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在租賃時,已抵押給銀行怎麼辦
呵呵,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不要去租這種房子。租賃方在明確告知內房子所有權存在不確定的因容素後,再去租這種房子,後果難料。而銀行是不會考慮你已經提前給付租金讓你住在這種房子里的。隨時可能起訴後,申請強制執行的。
② 房產抵押與租賃發生沖突怎麼處理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並無租賃關系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於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還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受抵押權存在的影響。也就是,即使租賃關系成立在後,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較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2百三十條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優先購買權是以存在租賃關系為條件的,即只要租賃合同關系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承租人始終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其法理基礎,即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是為了實現債權,只要抵押權人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補償即可。所以,不管租賃關系設立的先後,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③ 一套房產既抵押又租賃了,別人還訴訟保全了,法院一般怎麼處置
租賃人的租賃權不會受到影響,銀行抵押權優先受償,具體做法如下:通過訴訟,銀行、其他債務人均能勝訴的情況下,將房屋拍賣,假如拍賣120萬元,那麼銀行先受償50萬元及利息,剩餘部分按比例支付給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沒有抵押權的情況下),最終拍賣買方繼續租賃給承租方,但承租方需要繼續支付租金,如果不願意繼續支付,那麼租賃合同解除,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分割剩餘價值。
④ 已經租出去的房產還能抵押嗎
房屋出租和房屋抵押沒有沖突,因為,房屋出租只是暫時性的將使用權租給租戶,抵押是將產權暫時性作為質押,不涉及到房屋使用權。現將有關房屋出租和抵押的信息歸納如下供參考:
出租人可以將出租的房屋進行抵押,租賃不影響抵押權人實現其優先受償權。同時,抵押權的實現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的效力及於買受人。
租賃關系直接針對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權利,而抵押權針對的是房屋的交換價值,二者並無本質沖突,出租人可以對房屋行使充分的處分權。抵押權人對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該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抵押權人不能以該權利對抗承租權。抵押權實現後,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因為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是由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提供給經濟適用房購房者使用,國家為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已經犧牲了該部分土地的收益。
如果將經濟適用房出租,則屬於經營范疇,違背了國家向其出售經濟適用房的初衷。從整體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經適房前需要補繳收益是合理的。
另外,北京地區規定,經適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嚴禁出租,否則將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者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補足購房款,並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⑤ 租賃已抵押的房產,如何規避風險
租賃抵押房產的風抄險在於抵押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房產將可能被抵押權人拍賣。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則公司不能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對抗新的房產所有人。對此,只能是由公司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出租人應當如何賠償公司的損失等。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形下,銀行在處置抵押房產時,應當注意的是承租人的購買優先權,即: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租賃的房產具有優先購買權。【來源於網路知道及法律咨詢】
⑥ 被法院執行拍賣的房子之前己出租,法院會如何處理
先租賃後查封: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說明不動產承租人的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承租人取得了該不動產的租賃權,此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租賃期內保留租賃權進行拍賣,並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權利負擔披露。
所以,租賃權設立於房產抵押、查封之前的,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但是,必須明確該原則只保護承租人依據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而受影響,不能進一步理解為禁止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物權變動,否則便是對所有權的過分限制。因為物權變動既可以基於法律行為的發生,也可以基於公法行為(如徵收、徵用、拍賣、變賣等)的發生。即便承租人對執行財產享有的租賃權真實、合法、有效,也不得基於該權利對抗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處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張在處置租賃物時對租賃關系予以披露,或向法院主張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開處置租賃物過程中的知情權、優先購買權和參與競價權。
⑦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卻沒有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
如果原承租合同是有效合同並在有效期內,則該合同繼續有效.
縱橫法律網 朱一平律師
⑧ 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如何認定
根據來《<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自,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物出租的,原則上抵押權人不能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解除抵押人與第三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對於在執行程序中抵押人作為被執行人擅自出租經法院查封抵押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已經另案答復。執行法院有權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處理。第三人依據租賃合同佔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程序中解除其佔有,但不應當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而僅應當指出租賃合同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
⑨ 對「已出租的住宅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兩個相關規定中有矛盾之處,求解釋!
可以,辦理抵押手續時,必須出示承租房屋合同(復核後留復印件備案),必須要承版租人在抵押申請表上簽字權知道該房屋做抵押,在抵押期間因借款人違約導致房屋處置時,有責任積極配合協助債權人處置該抵押品,同時同意終止該房屋租賃合同。我們銀行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時,遇見很多類似事情,比如房東要將鋪面房做抵押品做商業經營性貸款,而他的鋪面都是出租給其他商戶在承租,均是按此類辦法處理的。
正好手頭上有份文件:
銀發[2009]289號《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中,在第三章貸款擔保里第八條第四款:以出租房產抵押的,承租人須出具因借款人違約導致房產處置時同意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承諾。
⑩ 如果房子在出租期間被抵押了怎麼辦
讀者:李先生李先生:你所反應的情況主要是物權法中的抵押權和用益物權(本案是承租權)之間的關系,也就是抵押權和租賃權誰優先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看兩者設定時間的先後順序。 如果抵押權設定在先,即在你租賃房屋之前,出租人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則抵押權優於租賃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第一款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所以銀行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租賃合同關系,並且你也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因此給你造成財產損失的,根據上述條文第二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通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你可以據此要求出租人賠償你的損失。 如果租賃權設立在先,即在你租賃房屋之後,出租人才將房屋抵押給銀行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房屋購買人的所有權不得對抗租賃權,抵押權並無優先於所有權的效力,租賃權當然也可以對抗抵押權而繼續有效存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所以你的租賃合同關系仍然有效。 值得指出的是,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是價值權,而不是支配權,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的是從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不是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所以,根據《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銀行在拍賣該房產時,你享有優先的購買權,即在價格同一情況下你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浙江浙南律師事務所蘇和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