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結果與報告不一致怎麼辦
《關於領導幹部來報告自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二)不如實報告的;
『貳』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怎麼核查
抽查「家底」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房產、收入等有關個人事項啟動核查,不僅是落實《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權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的工作要求,為那些心懷不軌敲響了警鍾,對幹部選任,特別是對擬提拔考察的對象和巡視工作提供了依據,讓那些心存僥幸的幹部不敢用假信息來欺瞞組織和群眾,是有效防止貪腐腐化的有效具體舉措,還要求我們的幹部一定要遵守法紀,增強戒懼意識,增強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敗的侵蝕,要通過對個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證清白」,做到「干凈」做官、做人。
『叄』 幹部考察前,組織部門是否審核個人事項填報的准確性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我之前也遇到過喲,以下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展開全部
日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通知》要求,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公廳、國務院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准確。《通知》明確,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報告紀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據了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現在領導幹部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現行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布的,目的是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這項規定明確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的范圍、報告事項內容、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理措施等內容,也提出「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信息或缺斤短兩的信息。」抽查37名領導,11人漏報房產「目前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有幾十萬,這還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廳局級幹部也有幾萬人,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無疑是龐大的數據,真偽的甄別不容易,也難免會有水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進行了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申報加核查可以發揮更大作用「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幹部個人情況,必須要有核查機制。對於不實申報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被問責。」相關專家程文浩說。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表示,這是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抽查核實既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也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及時挽救一批幹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認為:「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幹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范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專家指出,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應由試點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法是制定反腐敗法,這樣可以對整個反腐敗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把零散於各種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並增加現行法律里沒有規定的制度,包括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姜明安說。他同時指出,現階段可以通過制訂專項法律來規范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肆』 領導幹部申報家庭財產收入與實際不符的說明期限是15天嗎
領導幹部申報家庭財產收入與實際不符的說明期限是30天。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於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於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並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 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監督工作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伍』 如何核查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內容
抽查「家底」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房產、收入等有關個人事項啟動核查,不專僅是落實《領導屬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的工作要求,為那些心懷不軌敲響了警鍾,對幹部選任,特別是對擬提拔考察的對象和巡視工作提供了依據,讓那些心存僥幸的幹部不敢用假信息來欺瞞組織和群眾,是有效防止貪腐腐化的有效具體舉措,還要求我們的幹部一定要遵守法紀,增強戒懼意識,增強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敗的侵蝕,要通過對個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證清白」,做到「干凈」做官、做人。
『陸』 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 哪些可以核查
抽查「家底」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房產、收入等有關個人事項啟動核查,不僅是專落實《領導幹部屬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的工作要求,為那些心懷不軌敲響了警鍾,對幹部選任,特別是對擬提拔考察的對象和巡視工作提供了依據,讓那些心存僥幸的幹部不敢用假信息來欺瞞組織和群眾,是有效防止貪腐腐化的有效具體舉措,還要求我們的幹部一定要遵守法紀,增強戒懼意識,增強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敗的侵蝕,要通過對個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證清白」,做到「干凈」做官、做人。
『柒』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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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捌』 幹部個人事項虛報房產價格多報了如何處理
如果事實清楚,先停止職務,還得把漏的補上。
要了解清楚這漏報項的面積是否違法佔有,是合法佔有的應查清為什麼漏報,後做進一步調察
『玖』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會查個人銀行記錄嗎
會查的。抽查「家底」對領導幹部報告的房產、收入等有關個人事項啟動核查,不僅是落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的工作要求,為那些心懷不軌敲響了警鍾,對幹部選任,特別是對擬提拔考察的對象和巡視工作提供了依據。
讓那些心存僥幸的幹部不敢用假信息來欺瞞組織和群眾,是有效防止貪腐腐化的有效具體舉措,還要求我們的幹部一定要遵守法紀,增強戒懼意識,增強廉潔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敗的侵蝕,要通過對個人信息的抽查和核查工作「自證清白」,做到「干凈」做官、做人。
(9)抽查領導幹部房產不符怎麼辦擴展閱讀:
組織人事部門對抽查到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的工作。抽查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
隨機抽查在每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匯總綜合工作結束後集中開展一次,按一定比例進行。如果抽查結果與報告不一致,將進行進一步核實。
抽查核實後,對抽查核實結果與領導幹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材料內容一致的,予以歸檔;對漏報或者填報不規范的,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
對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現有明顯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