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財產在結婚多少年後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依據現在的法律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它不因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修繕的費用或修繕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前財產多少年後可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論過多久都是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因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其個人財產的性質。
一、根據《婚姻法》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鑒定:
1、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2、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3、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訴訟,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應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那麼法院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此,關於婚前財產證據的搜集、證明,當事人有必要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協助,否則難免會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婚姻法-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網路
3. 婚前房產的規定,結婚多少年,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老《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曾經有過關於婚姻關系存續八年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已經取消原來的八年規定。具體的法律條文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的意思就是,只要沒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所有,那根據法定就是個人婚前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明:該條的關鍵詞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這段時間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先看你們對於財產有沒有約定,有的話就按約定分割,沒有的話就對照17,18條的法定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4. 一方婚前財產(房產)在婚後多少年後會成為共有財產
不屬於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版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權,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一方婚前買的房婚後才拿房產證,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婚前財產(購房資金)的延續,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5. 結婚幾年後房子屬於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回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答,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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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注意事項:
約定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須有其它相關證據充分證明,雙方無爭議。
約定內容:雙方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方式/原則等。雙方簽名並註明日期。
效力:婚前財產要求婚姻關系當事人須有訂約能力,即要求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能自願平等的表達自己的意願。財產約定只要不規避法律(如以婚前財產約定為形式,以惡意逃債實質),約定一經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約雙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6. 婚前財產婚後多少年成為雙方共有財產
樓主表述的不太清楚.
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規定: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主要是指夫妻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和股份等。
樓主可能是指的如下婚前財產: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結婚前一方就已經擁有所有權,包括夫妻單獨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也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與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和以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渠道而獲得的個人財產,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也包括購置的物品。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屬於個人財產。
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03年12月25 日最高人民司法解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是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雙方的除外。
4、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衣物、飾物等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夫妻一方因參加體育競賽獲得的獎杯、獎牌等。
對於以上婚前個人財產始終屬於個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但可以在婚前對其進行約定夫妻共有或屬於一方所有。
其次對於取得婚前個人財產只能通過繼承方式。(即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後,另一方按照自己應得份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