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共同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回有權人的房產證答,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2. 婚前購買按揭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那套房子的問題倒抄是不大的,因為你們有做了公證,這個是最有力的證據和依據,是沒有什麼異議的,只是到時真要分割,你有想過是要房子,還是出錢呢?這是一個。第二個,共同出資裝修也好,共同付貸款也好,這些都是需要拿出證據的,對方把發票拿走了,這還好,如果是他在平時有意識的把自己還款的證據保留下來的話,按你的說法,你的處境就稍有不利了,因為你的錢用於生活是沒有依據的,所以到時你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的權益。不過,總的來說,你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分門別類,有依據的,自然是沒有異議的,有異議的,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再進行評估的。對方要最大利益的獲取,他也必需把拿走的發票呈上法院,並提供自己的證據。所以,你必需要起訴離婚,不能私下和解,不然你的權益將無法最大化的實現,這是關鍵。
3. 婚前購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的房款,婚後才辦理的房屋產權證,那麼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婚前一方付的房款,那麼婚後還是屬於付款一方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別的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婚前購買房產而導致離婚的,這種情況又細分為兩點,一種是婚前取得了房產證,另一種是婚後取得房產證。如果是婚前取得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是婚後取得產權證,同樣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這是因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後房產分割的8種情況(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4. 婚前按揭買房 離婚時如何分割
5. 婚前按揭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回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答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應如何分配
由於現在房屋價格普遍較高,導致很多人都貸款買房。又因為近兩年房產價格持續走高,這也造成了離婚時雙方無法就房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增加了離婚糾紛的產生。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種最普遍的情況,即一方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該如何分割房產。對於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及增值部分,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至於具體如何補償,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要根據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綜合確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