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廊坊買房 能落戶嗎
能落戶。
廊坊落戶的條件是:
(1)連續滿五年納稅證明(指個人所得稅)或者在廊坊連續滿五年的社會保險證明;
(2)有廊坊合法有效的暫住證;
(3)購房人在廊坊沒有房屋,如果已經結婚,夫妻雙方在在廊坊沒有房屋;
(4)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本。
❷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戶
根據2017年廊坊市政府公布的《廊坊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細則》。廊坊市將實行區域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將落戶劃分為特定和非特定地區。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參照所公布的管理細則。你的對象是可以落戶廊坊的。所以不用擔心
以下為《廊坊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細則》的說明: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廊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廊政〔2015〕121號)和《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廊政辦〔2017〕14號)精神,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規范》(冀公治〔2015〕144號)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的條件准入原則。
第三條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內遷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遷入本市,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本市實行區域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劃分為特定和非特定地區。
特定地區的:圍包括京冀交界區的廣陽區、安次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固安縣、永清縣和環雄安新區的文安縣、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依法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
非特定地區:大城縣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
第一節親屬投靠落戶
第五條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父母,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六條父母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親屬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請其他子女連環投靠。
第七條(外)孫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外)祖父母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經投靠人父母簽字確認);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於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節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
第八條我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學校憑下列手續將學生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一)錄取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新生花名冊;
(四)戶口遷移證(省內學生除外)。
第九條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轉學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正式轉學批准文件;
2、轉入學校接收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和學校集體戶首頁。
(二)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本人申請;
2、學校批准退學、開除學籍的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戶口薄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十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憑下列手續選擇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鎮原籍落戶:
(一)派遣工作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
3、就業報到證;
4、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或招錄通知書;
5、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
6、單位在職證明;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參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辦理)。
(二)本市城鎮地區原籍居住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3、戶口遷移證(省內院校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4、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三節回國定居落戶
第十一條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本市擬定居住地落戶:
(一)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需提交本人申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協助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的通報、申請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二)獲準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灣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請、港澳居民定居證或台灣居民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本人申請、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二條 被批准入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和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在本市擬落戶地辦理落戶需提交本人申請、公安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四節同城(市)區內落戶
第十三條同城(市)區的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就業地派出所公共戶以及農村常住戶口人員,在同區域內城鎮取得合法穩定住所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四條同城(市)區內的常住戶口夫妻相互投靠,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五條同城(市)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離婚、轉賣房屋後不符合本細則規定落戶條件的,憑下列手續本人及其家庭戶直系親屬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原家庭戶內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需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轉賣房屋需提交房屋轉讓合同或相關證明。
第五節農村地區落戶
第十六條投靠本市農村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七條本市農村地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它農村地區,離婚後投靠原戶籍地直系親屬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八條本市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僅限本人名下)且無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第十九條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農村常住戶口父母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和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選擇在農村原籍落戶和未落實就業單位回農村原籍落戶的,憑下列手續辦理:
(一)本人申請;
(二)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六節其它落戶
第二十一條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的幹部,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隨遷配偶、子女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未記載配偶、子女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勞動合同和繳納六個月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幹部介紹信或任命文件(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幹部);
(五)單位在職證明;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十二條由本市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憑下列手續在入伍前原戶口注銷地恢復落戶: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三)原戶籍地父母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現役期間,父母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三條經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信》;
(二)《軍官轉業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號碼登記表;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四條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人離(退)休證;
