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誰知道房地產測繪的誤差率是多少
房屋面積測復算的中誤差制與限差單位:平方米
精度等級 中誤差 限差
一級 ±(0.01根號S+0.0003S) ±(0.02根號S+0.0006S)
二級 ±(0.02根號S+0.0001S) ±(0.04根號S+0.0002S)
三級 ±(0.04根號S+0.0003S) ±(0.08根號S+0.0006S)
2. 房產測繪中對面積精度的要求里的「中誤差」和「限差」的詳細含義是什麼具體是如何得到的
通俗講「中誤差」只是一個標准。在這里參與計算的邊長不是真值(真值只存版於理論,誤差是權必然的),含有誤差的邊長計算出的面積也有誤差(其真實值也存於理論)。為求得真值,通常採取多次測量。
中誤差定義:帶權殘差平方和的平均數的平方根,作為在一定條件下衡量測量精度的一種數值指標。
解釋:中誤差是衡量觀測精度的一種數字標准,亦稱「標准差」或「均方根差」。在相同觀測條件下的一組真誤差平方中數的平方根。因真誤差不易求得,所以通常用最小二乘法求得的觀測值改正數來代替真誤差。它是觀測值與真值偏差的平方和觀測次數n比值的平方根。 中誤差不等於真誤差,它僅是一組真誤差的代表值。中誤差的大小反映了該組觀測值精度的高低,因此,通常稱中誤差為觀測值的中誤差。 在實際測量中,觀測次數n總是有限的,真值只能用最或然值(常用多次觀測的平均值)來代替。
3. 建築面積測繪誤差
你的面積是用來幹啥的,GB對每種用途的的測量技術都用規定的。
4. 房產測繪的中誤差是多少
按照規范查找 因為這也是分級的
5. 房屋測繪面積誤差是什麼造成的
根據測量元素來看,比如皮尺丈量,有人讀數誤差、還有皮尺的誤差。
6. 建築面積測繪允許誤差是多大
建築測繪允抄許誤差的具體襲范圍數據如下:
1、基礎測繪尺寸的允許誤差:
長寬L、寬度B的尺寸(m)
允許誤差(mm)
L(B)≤30±5
30<L(B)≤60±10
60<L(B)≤90±15
90<L(B)±20
2、各部位放線的允許誤差
允許誤差(mm)
外廓柱軸線長度(L)
L≤30m±5
30m<L≤60m±10
60m<L≤90m±15
細部軸線±2
承重牆、梁、柱邊線±3
非承重牆邊線±3
門窗洞口線±3
(6)房產測繪允許誤差依據在哪裡擴展閱讀:
建築面積測繪規則:
1、原設計的封閉式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挑陽台(底陽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設築面積;
3、凹陽台按其凈面積(含擋板牆牆體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4、半挑半凹陽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凹進部分按其凈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7. 國家規定房地產測繪誤差率是多少
根據最來高法的司法解釋,房屋測源繪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
開發商憑此誤差可以虛增房屋面積,而且合理合法地賣給消費者,房產測繪的行為和技術規范,為開發商帶來了巨大的收益。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商品住宅銷售面積約為5億平方米。按房產測繪誤差比中限1.5%計算,僅住宅虛增面積就達到了750萬平方米,相當於整個杭州市全年商品房的新建築面積。
按國土資源部的報告,當年全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接近4000元/平方米,按此粗略估算,消費者為此多支付300億元。
2010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達到10.43億平方米,全年商品房平均價格為5033元/平方米,按房產測繪誤差比中限1.5%計算,虛增加的面積達到1500萬平方米,相當於天津市全年商品房銷售面積,消費者為此多支付600億元。
業內人士呼籲:開發商通過房產測繪的「合理」誤差正在獲得巨額利益,已經違反了民法通則中不當得利的原則,違反了規劃法、國土法、計量法等,建議盡快制定因房產測繪造成的後果處理預案。
8. 房產測繪單位預測面積錯誤(失誤)要承擔責任嗎預測誤差是多少有什麼依據沒
