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抵押登記錯誤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房產抵押的抵押權以抵押登記時生效,如果不登記的話,不管抵押合同成不成立,抵押權都不成立
『貳』 房產證已抵押貸款,對房產證進行申訴,法院不予立案,怎樣才能讓法院立案謝謝
法院不立案的理由完全不成立,房產證抵押貸款和你的確權訴訟沒有任何關系。
你直接去找上級法院投訴吧,或者找個律師找關系。法院現在有立案考核的,要限制立案率,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能立案也要忽悠你不立案,據說是為了體現和諧社會。
『叄』 注銷抵押登記的行政訴訟是否要以抵押合同無效之訴為前提
你這個問題有點事事而非。既然是行政訴訟,對相關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許可或收回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產生的行政訴訟。你認為抵抻登記行為行政機關未審查應當審查的相關文件,而是疏漏、工作不負責任所造成,其原因有多方面的,不僅僅只是抵押合同的無效。如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的標的或相關程序不合法,那也可導致撤銷,因此並非只是合同無效為前提。
『肆』 法院判決房產因抵押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版.違約金:指合同當事權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伍』 也談民事訴訟中能否直接判定房屋抵押登記無效
鄒峰同志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該房屋已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其抵押是有效的,抵押登記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即使發現登記是錯誤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消。吳某應通過行政訴訟來審查抵押登記的效力,而不應在民事訴訟中進行審查。筆者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一、《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原則,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 從文章所講述的案情看,黃某瞞著妻子吳某與銀行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將黃某與吳某的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給銀行,抵押合同上吳某的簽字及手印均是由黃某代簽及代按,又偽造了妻子吳某委託辦理相關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向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並認為該房屋已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其抵押是有效的。只看登記結果,不考察登記的產生原因,認為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就是有效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法》對交付、登記等物權變動要件的規定,主要出於公示的要求,他們只是履行債權合同的行為。原因行為無效,物權則無法發生變動,即使發生了「變動」,也因原因行為的無效而不被法律承認,是可以被法院撤銷的。抵押登記是具體的物權變動事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具體的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自然無效。結合案情,抵押合同的標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物權法》97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抵押無效。銀行如不能證明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則銀行因抵押合同無效導致抵押登記無效,最終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法院權在民事訴訟中直接就該抵押登記行為的效力作出評判,無須經由先行政後民事的程序。 首先,抵押登記效力這一確認之訴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關系,如前所述,因抵押登記行為屬於物權變動行為,物權變動行為是否有效必須審查使其發生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而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的職權范圍,必須主動進行審查。如果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無效,那麼抵押登記行為就是無效的。 其次,登記機關僅對申請登記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先行政後民事,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只審查材料的完整性,不負責材料的合法性。根據《城市房屋抵押管理辦法》第33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復。第48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第50條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房管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如果材料不齊全,則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至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則由申請人負責,房管局不承擔法律責任。且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再次,假使先行政後民事,中止民事訴訟,抵押登記的效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那麼行政訴訟中也僅僅是對房管局的辦理抵押登記這一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要房管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依據的是申請人提供的完整材料,那麼,房管局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因申請登記材料的虛假是否影響抵押登記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無權審查。可見,中止訴訟而進行行政訴訟無法解決抵押登記的效力,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審判效率,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而直接在民事訴訟中對抵押登記的效力進行認定,可以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及時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三、對《物權法》第9條的認識 《物權法》第9條的僅僅是對不動產登記效力的規定,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始得產生法律效力。而不動產登記後,是否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則取決與登記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認為只要登記,就一定產生法律效力。作者單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陸』 如何處理房產登記民事和行政訴訟交叉的案件
當一個案件的審理需要另一案件的判決結果為前提時,應當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案件判決結果沒有出來,就無法判斷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應當中止訴訟。
如何處理行政和民事訴訟交叉問題,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先民後行。理由是:房產抵押權登記以抵押合同為前提條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登記合法;抵押合同無效,抵押登記不合法。如果申請抵押登記的其他法定條件均具備,申請人之間針對抵押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發生爭議,那麼抵押合同的效力就成為抵押登記行為合法性的唯一決定因素,行政訴訟就需要等待民事判決確認的結果,以民事判決結果來判斷登記行為是否合法;當抵押合同的效力糾紛沒有被民事判決確認時,就無法判斷抵押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應當中止訴訟。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先行後民。理由是:房產抵押合同,是房產抵押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但不是房產抵押權登記的唯一條件,還需要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申請人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沒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等。如果其他法定條件不具備而登記,那麼登記行為就不具有合法性。是否應當以民事判決結果為前提,應當對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如果對抵押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申請抵押登記的其他法定條件也不具備,行政訴訟無須等待民事判決結果,可以直接作出裁判。本案雖然存在當事人對抵押合同效力的爭議,但是也存在一方申請人提交虛假登記材料的情形,法院無須等待民事判決結果,直接作出判決並不違法。
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民自行。理由是:首先,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其訴訟主體及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決定其裁判結果必然不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主體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主要特徵是「不對等性」,即行政主體的地位不平等,依據的是包括地方性行政法規在內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訴訟的裁決結果,隻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而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並未進行裁決,因此,其結果不影響相對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其次,行政訴訟裁決是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但並不必然決定民事訴訟的結果。按照行政法律規范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雖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適當),都可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對事實和證據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房產登記發證,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證機關行使職權採用的是形式審查標准,即審查申請發證所提供的形式要件是否齊全,對房產取得、轉讓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作審查。因此,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當然也是形式審查。房產登記發證行為本身不直接使申請人獲得權利,登記發證機關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變申請人的民事權利,它只是對申請人現有房產權屬狀態的認可和證明,而不是對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特定權利和事實的確權和裁決。可見,行政訴訟的裁決結果並不直接影響民事裁決的結果。再次,房產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書,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在民事訴訟中,房產證作為證據,可以證明房產登記的事實。房產證的證明力是以其上記載與房產登記機關登記簿上的記載是否一致為依據的。如果房產證記載的事項與登記簿上的記載不一致,房產證在房產交易中就失去了證明力。如果房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事項未做變更,房產證自身單獨變更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正因為房產證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明房產權屬的一種重要證據,其證明力的作用大小隻能與其他證據相互比較來確定。在房屋權屬爭議中,當房產證證明的事實與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發生沖突,其他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房產證的證明力時,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優勢證據的原理,以優勢證據確定房屋的權屬,而不必先中止訴訟,待房產登記機關撤銷房產證後再行判決。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發證審查屬形式審查,而民事審判則應進行實質審查,當法院的民事判決改變了房產登記的事項時,當事人可以依判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柒』 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行政行為違法有何區別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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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_blank">行政訴訟法</a>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薄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違法雖然都屬行政機關敗訴,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捌』 怎樣去法院推翻抵押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內欺詐、脅迫的手容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玖』 確認房產抵押無效怎麼執行,
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回根據其過錯各答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地產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時候,這種無效合同的處理,具體如下:
(1)主合同無效而致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無過錯的,抵押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抵押人有過錯的,抵押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拾』 哪些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擔保製法》第五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