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怎麼辦理
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願放棄,需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手續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1、首先住房需要確權,確定產權是你倆的,需要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住房貸款需要還清,無抵押。
2、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倆姓名,需要辦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續,到房管辦理。
3、然後夫妻倆持有以上住房三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協議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然後雙方簽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證,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1)婚後房產如何放棄產權擴展閱讀
一、購房房產登記情況
1、如果購房時僅簽署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在辦理房屋登記時,購房人即為房屋權利的申請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今後處分時,即買賣或抵押時,只需房屋所有權人簽字同意即可。
2、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購買房屋,在簽訂購房買賣合同時,請務必將夫妻雙方的姓名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並憑上述合同及相關要件共同申請購入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3、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持身份證、婚姻證明、約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約定書、房屋所有權證等資料,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領取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財產約定書一般為確定夫妻對房產的份額佔比。
4、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持婚姻證明等資料,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異議登記後,異議登記申請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證明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5、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房屋屬於共有財產的,配偶可以持該法律文書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
二、離婚房產登記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房屋歸未經登記的一方所有的,或歸雙方共有的,雙方應當及時到場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離婚財產轉移變更登記。
2、如果因權利取得人未及時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導致房屋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後續有關登記,權利取得人的相關利益損失,由權利取得人自行承擔或通過民事法律渠道解決。
3、打個比方,比如房屋所有權人為夫,但夫妻離婚後約定房屋歸妻所有,妻須在離婚協議簽署後盡快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若夫在變更登記前出售房屋,那麼房屋登記將按原房屋所有權人即夫進行。因為按照新規,只要《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到場,就可以處分房屋。
4、購房人在購房後,婚姻關系的變化不影響其《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房屋登記機構根據購房人提供的購房合同等登記材料,辦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
5、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該房屋仍歸購房人所有的,購房人無需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離婚轉移變更手續。
6、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該房屋為另一方所有或雙方共有,購房人和原配偶持身份證明、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等資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應的轉移變更手續。
2. 離婚後,房屋產權放棄手續.
基於你所述情形,你屬於離婚析產登記,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彼此回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雙方免收交易稅費。
辦理離婚析產登記需要資料:1、離婚判決書(須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決,如初級人民法院判決須提供民事調解書或生效書)或離婚協議書(經區級以上公證處公證有效,沒有公證的須夫妻雙方親自到場辦理析產登記)或離婚證(背後須註明財產分配情況);2、房地產證(如有共有證的,包括共有證);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房地產登記申請書;5、委託書。
3. 婚後辦理房產證放棄產權問題
1、貸款還完後,可以加名,婚後為配偶在房產證上加名費用不高,100元左右的登專記和工本屬費、5元權證印花稅就可以了。
2、在房貸尚未結清、抵押沒有解押前是不能辦理房產證加名的。銀行也不會出具證明。
3、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分為法定和約定,並按契約優先原則。也就是說,如果該房產在婚後為另一方添了名,並確定為「共同共有」方式,那麼法定為夫妻各佔一半,就不再考慮誰付首付、還貸出資等因素;但如果你們約定為「按份共有」方式,或者雙方做了財產分割,並簽有協議,則法院按契約優先原則,按你們的協議來判決。
4. 夫妻婚後按揭買房,離婚一方主動放棄產權,房產證更改戶名怎麼辦需要些什麼手續
你這種情況,可以按照贈予辦理。
辦理房屋贈與手續,具體的手續如下:內
容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二、房屋贈與的當事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
三、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四、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契稅收據等。
5. 婚後夫妻共同買房,房產證只有丈夫的名字,現在要讓太太放棄產權,怎麼辦
因為房產是夫妻婚後共同買的所以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丈夫但是按照法律來說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想讓太太放棄產權,只能讓太太寫一份放棄房產共有權的聲明然後到公證處公證就可以了
6. 辦理房產證時,夫妻另一方放棄產權合理嗎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婚後房產如何放棄產權擴展閱讀: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7. 婚後購房不動產讓一方寫放棄產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後房產如何放棄產權擴展閱讀: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於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8. 婚後買房,一方願意放棄產權,房產證應該怎麼辦理
正常辦證,領證後作財產公證(一人所有,一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