一是看你面積誤差多大,二是看房屋購買合同的約定誤差。但法律規專定預測與實際面積誤差一般不能屬超過百分之三。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計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測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但有時也不是絕對的,關鍵還是和房屋購買者以及開放商溝通,好好溝通一般沒問題的,不要怕
9. 房產測繪規范誰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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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05-10-11 11:00:52 被閱覽數: 5370 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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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是在國家測繪局1991年5月發布的《房產測量規范》的基礎上,結合近期科技的發展和生產的需求並參照國內外有關標准和規定製定的。
GB/T17986在《房產測量規范》的總標題下,包括以下兩個單元:《第l單元:房產測量規定》;《第2單元:房產圖圖式》。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附錄B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准由建設部和國家測繪局提出。
本標准由建設部和國家測繪局歸口管理。
本標准由國家測繪局測繪標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國家測繪局國土測繪司、廣州市房地產測繪所、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產籍處等單位負責起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呂永江、華如宏、唐國芳、劉大可、黃保華、岳答孝、孟娟。
5 房產調查
5.1一般規定
5.1.1 房產調查的內容
房產調查,分房屋用地調查和,包括對每個權屬單元的位置、權界、權屬、數量和利用狀況待基本情況,以及地理名稱和行政境界的調查。
5.1.2房產調查表
房產調查應利用已有的地形圖、地籍圖、航攝像片,以及有關產籍等資料,按附錄A中的A1、A2規定的「房屋調查表」和「房屋用地調查表」以丘和幢為單位逐項實地進行調查。
5.2 房產單元的分類
5.2.1 房屋用地的調查與測繪單元
房屋用地調查與測繪以丘為單元分戶進行。
5.2.2 房屋的調查與測繪單元
房屋調查與測繪以幢為單元分戶進行。
5.3 丘與丘號
5.3.1 丘的定義
丘是指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一個地塊只屬於一個產權單元時稱獨立丘,一個地塊屬於幾個產權單元時稱組合丘。
5.3.2 丘的劃分
有固定界標的按固定界標劃分、沒有固定界標的按自然界線劃分。
5.3.3 丘的編號
5.3.3.1 丘的編號按市、市轄區(縣)、房產區、房產分區、丘五級編號。
5.3.3.2 房產區是以市行政建制區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的行政轄區,或房地產管理劃分的區域為基礎劃定,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將房產區再劃分為若干個房產分區。
5.3.3.3 丘以房產分區為單元劃分。
5.3.3.4 編號方法:市、市轄區(縣)的代碼採用GB/T 2260規定的代碼。
房產區和房產分區均以兩位自然數字從01至99依序編列; 當未劃分房產分區時,相應的房產分區編號用"01"表示。
丘的編號以房產分區為編號區,採用4位自然數字從0001至9999編列;以後新增丘接原編號順序連續編立。
丘的編號格式如下:
市代碼+市轄區(縣)代碼+房產區代碼+房產分區代碼+丘號
(2位) (2位) (2)位 (2)位 (4位)
丘的編號從北至南,從西至東以反S形順序編列。
5.4 幢與幢號
5.4.1 幢的定義
幢是指一座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
5.4.2 幢號的編立
幢號以丘為單位,自進大門起,從左到右,從前到後,用數字1、2……順序按S形編號。幢號注在房屋輪廓線內的左下角,並加括弧表示。
5.4.3 房產權號
