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財產是怎麼判定的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但是不管是不是婚前的財產,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正,也沒有其他方法證明這些財產是你在結婚以前擁有的合法財產,法院就會認定這部分財產是夫妻共有的。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
一、婚前財產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 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B. 如何界定婚前財產的問題
婚前在國外的儲蓄是屬於個人財產,可是婚後利用這筆存款設立公司並盈利,即該盈利所得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C.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房屋如果是婚前取得產權的,屬於按份共有財產。離婚時按份額分割。婚後取得產權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共有。離婚時平均分配。
D. 什麼叫婚前財產,法院怎麼認判請問律師謝謝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專自所有、共屬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E. 婚前房產法院怎麼判
他每個月給予你的生活費在法律上來說只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行為只有在被贈與人回對贈與人及其答親屬故意的人身傷害行為時才能夠給予撤銷,在本案中,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你並不存在故意對贈與人及其親屬故意傷害的行為,所以你並不需要退換他生活費。所以買房的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而且不動產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所以,你不需要和他分割房產,如果他繼續燒擾你,你可以選擇報警。
F. 如何界定婚前房產,是以房產證和結婚證的日期前後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未採取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當屬於個人財產。
而關於婚前購房的問題,需要細分為好多情況。
一、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婚後登記在支付方名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處理,雙方如果協議處理不成,認定為支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然後對共同還貸的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對方名下,共同財產
四、婚前支付全款,婚後登記在己方名下,現在並沒有全國層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學界基本都認為屬於個人財產,因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也採納了該觀點。
司法依據: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
七、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房屋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於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全部價款,產權於婚後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