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版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權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② 共同所有的房屋 離婚後怎麼賣
離婚後如何出售共有房屋
離婚後,將原共有房屋進行出售在社會生活中也是較為常見的。一般情況下,可能會遇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原共有財產的房產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據離婚協議,在得房一方名下,離婚後房屋如何出售?
比如,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也是主貸人,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現男方欲賣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將銀行貸款還清,再與下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第二種:原共同財產的房產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據離婚協議,產權登記記載的一方不再享有房產權利,房產歸沒有記載為產權登記一方,如何處理?
比如,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也是主貸人,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女方所有。現女方欲賣房如何如處理?
若女方賣房,首先須辦理產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即房產由男方名下轉為女方名下。這個過程中,銀行抵押合同變更是最為重要的,因為銀行若不同意變更主貸人,產權變更登記為女方就會存在困難。當然,還有一種操作,就是整個賣房過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義售房,在此操作過程中,須要有一個專門對此的雙方協議,特別是要注意應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賬戶問題。
第三種:原共同財產的房產在夫妻雙方名下,銀行貸款在男方名下。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男方所有,現男方欲賣房如何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若將房產登記變更為男方名下,再售房顯然手續較為煩瑣。因此,只需女方配合男方進行售房即可。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達成一個協議,約定女方只是配合售房,售房過程中的一切稅費以及據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男方承擔即可。另外,在協議中,男女雙方也可以約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內,將男方依離婚協議應付給女方的補償款一次付清。
③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協議分割離婚財產,可以根據夫妻的共同財產情況,逐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免出現遺漏,離婚後產生糾紛。訴訟分割離婚財產,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一)男女平等原則;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傾向無過錯方。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一般夫妻有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作出分割處理,不過如果雙方就財產方面有約定,其實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問題。此時分割夫妻財產包括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兩種方式,往往離婚夫妻不能夠協議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才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分割。
④ 離婚,房子如何處理
雖然房屋首期是一方父母給的,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後是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前轉到我一個人的名義,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轉不轉都無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就可以辦理轉名過戶手續。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離婚婚後共同房產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⑤ 離婚後如何分割共有房產,離婚後房產怎麼辦理過戶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版行:1、離婚時,權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⑥ 夫妻離婚時共同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後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後,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於居住。三年後,由於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之後爭吵越來越激烈,終於在幾次深談後,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於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於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麼對於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復》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對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