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或婚內贈與對方的房產可以撤銷嗎
具體有如下4種情況:
1、房產贈與已過戶
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
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
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著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不過,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撤銷贈與房子的。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及配偶);
(2)對贈與人有扶養(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㈡ 婚內購買房產,對方沒有出一分錢,如何證明是個人房產
如果沒有婚內財產協議,婚姻存續期間所購得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財產。借朋友的錢是雙方共同債務。
㈢ 如何查證配偶婚內隱瞞對方另外購置房產
可以請律師去房產部門查詢,如果自己在房產局有人的話也可以查。但是如果對方用的是別人的名字購買的話那麼就沒辦法了。
㈣ 如何查詢個人名下房產
您可以用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去查詢房屋登記信息。
因為根據住建部《房屋權回屬登記信答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06]244號)等有關規定,房屋權利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明,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事項,到房屋所住區顯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該信息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因為房屋登記是專用系統。
所以,您直接去您房子所住區的房屋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本人名下的房產信息即可。
資料來源:《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㈤ 關於婚內房產的問題
婚內產生的共同財產,去不去名都屬於共同財產,也是平均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2)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㈥ 離婚兩年後才知道對方婚內出軌,而且對方隱瞞了婚內在外地購買了房產事實,無過錯方還能起訴要求賠償嗎
我覺得你離婚兩年後才知道對方婚內出軌,而且對方隱瞞了婚內在外地購買了房產事實,無過錯方還能起訴要求賠償嗎。我認為不需要也做不到你想的這個事情。
㈦ 婚內買房怎樣算個人財產
1、如果是女方出錢購買,夫妻雙方可以簽訂財產協議,明確約定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
2、如果是男方出錢購買,夫妻雙方可以簽訂財產贈與協議,明確該房產歸屬女方個人所有。
以上兩種情況,所簽協議均需公證,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婚內如何查對方房產擴展閱讀: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系,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餘萬元賠償金,用於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於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
因此,該10餘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筆者認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㈧ 婚內房產如何更名 夫妻共同房產能過戶給一方嗎
婚內共同房產,夫妻共同房產是完是能過戶給一方的:
婚內共同房產只需要一方以贈送內方式或棄容權方式,就可以將房產過戶到另一方的。
即寫一個棄權書或贈送書,到公證處去公證獲得公證書。然後雙方帶上房產證 、棄權書或贈送書、身份證到房管局(房產交易中心)就可以辦理過戶續。
㈨ 婚內房產如何區分
婚後購買的房產,原則上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家一半!但是~·你說的回是女友婚前存款購買的,這個很好答認定,現在銀行都有轉賬記錄和資金流水證明,只要女方把那個調出來,就是證據,能證明此款項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這個不影響你對該住房一半產權的權益所屬。你可以把那個錢作為債權處理,而不是房子產權。給女方一半的錢就完了!就是說買的房子和出的錢,是兩回事,不要看做一件事情,各論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