在他人用地范圍內所建的房屋,應在幢號後面加編房產權號,房產權號用標識符A表示。
5.4.4 房屋共有權號
多戶共有的房屋,在幢號後面加編共有權號,共有權號用標識符B表示。
5.5 房屋用地調查
5.5.1 房屋用地調查的內容
房屋用地調查的內容包括用地座落、產權性質、等級、稅費、用地人、用地單位所有制性質、使用權來源、四至、界標、用地用途分類、用地面積和用地糾紛等基本情況,以及繪制用地范圍略圖。
5.5.2 房屋用地座落
房屋用地座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稱和門牌號。房屋用地座落在小的里弄、胡同和小巷時,應加註附近主要街道名稱;缺門牌號時,應借用毗連房屋門牌號並加註東、南、西、北方位;房屋用地座落在兩個以上街道或有兩個以上門牌號時,應全部註明。
5.5.3 房屋用地的產權性質
房屋用地的產權性質按國有、集體兩類填寫。集體所有的還應註明土地所有單位的全稱。
5.5.4 房屋用地的等級
房屋用地的等級按照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土地等級標准執行。
5.5.5 房屋用地的稅費
房屋用地的稅費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關部門繳納的費用,以年度繳納金額為准。
5.5.6 房屋用地的使用權主
房屋用地的使用權主是指房屋用地的產權主的姓名或單位名稱。
5.5.7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
5.5.8 用地來源
房屋用地來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和方式,如轉讓、出讓、徵用、劃撥等。
5.5.9 用地四至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圍與四鄰接壤的情況,一般按東、南、西、北方向註明鄰接丘號或街道名稱。
5.5.10 用地范圍的界標
用地范圍的界標是指用地界線上的各種標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線;房屋牆體、圍牆、柵欄等圍護物體,以及界碑、界樁等埋石標志。
5.5.11 用地用途分類
用地用途分類按附錄A中的A3執行。
5.5.12 用地略圖
用地略圖是以用地單元為單位繪制的略圖,表示房屋用地位置、四至關系、用地界線、共用院落的界線,以及界標類別和歸屬,並注記房屋用地界線邊長。
房屋用地界線是指房屋用地范圍的界線。包括共用院落的界線,由產權人(用地人)指界與鄰戶認證來確定。提供不出證據或有爭議的應根據實際使用范圍標出爭議部位,按未定界處理。
5.6 房屋調查
5.6.1 房屋調查的內容
房屋調查內容包括房屋座落、產權人、產別、層數、所在層次、建築結構、建成年份、用途、牆體歸屬、權源、產權糾紛和他項權利等基本情況,以及繪制房屋權界線示意圖。
5.6.2 房屋的座落
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調查。
5.6.3 房屋產權人
5.6.3.1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產權證件上的姓名。產權人已死亡的,應註明代理人的姓名;產權是共有的,應註明全體共有人姓名。
5.6.3.2 單位所有的房屋,應註明單位的全稱。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應註明全體共有單位名稱。
5.6.3.3 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產、代管產、託管產、撥用產等四種產別。公產應註明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全稱。代管產應註明代管及原產權人姓名。託管產應註明託管及委託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撥用產應註明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全稱及撥借單位名稱。
5.6.4 房屋產別
房屋產別是指根據產權佔有不同而劃分的類別。按兩級分類調記,具體分類標准按附錄A中的A4執行。
5.6.5 房屋產權來源
房屋產權來源是指產權人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和方式,如繼承、分析、買受、受贈、交換、自建、翻建、徵用、收購、調撥、價撥、撥用等。
產權來源有兩種以上的,應全部註明。
5.6.6 房屋總層數與所在層次
