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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爭議房產過戶

發布時間:2021-02-28 01:51:08

❶ 遺囑繼承案件審理過程中,怎樣阻止爭議房產交易

繼承房屋如何過戶問題: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房地產繼承過戶所需的費用 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有一些費用發生,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戶的稅費: 1、繼承權公證費用;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 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 根據滬價房(1996)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❷ 如何保護有爭議房產不被過戶能否在房管局做什麼申請,使此房產不予過戶

不動產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呢?
你起訴,可以讓法院來進行遺產分割,他即使過戶了,但是如果法院認定是遺產,也是無效的

❸ 家庭房產有糾紛,如何阻止買賣

房子抄產權人是誰,誰就有權利買賣,其他人阻擋不了,因為阻擋者沒權利,打官司都不受法律保護!除非這是繼承老人的房產,產權人過世,目前還沒有過戶,所有法定合法繼承人之間有糾紛,那就去法院解決,在法院沒有判決房產歸誰的情況下,誰都沒有權利買賣,房產局不會給你辦理的!

❹ 怎樣阻止子女勾結房管所過戶父母房產

不管子女怎麼勾結房管所工作人員要過戶父母的房子,首先需要你父母的同版意,沒有你父母的同權意,再怎麼勾結也沒用。其次,如果父母不在了,需要兄弟姐妹的放棄繼承權的承諾,你作為兄弟姐妹,不放棄繼承權還是沒用。如果房管所工作人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辦,除非自己的工作不想要了。

❺ 如何向房管局申請終止不合法的房產過戶

不合法的房產不能過戶。
過戶的手續:
1、簽約。簽約是指賣方夫妻雙方和買入內方同時到房屋產容權監理部門簽置《房地產買賣契約》,房屋成交價格需由房屋產權監理部門工作人員認定或根據評估報告確定;
2、交稅。交稅是指買賣雙方按國家規定交納相關稅費,目前主要包括:契稅、房屋交易管理費、產權登記費;
3、登記。登記指買賣雙方交納相關稅費後,買入方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表,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資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取證。取證是最後一個環節,買入方到產權監理部門領取過戶完畢的新《房屋所有權證》,這時整個過戶手續全部結束。

❻ 房屋糾紛怎樣防止一方將房產過戶

可以在起訴時申請保全房產或查封房產,這樣,另一方是無法將房產過戶出去的。

❼ 房產糾紛訴訟中,被告卻將爭議房屋過戶怎麼辦

可以起訴,申請法院判決過戶無效,因為屬於惡意財產轉移,構成惡意轉版移財產罪。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二手房過戶流程大全 二手房過戶如何避免糾紛

二手房過戶流程大全 二手房過戶如何避免糾紛

二手房過戶辦理的過程中如果遇到麻煩那簡直就是欲哭無淚了。很多購房者辦理過戶的時候會遇到大大小小的麻煩,最後搞得自己是進退兩難,苦不堪言。為了讓大家避免糾紛,請您看下文二手房過戶知識。

王先生買完二手房之後遇到了讓人棘手的麻煩,由於在購房合同中沒有註明戶口遷出的期限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在王先生過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售房者借各種理由不遷出,為的是給房子漲價。而王先生認為現在漲價是房主的過錯,所以也不肯低頭。最後,雙方僵持不下,使得王先生苦不堪言,找不到解決的辦法,不僅影響了工作,還影響了生活。

其實,出現王先生這樣苦惱的人不在少數,因為過戶問題出現糾紛的更是常有的事。但是,歸根結底,還是由於購房者本人買房之前對二手房的過戶問題不夠重視,也沒有足夠的了解。所以,購買二手房,了解必要的知識,過戶的時候就一定能夠防患於未然。

1.充分了解戶籍政策。根絕政策的規定,如果需要把自己的戶口遷入新買的房子,那麼,原來的戶主必須先遷出。如果戶主遲遲不遷出,那麼,購房者就處於被動地位,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註明遷出期限以及違約責任。

有的人買學區房,就是為了孩子能夠及時的上學,但是,如果遇到沒有良心的售房者,不把戶口及時的遷出,孩子就不能進入理想的學校,那麼,花高價買的房子也就沒有意義了。

2.若售房者強調可以在沒有戶口的情況下也可以落戶這個房子的話,購房者千萬不可輕信。最可靠安心的辦法就是親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核實。如果確實是真的,那麼再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也不晚,然後需要在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3.購房者申請過戶之前,一定記得要求售房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戶口遷出,一定記得口說無憑,需要落實到合同上。

4.如果售房者買有按照合同的規定遷走戶口,需要支付給購房者一定的賠償金。購房者可以直接從房款中扣除這部分違約金,餘下的部分如果不夠的話可以向售房者進行追償。

最後,如果房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遷走戶口,應當支付違約賠償金給購房者,買方可以直接從房款中扣除違約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房主進行追償。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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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如何避免房產交易產權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下面,法律快車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發生的產權登記或債權債務糾紛。 對該條購房人要看明白:房地產商在這里承諾的是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和債權債務糾紛,而沒有承諾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沒有債權債務,而且房地產商所承諾的承擔全部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 1、購房人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抵押房。 在商品房出售以前,房地產商已將出售房屋所在的土地或出售的房屋抵押,在解押之前將房屋出售給購房人。按照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其出售的房產價款不明顯低於價值和通知抵押權人(比如發放抵押貸款的銀行),並告知購房人已經抵押的情況,其行為就是合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的風險是在房地產商解押之前無法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也無法以房地產商出售的房屋已抵押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在此期間,在建房屋出現爛尾或房地產商破產,購房人雖可依合同要求房地產商承擔全部責任,但卻未必能挽回自己的全部損失。因此,購房人在知道欲購房屋被抵押的情況下,沒有特別的實惠是沒有必要去買的。 2、購房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抵押房或已售房。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預購人依法解除預售合同之前,不得與他人簽訂同一商品房的預售合同。面對這些法律法規,卻仍有個別不法的房地產商隱瞞房屋已抵押的事實進行銷售,或將已出售的房屋再次甚至多次出售,對購房人進行欺詐。 在這種情況下,受騙的購房人雖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然存在房地產商同意賠多少,實際能賠多少的問題,僅憑合同第十二條鉛印文字解決這個問題也顯然是不夠的。因此,筆者建議購房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要求房地產商在合同第十二條空行寫明:出賣人保證本合同標的物不存在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情況,也不存在任何抵押,否則本合同自買受人通知解除之日起取消,出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通知()日內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人民幣()元(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具體數字)。爭取對自己多一點兒保護。 3、購房人已購房屋在購買後又被房地產商抵押或出售。 按《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預售的商品房進行抵押和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預購人依法解除預售合同之前,不得與他人簽訂同一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的規定,房地產商的這些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但房地產商違法要承擔全部責任,並不一定能保障購房人能得到應有民事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雖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購房人最好還是能在合同第十二條空行中約定清楚,如出現上述情況,房地產商具體賠償的時間和金額,購房人應明白千分之一也叫不超過一倍。 最後筆者要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是,目前仍有購買的房屋沒有抵押,但土地已被抵押的情況出現。對於這種情況,按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購房人雖不至於血本無歸,但也難免遭到一定損失。

❿ 如何從客觀上阻止房產過戶

符合法律手續過戶是阻止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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