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的持證人和所有人啥意思
你好,房產證上的持證人是指房屋所有權證誰來持有。不論是一個還是多個共有人專的話,都要有一個持屬有人的名字來做登記。房屋所有人包括持證人和共有人。如果是多個人共有一處房屋的話,要處置房產時,需全體成員簽字的。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❷ 房產證上面寫的上一道產權人是什麼意思
你確定房產證上有「上一道產權人(或名字)」嗎?在什麼位置?哪個事項?我印象中沒有你說的這個。
❸ 房產登記證上權利人一欄是什麼意思
房產登記證上權利人就是房屋產權所有人。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買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的必然結果是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產權人的全部權利。如果買房人要求被借名人過戶而被借名人拒絕過戶,除非買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買房屋的出資事實,否則買房人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3)房產證上上一道權益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五條、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第八條、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
❹ 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和權利人的區別
最好能名詞解釋下什麼是房產權利人
這兩個名詞只有在房產共有的時候回 才會出現
因為共有房產的房答產證有好幾個
如果A.B.C三個人共同擁有同一套房子的話
A的房產證上產權人是A,權利人就是B和C
B的房產證上產權人是B,權利人就是A和C
C的房產證上產權人是C,權利人就是B和A
只是一個稱為的問題,實際上在我看來,他們所代表的意義是一樣的,誰都知道中國人玩文字游戲是世界上誰都敢不上的
❺ 房產證上的受益人是什麼意思
你過世後房子歸受益人
❻ 房產證上的原產權人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即《房屋來所有權證》,是自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房產證上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或稱權屬人,或者有共有人。並不會登記原產權人。
❼ 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與權屬人是什麼意思
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版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權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權屬人是指房屋所有權的主人。
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7)房產證上上一道權益人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1、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是具有一定結構、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單指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毀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
2、房屋所有權與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的分離。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發生變更,反之亦然。
3、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受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制約。由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因而,凡不可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能轉讓;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會導致土地上房屋的轉讓的無效。
❽ 請問房產證上有受益人一欄嗎
沒有!房產證上沒有受益人這一項,只有抵押權利人這一欄,抵押權版利人指:比如你爸買房是用自權己的全款,那權利人這一欄是空的,不寫任何名字!如果你爸跟銀行貸款了,那權利人就是銀行。要是你爸跟你借錢了,那權利人就是你,等你爸把錢還清給你了,你的名字也就從房產證上消失了!
受益人是指這種情況:比如你爸有三個孩子,他考慮到等他歸老之後這房子屬於遺產,但是他不想給你的兄弟,他只想把這房子留給你,那這時他就會去公證處做個公證,等他去世之後房子給你,別人不能分享,這叫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公證處以文書形式或者你把親筆的證明,房產證上是沒有這一項的!
❾ 關於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上 權利人 是什麼意思
來房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源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所有權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權。
房屋權利人的權力
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房屋有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1、佔有,就是對房屋實際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來控制和支配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而讓非所有權人來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來利用。如房屋所有權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開設商店或辦公。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合法的物質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把房屋用於開設商店,就可以從經營中獲得一定的利益,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產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給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4、處分,就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房屋所有權人的意志對房屋的處置。這種處分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處分,如將房屋出賣、贈與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