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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共同共有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04 13:06:34

房產證上寫著共同共有是怎麼回事

共同共有,是來指每個共有人對源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1)房產共同共有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② 如何處理被執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房產

對「直接拍賣,讓當來事人提異議源」的做法較為贊同,但可稍作補充,拍賣款項應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份額,保險起見,執行法官應該要求申請執行人寫保證書,承諾不管自身債權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均不參與分配原本屬於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實際份額。配偶、子女、案外人的那一份由其自由決定是否提出異議,而後由執行裁判庭對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審查。這樣的做法可以保障執行案件繼續推進,申請人的保證書也可以作為日後分家析產,執行異議的重要依據。

③ 房產共份共有怎樣進行分割

你爺爺對房屋已經做出了安排,此房屋現在對外照常出租,在外界不允許的條件下,房屋做內如下分配,房屋容的三分之二歸二兒子,房屋的三分之一歸大兒子和三兒子共有。租金是兒女均分。
由於現在房屋還允許出租。如果二兒子出售房屋,已經違反了你爺爺的遺遺囑,侵害了其它權益人的利益,可以二種辦法解決,1、二兒子出售房屋,但需要對其它權益人進行補償,2、其它人講二兒子的份額買下。

④ 共有房產的處置問題

共有房產抄首先要確定共有的襲當事人有幾個,因為共有人也佔有房產的份額。另外共由房產在交易時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項。

房屋常見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繼承房屋,以及房屋的產權證上寫明為共同所有等三種形式,在交易時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簽署合同時,購房者需要出售方出示房產證原件,查看房產證的內頁中「共有權人」一欄是否顯示有共有權人。如顯示有共有權人,需要提供共有人書面簽字的《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及《授權委託書》才能簽約。
詢問出售方婚姻狀況以及是否有其他共有情況。有些共有情況不會在書面上有所體現,比如夫妻共有,簽約時應該要求提供產權人配偶親筆簽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通過以上兩種方式得知房屋存在共有權人,所有共有權人均需到場簽約,如共有權人不能到場,出售方必須提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和《授權委託書》;配偶不能到場,必須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證明》。房屋為繼承的,其他共有人須提供放棄聲明,辦理繼承公證。

⑤ 法律問題,共有房產怎麼執行

共有房產不外乎兩種情況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於當事人的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關系產生於婚姻家庭領域及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於法律規定的外,還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例如合夥而產生的共有、共同出資購房所產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當事人之間往往也是基於一定的親屬、朋友關系。

被執行人的房產存在共有情況,是否必 須先經過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能執行?

處理意見:根據《最 高 人 民 法 院關於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執 行中查 封、扣 押、凍 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 權人認可的,人 民
法 院可以認定有 效;共有人提起財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訴訟的,人 民 法 院 應當准許,訴 訟 期 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 行。因此,執行法 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 法 院可以繼續推進執 行。

主要理由:執行實務中,共有人達成分割共有財產協議並得到債權人認可的情況少之又少,共有人極少願意提起析產訴訟,多數申請執行人也不願提起析產訴訟,導致大量共有財產的執行陷入停滯。因此,為提高執行效率,不應將析產訴訟作為執行共有財產的前置程序;執行法 院在履行告知義務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提出析產訴訟的,執行法 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依照《中華人 民 共 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關系人如對共有份額分割所做的認定持有異議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⑥ 處理共有房產的基本規則有哪些

所謂房屋共有,是指兩個單位以上,或者兩個以上共有的房屋。共有的房屋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權法》第九十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的產生基於一定的共同關系,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合夥合同關系。在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每個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時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佔有的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所有權,這種份額並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整體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共有人雖然擁有一定的份額,但是共有人的權利並不僅限於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於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間房屋,雙方各佔二分之一,這並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別各佔有兩間房屋,甲占東面兩間,乙佔西面兩間,而是指兩個人對這四間房屋都享有權利和義務,該權利和義務的份額由共有人所佔的份額進行分配。
作為共有關系的兩種形式,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點:兩者都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和共同承擔相應的義務,共有人的權利都基於共有物的全部。但兩者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的依據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以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必要條例。例如,以夫妻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家庭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以合夥關系存在為必要條件。而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
2、享有權利的范圍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只要有共同關系存在,就不能劃分各共有人的房產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以對共有房產進行分額,確定自己的份額。例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四房兩廳商品房,就不能劃分哪間房是丈夫的,哪間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離婚,即可依法進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
3、對共有房屋的處分方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共有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而無需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時,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則,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共有房產,一般情況下都認定為無效。《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共有人有權對整個財產作出處分權利,但由於共有財產屬於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轉讓、贈與、設定抵押等,都必須取得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個或某幾個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財產的意思有書面同意的、口頭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處分達不成一致的協議,可以按照多數共有人或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處理。但是多數人在處分共有財產時,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受害的共有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無論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權利人在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屬登記時,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行為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的申請。因此,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切勿放棄自己對其房屋享有的權利,必須提出申請並親自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

⑦ 家庭房產,房產證為共同共有,怎麼分割

1.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一般沒有取得產權,離婚時不能分割。
2.但是如果離婚時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可以確定能分到產權,一般也可以分割。
3.離婚是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⑧ 共同共有房產怎麼分割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後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並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願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後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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