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公去世了,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房子歸男方所有,因為這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老公死後房產如何分割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B. 新婚姻法中丈夫去世後房產怎麼分配
我是現老公妻子,屬二婚,老公跟前妻有一孩子,離婚後判給女方,現老公意外死亡,留有一房子,我現任妻子在住,前妻孩子跟死亡老公父母要遺產分配,怎麼分
C. 再婚丈夫死後 房產怎麼分
二婚後男方去世,房產歸誰?這個問題需要視不同的情形而定。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問題涉及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如果房產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男方死後,該房產不參與分割。如果該房產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該房產進入繼承程序,由女方,子女,及男方父母平均分配。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女方有一半的房產,剩下的部分再進入繼承程序,女方還能再次獲得一部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D. 老公去世房產如何分配
你老公去世,你們有個女兒,父母健在?!
不清楚關系了!
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不存在留教育費用規定!
E. 老公去世了房產怎麼分割
如果是老公的個人財產,由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均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有配偶一半的份額,剩下一半由父母,配偶,子女平均繼承分割。
F. 婚內房產,但登記在妻子名下,如果丈夫去世,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婚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配偶去世後,當事人可以先分得該房產的一半產權;
2,在配偶未留遺囑的前提下,剩下的一半產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其父母、配偶、子女之間,平均分配;
3,所有第一序位法定繼承人經過協商,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