足的一種狀態。執行機關必須作出選擇,決定如何實現債權人的給付請求。
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並不承認執行競合,理論上的探討也不多見。但執行競合是現實存在的,當各請求權之間互相排斥,多個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同時獲得滿足時,何種債權人的強制執行有排除其他債權人的效力,是非常值得研討的問題。例如,債務人將其所有的不動產出賣給債權人後,不履行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債權人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交付不動產及轉移所有權,同時為保全其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對該不動產予以查封,限制債務人對該不動產進行轉讓。該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也以金錢請求的執行依據,或以交付該不動產轉移所有權為內容的判決為執行依據,就同一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可否就已查封的同一不動產,為其他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查封在先的債權人可否以其查封在先為理由,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I. 法院不能強制拍賣被保全的被告的唯一房產嗎
根據被執行人住房情況而定。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回封、扣押、答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J. 法院已經在拍賣的房子可以保全么
你好! 一般都是由第一個查封或者保全的法院來拍賣。拍賣後根據保全和查封的時間先後分配財產。先保全的,或者先查封的,有優先獲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