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產權問題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原告這種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B. 如何憑法院判決書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法院拍賣房子的過戶流程:
(一)首先確認法院是否解除了對該房產的查封;
(二)材料准備專好,用書面方式寄給有屬關部門;
(三)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或裁定的,由當事人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當事人一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由銀行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強制過戶的判決或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四)可讓法院出面協調建設局和國體資源局的關系,依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需提交證件(以下資料必須是原件)
(一)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民事裁定書;
(三)委託拍賣書(法院委託);
(四)拍賣成交確認書及發票;
(五)私有房地產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
(六)地稅完稅證明;
(七)契稅證明。
注意:
1、個人買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買受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買受人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買受人為18-49周歲非本市戶口的女性流動人員需提供,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2、單位承受拍賣標的房屋需另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對原件收取加蓋公章復印件);
(2)代理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C. 法院判決的房子如何過戶
對於經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版管局,依權據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規定: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D. 請問法院判決房子過戶的判決書,法院如何執行
參照民事訴訟法來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自「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你可以要求法院出具協助執行的通知書,來幫助你辦理過戶登記。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變更不動產所有權的方法有基於法律行為的登記生效主義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法院判決、徵收等。
一般來說,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可以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
E. 怎麼讓法院判下來的房子過戶
對於經法院判決的房子,在判決生效後,過戶的方法有二種:
1、由雙方直接到所回在地的房管局,依據答法院判決書和相應的資料進行過戶。
2、如果對方不主動配合過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強制過戶。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F. 如果起訴,房產糾紛案件,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
房產糾紛案件根復據評估制價格繳納訴訟費。參考如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准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G. 法院判決房屋財產如何分配
腦子有疙瘩吧?「法院被駁回」,那該是被法院駁回了,啥訴請被駁回了呢??被駁回怎的又要賣房,還說是拍賣。。服了,幾句話都擰不清的漿糊阿三。
H. 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你好,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家庭成員因為繼承房產而引發的糾紛。如果各方協商不成,就要通過法院進行民事調解,那麼一旦發生繼承房產糾紛法院如何判決?希望以下內容能夠幫到你。
一、針對房產繼承糾紛,法院如何判決?
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准執行:
1、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
1994年後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房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在協商解決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因為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用。
(2)合法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網頁鏈接
I. 房產糾紛最終判決時的法院的宣判過程是怎麼個過程
固然是收費的了,與公檢不同,法院打官司是要收費的,否則法官吃甚麼呢。
J. 查封的房子法院怎麼判決
房子被法院查封,是因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決或者其他強制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內。
法院不僅可以容查封,而且還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將房子處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想解除查封,需要按法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不會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