(四)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五條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憑下列手續辦理隨軍落戶: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在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收養人,憑下列手續為被收養人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收養人申請;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以及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收養登記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七條特定地區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和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特定地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的下列人員,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以及就業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順序,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留學歸國的畢業生;
(五)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
(六)榮獲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落戶條件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招錄通知書或任命文件(適用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的人員);
(四)境外取得的畢業證書以及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優秀人才認定憑證,榮譽證書;
(五)就業單位在職證明;
(六)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條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無合法穩定住所,憑下列手續按順序在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
(二)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三)就業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的,需提交就業單位無集體戶證明。
第三十一條投靠本市特定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二條特定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憑下列手續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於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三十三條在特定地區工商部門依法注冊且納稅滿三年的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不受納稅以及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限制),憑下列手續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納稅證明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三)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三十四條非特定區域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三十五條投靠非特定地區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的配偶,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六條在非特定區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承租私有產權房屋提交不動產登記證、租房協議以及出租房屋備案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中相關用語含義:
(一)以上:均包含本級、本數;
(二)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是指未滿18周歲人員;
(三)直系親屬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穩定職業人員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和經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公司的法人以及個體經營者;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經房管部門確認取得所有權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權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確認使用權的公產房;
4 私有住房產權個人出租的私產房(限非特定地區)。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範圍:
1、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權證明;
2、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出具的使用權證明;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4、私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房協議。
(七)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明細證明;
2、僅限申請人就業單位為其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八)親屬關系證明:包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親子鑒定證明、公證書、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以及國有企業)出具的幹部履歷表。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改造等原因戶籍登記地址不存在的,停止辦理戶口遷入業務。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戶口登記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執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❸ 廊坊新的政策 外地人在廊坊買房給落戶嗎
廊坊戶口是被凍結了,暫時辦不了,但是,有9類人是而已辦理的,你網路一下
❹ 關於如何在廊坊市落戶
戶口跟檔案沒直接關系。一種情況:如果你的戶口原籍是文安縣,你需要版拿上你的戶口原件,包括戶權口本首頁及你的頁面到房產所管轄派出所領取審批表,並在單位開具工作證明,拿上你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單位證明、房產證(原件、復印件)、審批表在第四大街行政審批大廳進行審批,審批通過了取得的證明到派出所開具戶口准遷證明,直接回原籍把戶口遷過來即可。二種情況:如果你的戶口只是在畢業後由學校遷出至文安縣里,那你就是集體戶口,估計你沒有政策可以把戶口遷入到市裡,即使你有房產也不可以遷入。
以上是我辦理戶口的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❺ 外地人在廊坊買房子,遷入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步,應分清不同類型分別准備所列不同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戶口准遷手續。專
第二步屬,當事人可持《戶口准遷證》(第二聯)和被遷移人《戶口簿》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第三步,當事人持戶口准遷證(第三聯)和《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凡在市區購買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擁有房產同時具備穩定性生活來源,要求遷移戶口的,憑《房產證》,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區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材料以及生活來源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單位核章的工資單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後,經分局審核,報市局戶政科審批後發給《戶口准遷證》。
❻ 如何在廊坊市裡落戶
現在國家對於除了特大城市以外的城市落戶都是放開的。落戶政策有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或夫妻投靠等。
你還可以在當地工作,讓單位給你上戶口。或者取得及格的社保年限落戶口。
或者作為人才引進來落戶。
❼ 外地人廊坊落戶問題
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有序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服務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我市戶籍管理工作實際,依據《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015年8月1日,《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正式出台。
一、九類人群可遷入市區城鎮:
第一類:
市區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常住戶口人員申請配偶、子女、父母、(外)孫子女戶口遷入。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8周歲以下可以免於提供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非權屬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第二類:
在我市區就業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戶口遷入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准予遷入:
