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轉讓房產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契稅嗎
可以扣除契稅。
房產交易稅計算方法:
賣方:①印回花稅--0.05%,②營業稅--5.5%(個人購買答住房不滿5年的普通住房),③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買方:①契稅--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優惠稅率,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這3個條件的住房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稅率徵收契稅),②印花稅--0.05%。
Ⅱ 如何計算個人轉讓房屋的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因此,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將購買的非住房及建築物對外銷售的,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執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 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 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Ⅲ 個人出售自用房產如何納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的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Ⅳ 個人買房後,再轉讓住房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准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准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余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三、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Ⅳ 個人轉讓住房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
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局或者省級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規定:「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5)個人轉讓房產如何計算稅擴展閱讀:
征稅項目
1、對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
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鼾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5、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差價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7、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8、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作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9、個人將書畫作品、古玩等公開拍賣取得的收入減除其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Ⅵ 房產轉讓增值稅怎麼計算
房產轉讓增值稅的公式為:房產轉讓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房地產增值稅計算方法:
1、增值稅稅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增值稅稅額=增值額×增值稅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系數。
2、增值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增值額=銷售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3、銷售收入:《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的計算方法:扣除項目金額=土地款+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稅金+其他扣除項目。
5、增值稅稅率: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為30%、40%、50%、60%四個檔次。具體應適用哪一級稅率應根據增值率大小確定。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
Ⅶ 買賣房子個人所得稅怎麼算
如果房子的產權人名下只有這一套房子,個人所得稅是可以免徵的.如果不止這一套,還有別的房子,那是要繳的。
房產交易稅計算方法:
賣方:①印花稅--0.05%;
②營業稅--5.5%(個人購買住房不滿5年的普通住房);
③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買方:
①契稅--1.5%(普通住宅享受1.5%的優惠稅率;
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這3個條件的住房為普通住房)--3%(非普通住宅按3%稅率徵收契稅)
②印花稅--0.05%
擴展資料:
計算方法
即為交易總額減去房產登記價格之間的差額再乘以20%,例子:
原購價格100萬的房子現售價為300萬,之間產生了200萬的差額,房產個人所得稅應徵收:(300萬-100萬)X20%。
(地區不一樣比例不一樣)內地房產交易大多是以評估價格過戶,因為大多房產購買幾年之後升值,原購價和現售價差額過大,房產交易個人所得稅也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稅收之一。
個別一線城市為了避免個人所得稅而利用陰陽合同(即國土局部門過戶登記價格修改為原購價),這樣過戶之間就沒有存在差額,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現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實行評估價過戶就是為了打擊陰陽合同而減少的稅費。
3月4日上午全國政協委員、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二手房交易按照增值額20%徵收個稅」本意是打擊投機,不是傷及剛需。
2:營業稅及其附加:144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房產證滿5年的沒有營業稅,不夠5年的收取差額的5.55%;144平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房本夠5年的收取差額的5.55%,不夠5年的收取全額的5.55%。
(地區不同徵收規定不一,以上是廣東地區所出的政策)
營業稅及其附加包括:營業稅5%,附加部分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地方教育附加稅、防洪護堤費,這些稅課是以營業稅為基點徵收,比例為11%。因此營業稅及其附加為5.55%或者5.6%。
買方不存在個稅問題,但各別地區也是買方出個稅。
參考資料:房產個稅-網路
Ⅷ 房屋買賣個稅怎麼算的
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1%或兩次交易差的20% 賣方繳納)
徵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
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需要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先繳納,若在一年以內能夠重新購買房產並取得產權則可以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具體退還額度按照兩套房產交易價格較低的1%退還。
地稅局會審核賣方夫妻雙方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作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據,其中包括雖然產權證沒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門已經備案登記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類房產)。
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麼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於營業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徵收差額的20%。
(8)個人轉讓房產如何計算稅擴展閱讀:
國五條細則 住房將視情況減免20%個稅
1日,國務院下發「國五條」細則,要求依法嚴格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徵收20%個人所得稅。
由於統一徵收20%個稅將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在落實政策中,如果實行「一刀切」無疑會傷害到剛性需求。
尤其是像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中心城區幾乎很少有新項目入市,即使有,銷售單價往往很高,普通人根本無力承擔。因此,二手房已經成為北京等一線城市房地產交易的主力,地方如何落實細則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財政部、住建部、國稅總局已就各地落實「國五條」細則基本達成共識,即除了繼續執行2006年下發的「個人住房滿5年且為唯一住房轉讓所得免徵個稅」優惠政策之外,還有望為市場中的剛性需求預留一定空間,有針對性地區別實施徵收政策,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從本次北京落實「國五條」細則情況看,區別徵收可以說得到了很好體現,調控的重點仍是投資投機性需求。
Ⅸ 個人出售房屋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人出售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屬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以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財產原值的確定。一是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二是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是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是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是其他財產原值,參照以上四種辦法確定。上述財產原值的確定,納稅人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2.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賣出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如營業稅及其附加、中介服務費、資產評估費等。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次計算,以一次轉讓財產收入額(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應合並為一次轉讓財產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