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非法買賣房產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買賣他人房產什麼罪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正確認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所有權,但是,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也就是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⑵ 將自己名下別人的房產賣於他人如何定罪
樓主說的情況一般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特定條件下,有可能構成詐騙等侵犯財產的犯罪。
我國有關不動產權屬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的所有人為其合法所有人。依法登記是擁有不動產權屬的法定條件。無論不動產的來源是什麼,只要經過了合法的政府登記程序,這個不動產的產權所有人就是登記人。不動產的權屬所有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合法的行為,不存在構成犯罪的情形。但是,因為房屋等不動產登記和買賣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利用時間差或者其他原因,故意阻礙不動產轉移登記,進而佔有他人應得不動產的,也可能構成詐騙等刑事犯罪。
樓主說的情況比較特殊。就是「自己名下別人的房產」。這種情況要區分兩種情形來討論。
第一種,是正常意義上的房產權屬情形。首先確定的是房產的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然後才是樓主說的「別人的房產」。因為法律上不認可樓主說的這種情形,那麼這個「別人的房產」,只能推定是別人贈送給樓主的財產,或者是別人還沒有實際佔有的樓主的房產。這樣的情況下,不會構成犯罪,但可能會有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是民事范圍內的糾紛。
第二種,是故意佔有他人應當得到的不動產。這是前面說的在買賣形成以後,但是還沒有正式履行不動產產權登記,也就是買賣已經完成,登記還未完成的情況下,借用這個時間差,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一房二賣。這種情況,可能構成了詐騙犯罪。
⑶ 偷賣他人房屋屬於刑事案嗎
那要看你賣誰的房子了。如果是自己父母的,和愛人共有的房屋的,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內但是如容果是其他人的房產的,會涉及盜竊罪。
如果房產是被盜竊的,那麼買賣的過戶行為是無效的,原房產所有人有權要求返還房屋。被賣掉的房子,如果收購人員的收購價格明顯偏低,那麼收購人員可以認為知臧購贓,也會涉及犯罪。
法院有關人員依仗權利徇私枉法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徇私枉法罪。即使不構成犯罪,在這里也會收到行政處分。
⑷ 強行非法侵佔他人房產如何定罪
來准確的應該是涉嫌「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中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
法律淵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量刑標准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245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⑸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他人的房產辦在自己名下,是否涉嫌詐騙罪。
這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對方對自己佔有的他人房產,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變更到自己名下,構成侵佔罪。
如果對方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所有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將房產辦到自己名下的,可能涉嫌詐騙罪。
⑹ 人家私自把我的房子賣掉這是什麼罪
侵犯財產行為,一般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你也可以主張買賣無效,要求返還房屋。
⑺ 偷賣父母房產構成犯罪嗎
偷賣來父母房產構成犯罪
一般自的詐騙案或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或是熟人之間,但很少發生在近親屬間。近日,市三中院審理了一起女兒詐騙父親房產的案件。為了償還欠下的高利貸,孫某通過偽造房產證、公證書等手段將父親的房屋變賣。最終在取得父親諒解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孫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偷賣父親房產43歲的孫某系北京市人。據檢方指控,孫某於2010年至2011年間,通過偽造房屋產權證等手段虛構與被害人孫某某(孫某之父)之間房屋買賣的事實,將其父所有位於朝陽區的一套房屋過戶至孫某名下。
2011年8月,孫某將該房屋向銀行抵押借款120萬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間,孫某又將房屋以總價135萬元出售給張某。經評估,2011年8月該房屋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70餘萬元。檢方認為,孫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孫某對詐騙父親房產的經過沒有異議。但孫某表示,自己是被人蒙騙,她壓根就沒想把房子出售給別人,因此自己不應構成詐騙罪。
⑻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販賣其房屋屬於什麼行為
沒有產權證是無法進行買賣的,這就要看產權證是如何取得的。
如果是用欺騙手段獲得的,就涉嫌詐騙罪。
如果是代為保管的,就涉嫌侵佔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 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 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⑼ 抵押房子私自賣給他人,房款據為已有是否犯罪
1、如果該房子登記在賣房人名下,則該人可以自己決定賣房;
2、如果該內房有其他容共有人的話,則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得房款;
3、賣房人不分房款的話,其他共有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
4、房屋登記所有人私賣房子的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所賣房子是公司財產,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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