①畢業未滿兩年的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在市區就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的。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到證(加蓋縣級以上人社局調配專用章)、戶口遷移證、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勞動合同、單位在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②畢業未滿三年的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與人才中心簽訂代理協議,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金的。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到證(加蓋縣級以上人社局調配專用章)、戶口遷移證、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勞動合同、單位在職證明、人才中心代理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③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在市區就業依法鑒定勞動合同並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的。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勞動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勞動合同、單位在職證明、人才中心代理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④因工作變動,調入市區企業就業,依法繳納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的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幹部介紹信以及商調函(人社局出具)、勞動合同、養老保險金繳納證明、在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⑤本市、區兩級行政單位錄用的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商調函、幹部介紹信、編制變動通知單以及增加人員計劃卡、單位在職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⑥市轄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就業滿五年或市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人員就業滿一年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在本市級或區級依法繳納一年以上養老保險的。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養老保險證明、勞動合同、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第三類:
符合我市優秀人才計劃,在我市就業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申請戶口遷入的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准予遷入。
①市區就業,取得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職證明、勞動合同、職業資格證書、養老保險繳納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②在市區就業,獲得我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職證明、勞動合同、勞動模範稱號榮譽證書、房屋權屬證明或就業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③獲得研究生以上學歷,在我市就業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研究生以上畢業證書以及學位證書、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第四類:
市轄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經商滿五年或市轄區內的常住戶口人員經商滿一年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並依法納稅的個體經商戶。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房屋權屬證明。
第五類:
由安置部門安置市區城鎮的退伍轉業軍人及軍隊離退休人員。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戶口注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第六類:
對市區設有單位集體戶的企業,按照年度納稅額實施戶口獎勵遷入。企業年度納稅額在500萬至1000萬(含1000萬)的,每年申請5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企業年度納稅額在1000萬至5000萬(含5000萬)的,每年可申請10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企業年度納稅額在5000萬以上的,可申請15名優秀員工落戶指標。
所需證件:滿足以上條件的企業,申請員工需提交單位申請,員工戶口簿、勞動合同、養老保險證明,營業執照,年度納稅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戶口簿。
第七類: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到我市市區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居民、外國友人和無國籍人員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請戶口遷入人員。
所需證件: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批準定居通知書》、《港澳居民定居證》或《台灣居民定居證》(由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投靠直系親屬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第八類:
具有合法收養關系,且收養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被收養人戶口遷入。
所需證件: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收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證》、房屋權屬證明。
第九類:
軍官家屬隨軍遷入。
所需證件:需提交申請人書面申請,隨軍家屬戶口頁、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家屬隨軍批復,《軍隊幹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部隊任職、晉職命令》)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軍官證、部隊現役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部隊集體戶戶口簿。
二、六類人群可遷回農村:
第一類:夫妻投靠: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權屬為其他直系親屬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
第二類: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被投靠人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投靠人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權屬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房屋權屬為其他直系親屬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權屬人居民身份證)。
第三類:
成年子女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他農村地區,離異後,無合法穩定住所,投靠直系親屬,申請遷回原農村戶口所在地。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戶口遷出注銷證明,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第四類:
大、中專院校學生中途退學或畢(肄)業後,未就業持《戶口遷移證》,申請遷回原農村戶口所在地。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肄)業證書或退學證明、戶口遷出注銷證明、房屋權屬證明。
第五類:
本人在農村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且無合法穩定職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回農村。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申請人戶口頁、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第六類:
由民政部門安置回農村原籍的退伍軍人投靠直系親屬。
所需證件:申請人書面申請、民政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軍人身份號碼登記表、原戶口所在地遷出注銷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❽ 外地戶口怎麼遷入廊坊市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證明材料 公民各種原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證明: 1.婚遷持合結婚(離婚)證; 2.(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境)注銷戶口持關部門具注銷戶口通知單; 4.(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事部門核准錄用證明、護照(鄉證)或關部門具證件收存(收繳)證明異落戶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具注銷戶口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登記戶口證明異安置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具注銷戶口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落戶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具注銷戶口證明; 8.專入戶口遷移持入通知書; 9.專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辭退證明及《調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歷、榮譽、工齡、齡等關戶口遷移持相應證(聘)書及工齡、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遷移象須持遷入縣、市公安機關具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級公安機關批准辦理戶口遷移應提供級公安機關批准文件購房入戶辦理 凡本市購買房屋者須所派所辦理購房入戶 1、所需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書面報告; (2)房屋產權證、項權證或收件收據; (3)購房與入戶者關系證明、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及勞部門具失業證(指非農業戶口);(4)未滿18周歲者單獨立戶; (5)其相關證明材料 2、辦理程序 購房者申請入戶持關證明材料派所申請凡批准購房入戶者派所領取《准予遷入證明》原戶口所派所辦理戶口遷手續再憑《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身份證派所辦理入戶手續
❾ 外地戶口在廊坊安次區買房,如何可以落戶
你可以問問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登記的地方。他們知道落戶的具體政策。
❿ 我是外地戶口,在廊坊市區買的房子,可以把戶口簽到廊坊嗎
可以吧。應該是房產證上寫的那個名字可以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