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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決離婚後共有房產

發布時間:2021-03-05 18:09:46

1. 法院判離婚後如何去掉共有房子上的名字

(一)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手續辦理:
1、無論是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是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文書。如果離婚時法院確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如果是協議離婚,另一方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的話,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離婚後直接到公證機關將離婚協議公證,房產交易中心一般會認公證後的離婚協議。
END
(二)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過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人身份證原件、離婚證;
3、離婚協議或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兩份;
5、買房時的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有的還要法院出個執行函。參考自贛州律師http://www.lawtime.cn/ganzhou

2.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共有房產法院是否可以

訴訟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後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3. 離婚房產判完一人一半,姐姐們起訴這是共有財產法院怎麼判

法院判案是有流程的,調查取證是不可缺少的步驟,既然判房產一人一半專,那至少說明房產是夫妻共同屬財產,而且房證上只有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的名字,如果是你姐姐們和你的共有房產,那房產證上應該有他們的名字,法官難道會愚蠢到把共有房產分割給你們二人?所以只能是維持原判!

4. 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另案處理那共同的房子能一直共有嗎

不能一直共有,有時間限制。
如果該房屋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那麼屬於夫妻共回同財產。
如果法答院沒有判決或者另案處理,那麼房子在兩年之內屬於共同財產,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未分割財產兩年內提出分割申請。
判決離婚時法院應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方擁有房屋產權,則應該給予另一方經濟上的補償。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拆遷如何判決的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
(2014年11月17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法院民庭;
各區、縣法院民庭:
審判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計算房屋補償時,存在計算標准不統一的問題,為統一裁判尺度,現將計算標准予以明確,供大家在審判中參考。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時,應當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託時確定的時間為准,對房貸的計算標准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具體審判中有何問題,可及時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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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離婚後雙方都堅持要房產法院會怎樣宣判

產權歸屬誰就給誰。共有的例外

夫妻共有的:
1優先給需要的。例如扶養孩子或者老人多的。
2給婚姻存續期間無過錯的。
3給弱勢一方
4競價。誰出價高就給誰。獲得房產一方補償另外一方

7.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共有房產法院是否可以強制拍賣

按實際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形成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由於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按法律規定將房產拍賣來償還債務。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債務,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 法院可以凍結離婚後的共有房產嗎

如果房產是婚姻承續期間購買的,那麼只要有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也可以在離婚後查封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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