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價計入房產稅原值賬務處理怎麼做
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房產稅,只是作為計征房產稅的依據。一般是不需要進行專內門的處理容的。在這里稅收與會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作為會計是按會計准則來進行處理的,只要在申報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申報就可以了。因為,現在劃撥土地很少了。也就是說零成本取得的土地幾乎沒有了。作為會計上的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只能是企業取得土地後,自建房屋才能產生。直接購買的房產土地價值已包含在房產原值中,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現在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稅法是這樣規定的。土地按房屋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按這2倍的面積的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當然如果2倍超過土地總面積時,就按土地總價值計入房產原值。
作為會計上土地計入房產,通過在建工程結轉,完工後轉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❷ 土地已計入房產原值,該如何繳納房產稅
問題描述:
我企業為2005年以前成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土地已計入造房子的固定資產原值,該如何繳納房產稅?土地與房子是否可以分開交?
問題答復: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從價計征)和房產的租金收入(從租計征)來計算。
計稅價值是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根據財稅地字[1986]8號《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即房產稅的政策沒有變化,變化的是政策的計稅依據——會計上的房產原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6
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六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即新准則將土地使用權從房產原值中分離出來,從而降低了房產稅的計提基數。
❸ 新會計准則下土地是否要計入房產原值納稅
問: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
,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處理。也即,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時,
土地使用權仍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
土地使用權帳面價值不計入建築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點推論出:從2007年實行新會計准則後,會計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內容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也即,房產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繳納房產稅時,
土地使用權可以不計入房產稅計征基數。以上觀點是否正確?答:《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應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
,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根據指南規定,確實可以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不記入建築物成本,僅僅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其他的如: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這里還應該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計算繳納房產稅。
❹ 求助: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對土地使用權如何入帳
1、《無形資產准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專分別屬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 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 ;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固定資產准則》:「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 3、《首次執行准則》:首次執行日之前已計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的,首次執行日應當進行重分類,將歸屬於土地使用權的部分 從原資產賬面價值中分離,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成本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處理。
❺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1、財稅[2010]121號: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後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2 、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築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佔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於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
3 、cdqm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辦公樓,面積為1500平方米,建築成本為105萬元,不包括土地價值。該宗地為本年新征,土地單價為每平方米150元,容積率為0.48(容積率為宗地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使用年限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11年,因容積率低於0.5,應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地價=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杜絕了之前由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所做的房產稅籌劃。
目前仍存在沒有將土地價值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公司應當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解決計稅依據問題,避免涉稅風險。
❻ 土地價值如何計入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法規定的減除幅度內自行確定。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各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計稅余值,又有利於平衡各地稅收負擔,簡化計算手續,提高征管效率。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6)會計制度土地如何計入房產擴展閱讀:
中國土地價格的涵義不同於一般土地私有制國家:
第一,它是取得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代價,而不是土地所有權的價格。
第二,土地使用權價格是一定年限的地租收入資本化,土地所有權價格是無限期的地租收入資本化。從理論上講,土地使用權價格低於土地所有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年限長的,其價格要高於土地使用權年限短的。
第三,由於土地使用年期較長,按法律規定,最長可達70年,而且在使用期間也有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又類似於所有權。所以,地價評估原理、程序與方法上又類似於私有制國家。
❼ 新會計制度中對房產原值如何定義
樓上的解抄答過於片面。
房產稅按房產原值扣除10%-30%計征房產稅,這是地方稅,地方政府可以在此范圍內選擇。
同時還要交納土地使用稅,這也是地方稅,具體稅率要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這兩個稅種只要企業的土地和房屋不發生變化,每年都是固定的,交納的稅金計入管理費用,因為和生產經營無關。(車船使用稅和購買印花稅票也是這樣記帳)。
❽ 賬面土地評估增值如何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房產評估增值,並且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內調整房產容原值的,應當按規定調整後的原值為基數計算繳納房產稅。對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而未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調整相應房產原值的,稅務機關將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確認的房產原值為基數徵收房產稅。另外,企業自行對房產的原值進行的評估增值並相應調整的賬面價值的,該調整後的賬面價值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據此改變房產原值,房產稅仍按照會計制度應確認的房產原值為計稅基礎。
❾ 會計制度對土地評估費可計入在什麼科目
土地評估費的入帳處理需要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進行分別處理:
1、企業因取得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作為土地取得成本的一部分,應將其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
2、企業因對外融資而以土地使用權對外設定抵押所產生的評估費用,則屬於企業的融資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是為了開發目的的,其土地評估費用作為土地取得成本,應計入開發成本。
(9)會計制度土地如何計入房產擴展閱讀:
無形資產通常是按實際成本計量,即以取得無形資產並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對於不同來源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初始成本構成也不盡相同。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1)企業持有的無形資產,通常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是其他法定權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規定有明確的使用年限。
來源於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能夠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
(2)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企業應當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
經過上述方法仍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將其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❿ 新准則下土地是否要計入房產原值
問:老師您好,我有下面的疑問,請您幫助判斷!謝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十五、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3、新准則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處理。也即,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仍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土地使用權帳面價值不計入建築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點推論出:從2007年實行新會計准則後,會計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內容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也即,房產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繳納房產稅時,土地使用權可以不計入房產稅計征基數。以上觀點是否正確? 答:《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根據指南規定,確實可以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不記入建築物成本,僅僅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其他的如: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這里還應該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計算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