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方如何在婚姻中保護自己的財產
1、婚前措施
對女性來說,有很多保護財產的措施是可以做的,你可以做婚前的財產公證;不做公證的,也可以簽訂婚前的財產協議;把比較大額的財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或者自己父母的名下。
且關於婚前財產協議,有一些小細節需要女性注意。比如說,你們在結婚登記之前,夫妻兩個一起出資買房付首付,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房屋理所當然屬於共同共有。
要避免這個問題出現,那麼就要把相關證據保存好。這個證據包括你賣掉舊房子,對方買家的支付憑證;你是如何購買或取得的舊房,相關證據要保存好;你最好專門針對賣房的這一筆大額款項重新開一個賬戶,把這筆款項單獨存放起來。
還有一種方法是和對方達成一個協議,讓雙方認可,雖然新房子對方也支付了部分款項,但是對方認可這個房子屬於你個人的資產。
2. 關於房產如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女方
簽署婚前協議,可以保證協定雙方的婚前財產權益不受侵犯,但是法律不支持以特定的條件做要挾,逼迫對方簽署進協議,如果有些人以簽署婚前協議的名義圖謀對方房產,這種婚姻長久不了!
3. 2018新婚姻法對房產如何規定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婚前加女方名字也不是你的,如何保障女生權益
我覺得你可能對新婚姻法的解讀有點錯誤。建議你看一些相關對新婚姻法的解版讀文章,權或用網上在線提問的方式,有償的咨詢一些律師。
按照新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有關於財產分割中。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而你的情況是女方的名字也加在了房產證上,連上述情況都都不存在了。至少在房子的分割問題上,我覺得你是不用太擔心了。
4. 新婚姻法出台後,如何保障女方權益
首先,無論婚姻法還是物權法,都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
你的第一個問題:如果專由男方父屬親出資買房(我跟男友都沒有出任何錢),登記了男友名字。那麼這套房子無論婚前買還是婚後買,都與我無關嗎?
答:這是男方父親贈送給兒子現金,兒子以此現金購買屬於個人所有的房產。除非婚後增加上你的名字,否則房子(包括租金收入)與你無關。
你的第二個問題:如果婚後我自己出錢買房,如何歸為個人財產?
答:登記為你一個人的名字,就是你個人的房產。但離婚時對方可以稱你是使用婚內收入購買的房產,要求分一半。因此,你需要在購房房產的同時,讓男方出具聲明書,明確男方沒有出錢購買該房。
你的第三個問題:比如把錢給我父母,以父母名義買房,再轉贈給我本人,這樣操作可以嗎?
答:可以,需要你父母寫贈予合同,將現金指定贈送給你。
希望以上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更多細節問題建議你咨詢專業律師。
5. 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行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訂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訂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效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系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訂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6. 如何才能保證房子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只要婚後不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把老婆名字加進去,就是婚前財產回。如果婚後用夫答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償還貸款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把女方名字加進去,就視為對女方的贈與,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