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一、能達成離婚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為准;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特殊情況:
1、夫妻一方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8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一方離婚時生活困難的,可以通過協商向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請求適當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過程中無過錯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如有更多問題,歡迎進一步咨詢。
『貳』 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的問題
房子是一方父母出錢購買,應當屬於一方父母的財產。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上是一內方的名字,那麼這容房子就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在房產證上寫夫妻倆的名字,如果離婚,房屋也不分割。雖然房產證是在結婚後辦的,但是房屋交易是在結婚之前,所以屬於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