5.6.6.1 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以上計算;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m以上的,計算自然層數。房屋總層數為房屋地上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
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5.6.6.2 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5.6.7 房屋建築結構
房屋建築結構是指根據房屋的梁、柱、牆等主要承重構件的建築材料劃分類別,具體分類標准按附錄A中的A5執行。
5.6.8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實際竣工年份。拆除翻建韻,應以翻建竣工年份為准。
一幢房屋有兩種以上建成年份,應分別註明。
5.6.9 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實際用途。具體分類標准按附錄A中的A6執行。
一幢房屋有兩種以上用途,應分5,j調查註明。
5.6.10 房屋牆體歸屬
房屋牆體歸屬是房屋四面牆體所有權的歸屬,分別註明自有牆、共有牆和借牆等三類。
5.6.11 房屋產權的附加說明
在調查中對產權不清或有爭議的,以及設有典當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應作出記錄。
5.6.12 房屋權界線示意圖
房屋權界線示意圖是以權屬單元為單位繪制的略圖,表示房屋及其相關位置、權界線、共有共用房屋權界線,以及與鄰戶相連牆體的歸屬,並注記房屋邊長。對有爭議的權界線應標注部位。
房屋權界線是指房屋權屬范圍的界線,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權界線,以產權人的指界與鄰戶認證來確定,對有爭議的權界線,應作相應記錄。
5.7 行政境界與地理名稱調查
5.7.1 行政境界調查
行政境界調查,應依照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調查區、縣和鎮以上的行政區劃范圍,並標繪在圖上。街道或鄉的行政區劃,可根據需要調繪。
5.7.2 地理名稱調查
5.7.2.1 地理名稱調查(以下簡稱地名調查)包括居民點、道路、河流、廣場等自然名稱。
5.7.2.2 自然名稱應根據各地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機構公布的標准名或公安機關編定的地名進行。凡在測區范圍內的所有地名及重要的名勝古跡,均應調查。
5.7.3 行政機構名稱調注
行政機構名稱只對鎮以上行政機構進行調查。
5.7.4 企事業單位名稱的調注
應調查實際使用該房屋及其用地的企事業單位的全稱。
6 房產要素測量
6.1 房產要素測量的主要內容
6.1.1 界址測量
6.1.1.1 界址點的編號,以高斯投影的一個整公里格網為編號區,每個編號區的代碼以該公里格網西南角的橫縱坐標公里值表示。點的編號在一個編號區內從1~9999連續順編。點的完整編號由編號區代碼、點的類別代碼、點號三部分組成,編號形式如下:
編號區代碼 類別代碼 點的編號
(9位) (1位) (5位)
* * * * * * * * * * * * * * *
編號區代碼由9位數組成,第1、第2位數為高斯坐標投影帶的帶號或代號,第3位數為橫坐標的百公里數,第4、第5位數為縱坐標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數,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數分別為橫坐標和縱坐標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數。
類別代碼用1位數表示,其中:3表示界址點。
點的編號用5位數表示,從1—99999連續順編。
6.1.1.2 界址點測量從鄰近基本控制點或高級界址點起算,以極坐標法、支導線法或正交法等野外解析法測定,也可在全野外數據採集時和其他房地產要素同時測定。
6.1.1.3 丘界線測量,需要測定丘界線邊長時,用預檢過的鋼尺丈量其邊長,丘界線丈量精度應符合本規范規定,也可由相鄰界址點的解析坐標計算丘界線長度。對不規則的弧形丘界線,可按折線分段丈量。測量結果應標示在分丘圖上。供計算丘面積及復丈檢測之依據。
6.1.1.4 界標地物測量,應根據設立的界標類別、權屬界址位置(內、中、外)選用各種測量方法測定,其測量精度應符合本規范規定,測量結果應標示在分丘圖上。
