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房產贈與
存在債權債務的房產是不能夠進行交易(贈與)的,你的按揭沒還清,就表示此套房屋存在債務,因此不可以贈與。公證也沒用。
如果還清貸款後,房產證和土地證是誰的名字,誰才有處置房屋的權利,即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⑵ 婚前房產變更,贈與問題
1 只是財產的轉換形式,依然是婚前個人財產,
2 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分份額的共有,未經配偶同意,單個共有人不能擅自處理
⑶ 父母婚前贈予兒子的房產,現在如何收回
1.首先父母親在婚前對兒子的房產贈予,根據新的婚姻法解釋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的贈予行為業已經完成,如果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幾種可以撤銷贈予的情形是不能撤銷贈予的。
3、如果您的兒子身體有秧,原則上辦理過戶更名時,在你兒子意識清醒的狀態下,由於房產證上只有他本人名字,如果他能親自到場的話,我認為是不需要另一方到場的,但是如果你兒子身體已經到了不行的狀態,沒有意識,喪失行為能力了,那麼則由他的配偶作為監護人,一般也是法定代理人到場來辦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⑷ 丈夫婚前家人贈與的房產,死後怎麼分
那是婚前個人財產。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共同財產配偶得一半,另一半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
⑸ 婚前財產成為遺產如何繼承呢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那麼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可以依版照遺囑分割遺產,如權果繼承人對遺產分割有爭議,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遺囑繼承糾紛。如果生前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那麼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割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那麼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遺產。
⑹ 婚前贈送房產與婚後贈送房產有區別嗎
婚前贈送後,房產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贈送,若無特別約定,則應該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且須注意,贈與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要變更產權人。
婚前贈送後,房產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後贈送,若無特別約定,則應該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且須注意,贈與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要變更產權人。
1、婚後如以他婚前的個人財產贈送,如特別約定贈送後是你個人財產,則屬你個人,反之則不過是把他的個人財產轉為你們的共同財產。
2、如以婚後財產贈送,那麼這毫無疑問是共同財產。除非你們約定這部分共同財產屬於你個人所有。
(6)婚前贈與房產如何繼承擴展閱讀:
1.公民之間因房屋產權登記而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如果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夥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後,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如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後才反悔而主張產權共有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過戶一方所有,並由登記方退回放棄登記一方的買房款;
如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產權,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來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後,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並應將產權證更改過來。
如果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後,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雙方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證一並登上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多年後,他方知道並主張產權的,一般不予支持。
2.因換房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協商訂立的互換房屋協議,經房管部門批准並辦理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的,應認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城市房屋互換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換房發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施行以前,且實際交換使用管理多年,又無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一般應認定互換產權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該條例施行後,換房未辦產權轉移手續的,發生糾紛後,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如果有契約並已實際交付使用,在發生糾紛後房管部門又補辦了手續的,可認定為有效。
如果是公民之間自願協商互換私房承租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換房後經辦理住房使用交換手續,原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已與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追認的以外,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責令各自騰房。
3.因房屋贈與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贈與城市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贈與人為了逃避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將自己的房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該房屋贈與關系無效。
贈與農村房屋一般以書面贈與合同和房屋實際交付為准。
4.因添附而取得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
如非產權人在合法使用他人房屋期間增添的附屬物,房屋產權人同意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雙方就房產返還時附屬物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附屬物應隨物主,產權人可給添附人以適當的補償。
添附人以自己經申請批准為由主張附屬物產權的,一般不予支持;雙方協商不成的,應由添附人將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給原房屋產權人賠償損失;不能拆除的,可折價歸房產所有人。對不符合添附要件而主張產權的不予支持。
5.非產權人在合法使用期間,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而主張產權引起的糾紛的處理
如非產權人在租用、借用或承包時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之前,已徵得房主同意,並且雙方對產權問題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果雖經房主同意,但對產權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原房主所有,對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由房主折價償付;
如果系產權人未經房主同意,擅自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產權仍歸原房主所有,對其因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房主原則上不予補償,但也可通過調解或雙方協商由房主給予適當的補償。
6.借用者對房屋進行修繕而主張產權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屋借用關系存續期間,借用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主張產權。對原來產權明確的房屋,如果雙方沒有商定借用期限,產權人有權隨時收回。借用人對所借住的房屋有修繕的義務,不能以房屋借用人變換或借居時間長,對房屋進行過修繕,而視為取得了所有權,借用房屋的產權仍歸原產權人。
7.家庭成員之間房屋產權糾紛的處理
(1)兄弟姐妹間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個人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己獨有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記產權,產權應歸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數人共同經商、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買房契約和房產登記證登記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視為登記人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房屋產權屬於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間,
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資金經營工商業供養全家,並以自己名義購置了房產,兄弟姐妹為此發生糾紛,購置時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產權確認歸購置個人所有。
(2)父母、子女間的產權糾紛的處理
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資時期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
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購、建房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以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
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⑺ 婚前財產如何繼承
若是遺產繼承在婚內,所獲得的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兩人共同所有財產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如果遺囑中說明了遺產歸某方一方所有,那麼這筆財產就屬於這方個人財產,故在離婚時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7)婚前贈與房產如何繼承擴展閱讀: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