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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以什麼為准判例

發布時間:2021-02-28 10:57:13

㈠ 婚前房產是否屬於個人終生所有 還需要再公證嗎 還是若干年後就歸夫妻雙方共有了

大陸「婚前按揭房」如何歸屬的判例解讀

張曉達 律師

2004年12月22日

一.大陸法院判例

2002年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貸款40萬人民幣,並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後王先生與大陸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3年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140-40-5=95萬,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後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該房產為王先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王先生應將其中的一半償還張女士。張女士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產歸屬問題分析

這里我們要討論的「婚前按揭房產」,是單純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限為個人行為,排除夫妻雙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購房行為,此時可能房屋已為雙方婚前共有財產),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實際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產,進而確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產的問題。

財產分割是離婚中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很多人對一項財產到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總是弄不明白,特別遇到房產時就更加復雜了。買房從簽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償還到款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一個人很有可能在這期間結婚又離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麼此時婚前按揭房產到底如何歸屬呢?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大陸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這一點,因為在2001年大陸修訂《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有過明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或者8年後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的法律對此問題做了重大改變。

2.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

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僅憑此理解仍然會讓人疑惑重重,需要進一步剖析:

(1)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鑒於在大陸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大陸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大陸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按揭購房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系如何?「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么?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銀行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按揭購房各方的法律關系,即購房人、出賣人(如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三方的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銀行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開放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後,購房人向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欠款的一方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這正如文章開頭所引用判例中法院最終的判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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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離婚房產分割判例一般是怎麼樣規定

1、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4、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5、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㈢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

但是現在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入房產中
如果你在房管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為版兩人名字權,在法律上屬於贈予行為。房屋的贈予一旦登記就屬於共同財產。

原則上是平分。但夫妻關系存續,一方因為過錯導致婚姻破裂。有過錯方理應補償無過錯方。當有過錯方無其它財產補償時,房屋就不適用平分的標准

因為房屋不適宜適用動產分配方式。為了保障標的完整,離婚的判例通常都是一方獲得房產,獲得房產一方以當前樓市價格補償另外一方

㈣ 關於新婚姻法問題,婚前或婚後加對方名字在房產證上,離婚時如何判決

如婚前來或婚後加對方名字在房自產證上,離婚時平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㈤ 是不是婚前購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寫誰的名字都算婚前財產

沒領取結婚證前確實都屬於婚前財產

㈥ 新婚姻法實施後,怎麼判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歸屬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㈦ 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署名,在離婚時新婚姻法中房子是怎麼判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
綜上,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在雙方結婚時或結婚後,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將其配偶的名字追加於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此種情形下,雙方對於房產都享有權利,離婚的時候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並根據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具體情況,予以分割

㈧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問題

該女方的付款,屬於個人財產,即使以後離婚分割房產也要退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數額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另外,該房屋的產權可以由男方所有,還貸也由男方承擔。

㈨ 關於婚前財產

1、看房產證得取得時間,婚前取得的,屬於購房一方的婚前財產。
2、 假如離婚,房產所有權人不變,房產仍然是購房一方所有的財產。但是,婚後還貸部分,就屬於共同財產了,要進行財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房產歸其中一方,並給予對方金錢補償)。假如房產增值了,按照現在大多數法院的判例,會將增值部分算進共同財產中的,但也有法院判決增值部分全歸購房一方,各地法院的做法有差異。
3、沒有相反的約定或公證,賣掉的話,房款是共同財產。
4、無論一起多少年,婚前取得的房產,是購房一方所有,除非變更房產證。其他雙方約定的作用不大。
5、沒有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取得的財產依然是一方的財產,還是那句,以婚姻登記的那天作為時點,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不明白可以再發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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