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要去哪裡辦理房產公證,怎麼辦理
房產交易中心
房產公證需要的手續:
(—)辦理房產公證手續要求: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二)房產公證辦理手續
1.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3.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房產公證流程:
第1步:當事人准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關鍵提示: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2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關鍵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也會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
第四步: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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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房屋公證在哪裡辦理
一、房屋公證是在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的。
二、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專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屬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三、《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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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公證處在哪裡,去公證處需要什麼材料
各地公證處都有各自不同的確定的位置。可通過地圖查找或者向當地政府部門撥打電話詢問。
所需的材料:
一、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拓展材料
公證處公證要走的程序:
1、公證出公證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請與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第二步是配合公證處審查階段:
首先當事人應主動配合公證處的審查工作,接受詢問,並在製作筆錄中核對無誤後簽名,當事人確實不能簽名的,可由本人蓋章或按手印。
其次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到現場作實地調查。
3、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參考鏈接網路 公證處
㈦ 要去哪裡辦理房產公證,怎麼辦理
辦理地點:
哈爾濱公證處(本部)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西十六道街23號
電話:400-0902-777
共同買房屬於婚前財產公證,每件700元。
證明夫妻(婚前)財產、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遺產分割、共有財產約定和分割、其他以財產約定或分割為內容的合同(協議),每件收取700元。
證明離婚、撫養、贍養、監護、勞動(勞務)、寄養、遺贈撫養、解除收養關系、出國留學及其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合同(協議),每件收取300元。
法律規定的可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