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預查封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權證未辦出來之前的查封叫做預查封
❷ 查封未備案登記的個人房產,法律上屬於預查封么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版登記手續、權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可以進行預查封的房屋種類:
1.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❸ 查封的房子 變成預查封 有什麼影響嗎
預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尚未進行權屬登記、但將來可能會進行登記的房產進行的一種預先的限制性登記。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法發(2004)5號《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涉及房地產案件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和協助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規范,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執行和協助執行房地產的主體行為,對房地產的查封、預查封以及查封沖突時的輪候等房地產執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創新性的規定。
1、根據《通知》第13條、14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況:
(1)被執行人已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
(2)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該情況應注意區分下列兩種情況: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被執行人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由人民法院對確認後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予以預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2、根據《通知》第15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已對所建房屋享有物權,但由於該物權尚未登記公示,不能進行移轉處分,人民法院只能進行預查封;如果房屋已經出售,為保護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不能進行預查封。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這是指建築物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大產權證,但還沒有劃分所有權,作為被執行人雖不對房屋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具有排他性,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直接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期待權。
❹ 查封和預查封登記有哪些區別
查封登記和預告登記都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目前限制登記尚未列為《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登記種類;在物權法的立法中,也只是對限制登記的一種------預告登記作了規定。
查封登記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權利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等原因取得了房屋,而當事人尚未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而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登記機關對該房屋的權屬直接進行登記,然後再予以查封。
查封登記和預查封不同。查封登記分為兩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轉移登記。這一部分基本上與正常的轉移登記相同,只是這種登記並不是按正常的登記程序由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而是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相關證明或法律文書,由登記機關直接為之辦理轉移登記。第二部分是待這一登記成立之時,同時對該房產權利予以查封。
登記機關直接為權利人辦理轉移登記後,要不要製作權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5號文件沒有也毋須對此進行規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一種方式和制度,權屬證書則是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的一項憑證,這種憑證只是用來證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有此一項權屬狀況的記載。該文件第五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准。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准。因而登記的效力來自於登記簿,並不以有無權屬證書為准。
查封登記畢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序進行的,且執行法院日後對該房地產進行實體處分的概率極高。因此,可暫不製作權屬證書(執行法院如日後解除查封,可在當事人要求領取該項權屬證書時再行製作)。如在查封登記時製作權屬證書,也是可以的,但是權屬證書以保存在登記機關為好。
❺ 法院對預查封的房產到期能否執行
預查封?你指的是訴前保全吧?如果你能在期限內起訴,那查封就可以在案件判決或調解後執行,但是如果不能在指定的期間內起訴,那就得撤銷查封。
❻ 個人犯什麼錯誤情況下房子被預查封
欠債。犯刑事案,傷害,交通事故,生意來往,一切官司對方有提出申請訴前保全。房子都會被預查封。
❼ 法院給予預查封房產可否交易
房屋預查封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已簽約購買並在房產交易管理機關辦理版了預售登記備案,但權尚未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物權轉移登記,在將來可能會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進行的一種司法限制性強制措施,是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可期待物權和買受人對開發商享有的債權權利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在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階段,房屋預查封工作由執行法院向房產交易管理機關出具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設立預查封制度的目的在於對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雖未經產權登記或預登記,但是辦理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可期待物權,以及被執行人(涉案房屋的購房人)對涉案房屋的開發商(通常為預查封的案外人,以下簡稱開發商)的債權進行限制,以避免該權利在發生變更或滌除後影響申請執行人的利益。預查封後,對於被預查封之財產的權利人是否能夠成為涉案房屋的產權人尚處於未知狀態。正因為該項權利的未知性和特殊性,司法實務中極易引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以及二者與執行案外人(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糾葛。
所以必須要解封後才可以交易!
❽ 預查封抵押,在售房產個別單位出預查封是怎麼回事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法發(2004)5號《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涉及房地產案件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和協助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規范,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執行和協助執行房地產的主體行為,對房地產的查封、預查封以及查封沖突時的輪候等房地產執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創新性的規定。
1、根據《通知》第13條、14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況:
(1)被執行人已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
(2)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該情況應注意區分下列兩種情況: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被執行人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由人民法院對確認後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予以預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2、根據《通知》第15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已對所建房屋享有物權,但由於該物權尚未登記公示,不能進行移轉處分,人民法院只能進行預查封;如果房屋已經出售,為保護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不能進行預查封。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這是指建築物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大產權證,但還沒有劃分所有權,作為被執行人雖不對房屋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具有排他性,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直接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期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