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房子法院怎麼執行
通常復沒有房產證,不知道房制屋產權屬於誰,法院是無法執行的,當然如果知道房屋產權屬於誰,法院也是可以執行的。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Ⅱ 法院如何執行農村沒有房產證的房孑
沒有房抄產證的房屋,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對房屋的現狀進行拍賣、變賣。但要告知買受人房屋沒有產權證的事實以及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法律後果。
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Ⅲ 農村的房子能強制執行嗎只有一套
農村的房子如果符合下情形,能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Ⅳ 法院對農村宅基地房可以執行嗎
農村宅基地房屋可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是唯一的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賣。如果不是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並進行拍賣,但拍賣對象只限於本村村民。
Ⅳ 法院能強制執行農村的房子麽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麼自然是可以對多餘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慮了,並且很可能法院不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強制執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一一處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進行執行,執行後剩餘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後進行處理。
Ⅵ 農村房沒房產證,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Ⅶ 農村一套房子,有房產證,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但還是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情況而定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容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在對農村房屋的執行中,必須充分考慮執行措施的適度:
第一,對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後,可予執行。
Ⅷ 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不可以強制執行
農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規定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8)農村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執行錯誤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執行造成當事人或案外人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內設國家賠償辦公室,是國家賠償的內部業務承辦機構,並對外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節選:
一、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並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Ⅸ 農村宅基地可以強制執行嗎
1、 根據農村的習慣,有許多都是由家長申請宅基地建房並以家長名義辦證,但實版際上宅基地權、房屋是給兒子的。
再者,如果兩處宅基地都屬於被告,那麼也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所以,本案的情形,應當認定房屋分別屬於被告的兩個兒子的。
因此,對本案房屋(宅基地)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因兩個兒子並不是因繼承而取得房屋(宅基地)的,所以你也不能以被告人繼承人的身份執行他的兩個兒子。
綜上,結合全案情況,本人認為執行難度相當大,但不管怎樣,都建議你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不收費。
(9)農村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Ⅹ 農村房屋法院能執行嗎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唯一的住房是不能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容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因此,對於被告人只在一套房產,人民法院只能進行查封,但不得拍賣或者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