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補繳以前年度房產稅和本年度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條規定,版企業每一納稅權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當年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補交以前年度的房產稅,不能在補交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繳稅費——房產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閃調整
借:應繳稅費——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
B. 房子已經交付使用,但是還未竣工結算,房產稅原值怎麼確定
按暫估固定資產的金額確定繳納房產稅
待竣工結算後,與原來的差額再補齊房產稅。
C. 房產稅應該如何補交
分兩種情況:
1、非征期新增加房產,應為房產稅一般採用按季繳納,不是1、專4、7、10月份新增加得房產屬應在下一征期進行補報(例如:2月份新增加房產,應從3月份開始繳納房產稅,在4月份申報房產稅得時候補報就可以了),不收取罰款和滯納金。
2、該申報沒有進行申報,建議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補報,需要交納罰款和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加收萬分之五。
D. 如何補交上年度房產稅
咨詢您的稅務專管員.
一般這種情況的,我們這邊的處理是.
直接到前台,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包括滯納金和罰款,一並開具.
E. 已投入使用尚未決算房產如何繳納房產稅新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回[1986]8號)第十九條答"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法規徵收房產稅。因此,尚未決算就已投入使用的房產自使用次月繳納房產稅。
F. 房屋未竣工決算,查補的房產稅要交滯納金和罰款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所以,貴企業該工程雖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則不需繳納房產稅,如果在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則應繳納房產稅,計稅依據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但對於您所說的這種在決算前即已投入使用的情況目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財[2000]398號)「五、關於尚未決算入賬但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征稅問題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三條關於」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後的余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的規定,對已經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決算的,在工程決算前,暫按工程預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後,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資產決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前已按預算價值計算繳納的稅款不應再多退少補。」《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晉政發[1986]95號)第五條「新建房屋從房屋入賬的次月起徵收房產稅。沒有驗收入賬但已投入使用的,應從使用之日起徵收房產稅。」所以,對於您所說的情況還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並請他們出示征稅罰款的依據。
G. 廠房的決算價值和暫估價值不一致,房產稅要退補嗎
一般不退補。目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可以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新建的房屋,建成內驗收後尚未決算的,容應先按暫估入賬的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待決算完成後再調整房產原值。對已交納的房產稅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財〔2000〕398號)第五條規定,關於尚未決算入賬但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征稅問題。
根據《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三條關於「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後的余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的不再退補」的規定,對已經投入使用但工程尚未決算的,在工程決算前,暫按工程預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後,應自工程決算之次月起,按固定資產決算價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對工程決算前已按預算價值計算繳納的稅款不應再多退少補。」
《山西省實施細則》(晉政發〔1986〕95號)第五條「新建房屋從房屋入賬的次月起徵收房產稅。沒有驗收入賬但已投入使用的,應從使用之日起徵收房產稅。」
H. 工程完工未決算的房產要按暫估值補房產稅嗎
《財政部、國復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制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所以,工程雖已完但如果尚未使用則不需繳納房產稅,如果在決算前已經投入使用則應繳納房產稅,計稅依據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I. 請高人指點,補提去年房產稅及補繳去年房產稅的問題
1、前任會計去年11月繳交房產稅900元和土地使用稅元時,只做了交納稅費的處理,沒有計提,現應該如何處理?
補計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1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224
已經上交了並編制了會計分錄,此時,不做上交會計分錄了。
如果有應納稅所得額的話,調整企業所得稅。如果經過調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話,不需要做次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81(1124*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81
可以要求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或抵繳。
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結轉到「利潤分配」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843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43
說明:如果經過調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話,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124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124
2、本月交納本年度上半年房產稅630元和土地使用稅448元,同時稅局要求補繳去年土地使用稅224元。又應該如何做分錄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1078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6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448
補交去年的土地使用稅的計提會計分錄,前面已經講述,在此不再贅述。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630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672
貸:銀行存款1302
簡單方法:
由於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數額小,其影響今年的損益應該是很小的,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就是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的情況下,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1題,補計提
借:管理費用1124
貸: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224
2題,
借:管理費用1302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6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672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630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672
貸:銀行存款1302
J. 補交去年的房產稅、印花稅和滯納金、罰款賬務如何處理
首先要看被稅務局查處是什麼時間的。如果這個事件是在財務報表報出日之版前發生的,按照權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應該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稅費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照補交稅金的25%,注意,不可把滯納金和罰款計入)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如果以前年度計提過盈餘公積,再相應沖回盈餘公積
借:盈餘公積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如果被稅務局罰款是在財務報表日之後發生的,那就計入本年損益
借:管理費用(補交印花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補交營業稅)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和罰款)
貸:應付稅費
當然,如果你的補交稅金和罰款金額明顯不重大,那麼直接進入本年損益也是可以的,只要低於審計的重要性水平即可。因為如果你要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那麼你在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還要因為損益影響做納稅調整。將滯納金和罰款做納稅調增收入。這樣是很麻煩的,還要調整審計報告。還不如直接進本年來的乾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