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能強制執行已被抵押的房產嗎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抄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2. 抵押房產被查封,抵押權如何實現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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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版比如個人住房權、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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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方已將房產抵押給別人,我再申請強制執行怎麼辦
會。1、別人設置抵押的目的就是在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執行房產,所以可以被強制執行。2、且不因抵押人是一套房產而不能執行;3、因為抵押人在抵押時對此應當是明知的。
4. 抵押財產應如何執行
如果無法協商那麼一般必須經過訴訟,法院不能直接執行。
債務人死亡起訴繼承人(在該類問題的訴訟程序上,我國法律規定並不完善,甚至有抵觸)。
5. 已經抵押的房產是否還可以查封
已經抵押的房產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果擔保的債權數額較大,在拍賣該房產後可能無剩餘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對該房產進行查封。
已經查封的房屋不應再設定抵押。因為查封某一房產,應應當禁止對該房產進行處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認該房產在被採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
6. 已經辦過抵押登記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專抵押的房屋,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抵債。第3條: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借款 人或抵押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可以由申請人執行人(出借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第4條:申請執行人(出借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 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第5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 扣除。 仁安對只唯有一套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採取換房安置,以大換小、以近換遠、差價還債。
7. 房屋已抵押貸款,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是可以的。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7)已抵押的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明確設立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是要按照特別程序處理。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的還可以收取租金。根據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8. 已抵押登記的房產到期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拍賣不出去最後結果是什麼,我該怎麼在做才能得到錢
如果房產法院拍賣不出去,申請執行人可以以保留價接受房產,可以直接得到房產抵償債務。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8)已抵押的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法院強制拍賣應遵循以下流程: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4、發布公告。
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明確設立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是要按照特別程序處理。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在該規定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規定了,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的還可以收取租金。根據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10. 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專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屬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