界標與鄰近較永久性的地物宜進行聯測。
6.1.2 境界測量
行政境界測量,包括國界線以及國內各級行政區劃界。測繪國界時,應根據邊界條約或有關邊界的正式文件精確測定,國界線上的界樁點應按坐標值展繪,注出編號,並盡量注出高程。國內各級行政區劃界應根據勘界協議、有關文件准確測繪,各級行政區劃界上的界樁、界碑按其坐標值展繪。
6.1.3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測量
6.1.3.1 房屋應逐幢測繪,不同產別、不同建築結構、不同層數的房屋應分別測量,獨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牆體外側為界測量;毗連房屋四面牆體,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區分自有、共有或借牆,以牆體所有權范圍為界測量。每幢房屋除按本規范要求的精度測定其平面位置外,應分幢分戶丈量作圖。丈量房屋以勒腳以上牆角為准;測繪房屋以外牆水平投影為准。
6.1.3.2 房屋附屬設施測量,柱廊以柱外圍為准;檐廊以外輪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輪廓水平投影為准;門廊以柱或圍護物外圍為准,獨立柱的門廊以頂蓋投影為准;挑廊以外輪廓投影為准。陽台以底板投影為准;門墩以墩外圍為准;門頂以頂蓋投影為准;室外樓梯和台階以外圍水平投影為准。
6.1.3.3 房角點測量,指對建築物角點測量,其點的編號方法除點的類別代碼外,其餘均與界址點相同,房角點的類別代碼為4。
房角點測量不要求在牆角上都設置標志,可以房屋外牆勒腳以上(100±20)cm處牆角為測點,房角點測量二般採用極坐標法、正交法測量。對正規的矩形建築物,可直接測定三個房角點 坐標,另一個房角點的坐標可通過計算求出。
6.1.3.4 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測量是指不屬於房屋,不計算房屋建築面積的獨立地物以及工礦專用或公用的貯水池、油庫、地下人防干支線等。
獨立地物的測量,應根據地物的幾何圖形測定其定位點。亭以柱外圍為准;塔、煙囪、罐以底部外圍輪廓為准;水井以中心為准。構築物按需要測量。
共有部位測量前,須對共有部位認定,認定時可參照購房協議、房屋買賣合同中設定的共有部位,經實地調查後予以確認。
6.1.4 陸地交通、水域測量
6.1.4.1 陸地交通測量是指鐵路、道路橋梁測量。鐵路以軌距外緣為准;道路以路緣為准;橋梁以橋頭和橋身外圍為准測量。
6.1.4.2 水域測量是指河流、湖泊、水庫、溝渠、水塘測量。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以岸邊線為准;溝渠、池塘以坡頂為准測量。
6.1.5 其他相關地物測量
其他相關地物是指天橋、站台、階梯路、游泳池、消火栓、檢閱台、碑以及地下構築物等。
消火栓、碑不測其外圍輪廓,以符號中心定位。天橋、階梯路均依比例繪出,取其水平投影位置。站台、游泳池均依邊線測繪,內加簡注。地下鐵道、過街地道等不測出其地下物的位置,只表示出入口位置。
6.2 野外解析法測量
6.2.1 極坐標法測量
6.2.1.1 採用極坐標法時,由平面控制點或自由設站的測量站點,通過測量方向和距離,來測定目標點的位置。
6.2.1.2 界址點的坐標一般應有兩個不同測站點測定的結果,取兩成果的中數作為該點的最後結果。
6.2.1.3 對間距很短的相鄰界址點應由同一條線路的控制點進行測量。
6.2.1.4 可增設輔助房產控制點,補充現有控制點的不足;輔助房產控制點參照三級房產平面控制點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可以不埋設永久性的固定標志。
6.2.1.5 極坐標法測量可用全站型電子速測儀,也可用經緯儀配以光電測距儀或其他符合精度要求的測量設備。
6.2.2 交法測量
正交法又稱直角坐標法,它是藉助測線和短邊支距測定目標點的方法。
正交法使用鋼尺丈量距離配以直角棱鏡作用。支距長度不得超過50m。
正交法測量使用的鋼尺須經檢定合格。
6.2.3 線交會法測量
線交會法又稱距離交會法,它是藉助控制點、界址點和房角點的解析坐標值,按三邊測量定出測站點坐標,以測定目標點的方法。
6.3 航空攝影測量
利用航空攝影測量方法測繪1:500、1:1000房產分幅平面圖,可採用精密立體測圖儀、解析測圖儀、精密立體坐標量測儀機助涮圖和數字測圖方法。
6.3.1 對航攝資料的基本要求按GB 6962執行。
6.3.2 像片控制點測量
6.3.2.1 像片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高程式控制制點和平高控制點。
