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該處房產有權屬限制不能辦理轉讓是什麼意思是抵押了還是被查封啊!急求答案,麻煩懂的說明下,萬分感謝
被限制轉讓就是該房屋不能出賣,不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說明原房主欠別人債務,版被法院查封了權,不能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也有可能是被抵押了,必須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才能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咨詢專業律師,防止誤事。
2. 法律規定哪些房屋不得轉讓,房屋應該如何轉讓
一、哪些房屋不得轉讓
(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產權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也可退房。
二、房屋應該如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 因此,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無法正常辦理過戶手續,也無法取得房產證。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 便在實際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採用以下幾種方式交易:
(一)雙方的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約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在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並解除抵押後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後雙方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這種處理辦法實際上雙方的合同並未生效,不是無效合同,待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生效後即具備了過戶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可順利交易。
(二)雙方先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說明待房屋辦理完畢產權證具備過戶條件後雙方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轉讓賣方原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即賣方將原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中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買方,賣方將轉讓情況通知開發商,並辦理轉讓的批准、登記手續,具體是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手續,這樣雙方的行為就是合法的,這種方式就是預售轉讓,但目前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難度,開發商必須同意,如果是按照貸款購房,銀行也必須同意,否則無法實現
3. 中國房地產法規定哪些房地產不得轉讓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回時,不符合答下列條件不能轉讓:(1)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3)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完成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4. 哪些房地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您好,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專讓房地產時,不符合下列屬條件不能轉讓:(1)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3)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完成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望採納
5. 什麼樣的房地產依法不得轉讓
1.用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的,只能在集體內部轉讓(此類一般無證)
2。有抵押和質押的,必須是取消抵押後轉讓(此類需去房地產管理部門去核實)
3。無產證的,不能轉讓,(此類比較好識別)
6. 哪些情形下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房地產轉讓最主要的特徵是發生權屬變化,即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轉讓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了房地產轉讓應當符合的條件,採取排除法規定了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達不到下列條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投資開發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同時規定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做出此項規定的目的,就是嚴格限制炒買地皮牟取暴利,並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合法請求人的申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決定限制房地產權利,如查封、限制轉移等,在權利受到限制期間,房地產權利人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根據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決定收回出讓或劃撥給他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的決定,在國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之後,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再行轉讓土地使用權。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共有房地產,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所共同擁有。共有房地產權利的行使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因某一個或部分權利人的請求而轉讓。 5.權屬有爭議的。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是指有關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致使該項房地產權屬難以確定。轉讓該類房地產,可能影響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該項房地產不得轉讓。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產權登記是國家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屬的法定手續,未履行該項法律手續,房地產權利人的權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轉讓該項房地產。 7.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