6.3.2.2 像片控制點的起算點為基本控制點
6.3.2.3 平面控制點和平高控制點相對鄰近基本控制點的點位中誤差不超過圖上±0.1mm。高程式控制制點和平高控制點相對鄰近高程式控制制點的高程中誤差不超過± 0.1mm。
6.3.2.4 像片控制點可以採用全野外布點法或解析空中三角測量區域乎差布點法。
6.3.2.5 像片控制點的平面坐標,一般採用三角網、三邊網、測距導線和GPS靜態相對定位測量等方法測定。用GPS靜態相對定位方法測定時,GPS觀測應使用優於10mm+3ppm標稱精度的接收機進行。
6.3.2.6 位於高層建築物上的像片控制點,允許用哪方法測定平面位置的同時,同步測定擬合計算平高控制點的高程。
6.3.2.7 內業加密點分為平面加密點、高程加密點和平高加密點。
6.3.2.8 內業加密控制點對鄰近野外控制點的平面點位中誤差和高程中誤差不超過表11的規定。
界址點和房角點如採用航測法內業加密測量時,其精度分別應符合3.2.4和3.2.5的要求。
6.3.2.9 選用的區域網平差計算程序應能對像點坐標分別進行系統誤差的改正,相對定向限差不超過表12的規定;模型連接較差不超過表13的規定。
6.3.2.10 絕對定向後基本定向點殘差、多餘控制點不符值及區域網間公共點較差不超過表14的規定。
6.3.2.11 加密點中誤差以全區或單個區域為單位按式(16)、式(17)進行估算:
6.3.3 像片調繪與調繪志
6.3.3.1 用航空攝影測量方法測繪房產圖,一般採用全野外像片調繪和立體測圖儀測繪的方法。當採用立體測繪儀測繪時,可以在室內用精密立體測繪儀或解析測圖儀進行地物要素的測繪,然後用所測繪的原圖到外業進行地物要素的補調或補測。要求判讀准確,描繪清楚,圖式符號運用恰當,各種注記正確無誤。
6.3.3.2 調繪像片和航測原圖上各種要素應分紅、綠、黑三色表示。其中房產要素、房產編號和說明用紅色,水系用綠色,其他用黑色。
6.3.3.3 像片上無影像、影像模糊和被影像或陰影遮蓋的地物,應在調繪期間進行補調或補測。
6.3.3.4 外業直接在像片上表示某些要素有一定困難,可採用,「調繪志」方法,即在調繪片上蒙附等大的聚酯薄膜,劃出調繪面積與像片上准確套合,作業中著重對界址、權屬界線、陰影、屋檐改正等有關情況及數字,記錄在上面,表述有關地物的形狀、尺寸及其相關位置或某些說明資料,為內業提供應用。
6.3.4 外業補測
對像片上無影像的地物,影像模糊的地物,被陰影或樹木影像覆蓋的地物,作業期間應進行補調或補測。補調可採用以明顯地物點為起點的交會法或截距法,在像片上或調繪志上標明與明顯地物點的相關距離2~3處,取位至O.01m;補測或補調難度較大且影響精度時採用平板儀作業。對航攝後拆除的地物,則應在像片相應位置用紅色劃去,成片的應標出范圍並加文字說明。
6.3.5 屋檐寬度測量與屋檐改正
當屋檐寬度大於圖上0.2mm時,應在像片或採集原圖上相應位置註明實量的寬度,丈量取位至O.01m。內業立體測圖或圖形編輯時應根據實量長度對屋檐進行改正。
6.3.6 數據採集
6.3.6.1 利用航空攝影像片,在解析測圖儀或數字化掃描儀上采踴航測數字測圖的原理和方法獲得數字圖,以滿足房產管理的需要。
6.3.6.2 數據採集可以選用各類解析測圖儀或精密立體測圖儀與圖形工作站聯機作業。
6.3.6.3 解析測圖儀內定向的框標坐標量測誤差不超過± 0.005mm,個別不得超過±0.008mm,絕對定向的平面坐標誤差不超過圖上±0.3mm,個別不得超過±0.4mm;高程定向誤差不超過加密點的高程中誤差;繪圖桌定向的平面誤差不超過圖上±0.3mm。定向殘差要配賦至最小,且配賦合理。
6.3.6.4 建立統一的符號庫和控制點文件庫。
6.3.6.5 相鄰圖幅圖形文件必須嚴格接邊。
6.3.6.6 數據量測主要是規定量測模型的比例尺、數據量測間距、量測元素的顏色等;量測有方向性的線狀地物符號應用符號部分落在量測方向的左側;圖像輪廓明顯清晰的房屋、圍護物等地物,按圖式要求用測標中心切准地物外輪廓和定位點、定位線,不得遺漏、變形、移位。
6.3.6.7 房產數字圖的數據採集成果應進行檢核,在保證數據採集成果無誤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數據處理與圖形編輯。
6.3.7 數據處理與圖形編輯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檢查和更新、數據的選取和運算、圖形的變換和表示等。圖形編輯包括按有關技術規定建立符號庫、規定圖形要素的層次及顏色、數字注記和文字注記應符合GB/T17996.2的規定。
6.3.8 根據要求的文件格式建立數據文件與圖形文件。
6.4 全野外數據採集
6.4.1 全野外數據採集的主要內容全野外數據採集系指利用電子速測儀和電子記簿或攜帶型計算機所組成的野外數據採集系統,記錄的數據可職直接傳輸至計算機,通過人機交互處理生成圖形數據文件,可自動繪制房地產圖。
6.4.2 主要技術指標與技術要求
6.4.2.1 每個測站應輸入測站點點號和測站點坐標,儀器號,指標差,視准軸誤差,觀測日期,儀器高等參數。
6.4.2.2 儀器對中偏差不超過±3mm;儀器高、覘點高取至厘米;加、乘常數改正不超過lcm時可不進行改正。
6.4.2.3 以較遠點定向,以另一已知點作檢核,檢核較差不得超過±0.1m,數據採集結束後,應對起始方向進行檢查。
6.4.2.4 觀測時,水平角和垂直角讀至1′,測距讀到lmm,最大距離一般不超過200m,施測困難地區可適當放寬,但距離超過lOOm時,水平角讀至0.1′。
6.4.2.5 觀測棱鏡時,棱鏡氣泡應居中,如棱鏡中心不能直接安置於目標點的中心時,應作棱鏡偏心改正。
6.4.2.6 野外作業過程中應繪制測量草圖,草圖上的點號和輸入記錄的點號應一一對應。
6.4.3 作業代碼
野外作業時可以使用自編的房地產要素代碼,代碼應以有利於對數據的編輯處理,且易為觀測人員記憶和減少野外作業的工作量。
6.4.4 數據採集的軟體
每日施測前,應對數據採集軟體進行測試;當日工作結束以後,應檢查錄入數據是否齊全和正確。
6.4.5 圖形編輯
將外業採集的圖形數據在計算機屏幕上進行編輯修改和檢查,形成圖形文件。
生成繪圖文件,通過數控繪圖儀可自動繪制房地產圖。
6.4.6 測繪精度
全野外數據的採集精度應符合3.2.3,3.2.4,3.2.5的要求。
6.5 測量草圖
6.5.1 測量草圖的作用
測量草圖是地塊、建築物、位置關系和房地調查的實地記錄。是展繪地塊界址、房屋、計算面積和填寫房產登記表的原始依據。在進行房地產測量時應根據項目的內容用鉛筆繪制測量草圖。
測量草圖包括房屋用地測量草圖和房屋測量草圖。
6.5.2房屋用地測量草圖的內容
a)平面控制網點及點號。
b)界址點、房角點相應的數據。
c)牆體的歸屬。
d)房屋產別、房屋建築結構、房屋層數。
e)房屋用地用途類別。
f)丘(地)號。
g)道路及水域。
h)有關地理名稱,門牌號。
i)觀測手簿中所有未記錄的測定參數。
j)測量草圖符號的必要說明。
k)指北方向線。
1)測量日期,作業員簽名。
6.5.3 房屋測量草圖內容及要求
a)房屋測量草圖均按概略比例尺分層繪制。
b)房屋外牆及分隔牆均繪單實線。
c)圖紙上應註明房產區號、房產分區號、丘(地)號、幢號、層次及房屋座落,並加繪指北方向線。
d)住宅樓單元號、室號、注記實際開門處。
e)逐間實量、注記室內凈空邊長(以內牆面為准)、牆體厚度,數字取至厘米。
f)室內牆體凸凹部位在0.1m以上者如柱垛、煙道、垃圾道、通風道等均應表示。
g)凡有固定設備的附屬用房如廚房、廁所、衛生間、電梯樓梯等均須實量邊長,並加必要的注記。
h)遇有地下室、復式房、夾層、假層等應另繪草圖。
i)房屋外廊的全長與室內分段丈量之和(含牆身厚度)的較差在限差內時,應以房屋外廊數據為准,分段丈量的數據按比例配賦。超差須進行復量。
6.5.4 測量草圖的圖紙規格
草圖用紙可用787mm×l092mm的1/8、1/16、1/32規格的圖紙。
6.5.5 測量草圖的比例尺
測量草圖選擇合適的概略比例尺,使其內容清晰易讀。在內容較集中的地方可繪制局部圖。
6.5.6 測量草圖的繪制要求
測量草圖應在實地繪制,測量的原始數據不得塗改擦拭。漢字字頭一律向北、數字字頭向北或向西。
6.5.7 測量草圖圖式
測量草圖的圖式符號參照GB/T17986.2執行。
8 房產面積測算
8.1 一般規定
8.1.1 房產面積測算的內容
面積測算系指水平面積測算。分為房屋面積和用地面積測算 兩類,其中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產權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8.1.2 房屋的建築面積
房屋建築面積系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
8.1.3 房屋的使用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投影計算。
8.1.4 房屋的產權面積
房屋產權面積系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8.1.5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8.1.6 面積測算的要求
各類面積測算必須獨立測算兩次,其較差應在規定的限差以內,取中數作為最後結果。
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