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營改增後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1)營改增後企業轉讓房產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注意事項
一、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出讓價格
1、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是受讓方不同意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B. 營改增後轉讓舊房產涉及稅收如何計算
方法一、舊房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按照評估折扣法;
方法二、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按照發票計算加計扣除法;
C. 請教:營改增之後,公司轉讓現有房產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主要是這么幾種稅: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另外還有可能隨征企業所得稅(預征)等。至於規費等則是由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不在稅局收取之列。
D. 公司轉讓舊房如何納稅
公司持有的房產轉讓涉及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
一、什麼是舊房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七條規定:關於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問題:新建房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准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二、土地增值稅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關於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關於轉讓舊房准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准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六條規定:關於舊房轉讓時的扣除計算問題: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二)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三)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三、增值稅的規定
1、《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三)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五)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規定: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後繳納契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四、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五、一般納稅人轉讓舊房案例
(一)基本情況
公司屬一般納稅人,2011年1月購入位於河南省洛陽市城市區的住宅一套,房間50萬元,繳納契稅2萬元,維修基金3萬元。房產按2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5%。2017年10月轉讓房產,轉讓含稅價100萬。不考慮其他情況。
(二)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100-50]÷(1+5%)×5% =2.38
(三)城建及教育費附加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增值稅×7% =2.38×7%=0.17
應交教育費附加=應交增值稅×3% =2.38×3%=0.07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應交增值稅×2% =2.38×2%=0.05
城建及教育費附加合計=0.17+0.07+0.05=0.29
(四)應交印花稅
應交印花稅=轉讓價格×0.5‰ =100×0.5‰=0.05
(五)應交土地增值稅
1、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100/1.05= 95.24
2、扣除金額
(1)房產原值=50萬
(2)加扣每年5%=50*5%*7年=17.5萬
(3)維修基金=2萬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契稅+城建及教育費附加=3+0.29=3.29萬
(5)扣除金額小計=50+17.5+2+3.29=72.79萬
3、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價-扣除金額=95.24-72.79=22.45萬
4、增值率
=增值額/扣除金額=22.45/72.79=45%
5、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30%
6、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增值額*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22.45*30%=6.74萬
(六)應交所得稅
1、轉讓收入
2、賬面成本
(1)賬面原值
=購進價+契稅+維修基金=50+2+3=55萬
(2)折舊
月折舊(100*(1-5%))/240個月=0.3958
2011已提折舊=月折舊*11個月=4.35萬
2012-2016年折舊=月折舊*12*5=0.3958*12*5=23.75萬
2017年1-10月折舊=月折舊*10個月=3.96萬
合計折舊=32.06萬
(3)賬面凈值
賬面凈值=賬面原值-折舊=55-32.06=22.94萬元。
(4)、相關稅費
城建及附加0.29萬;
土地增值稅6.74萬
印花稅0.05萬
合計7.08萬元
(5)轉讓收益
所得稅轉讓收益
=轉讓收入-增值稅-賬面成本-相關稅費=100-2.38-22.94-7.08=67.60萬
(6)應交企業所得稅
=67.60*25%=16.90萬。
(七)轉讓凈收益
轉讓凈收益
=含稅轉讓價格-賬面凈值-增值稅-城建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100-22.94-2.38-0.29-0.05-6.74-16.90=50.70萬元
E. 營改增後企業房產過戶給個人需要交什麼稅
營改增對二手房沒有什麼影響。
現在規定,滿2年住房,過戶免除5.55%營業稅,
稅改後,滿2年住房,過戶免除增值稅。
不滿2年住房賣掉過戶,繳納買賣差額5%增值稅。
F. 營改增後,企業出租房屋需要交什麼稅
營改增後,企業出租房屋需要交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關於增值稅
企業出租房屋時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按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增值稅。
二、關於房產稅
1、企業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3、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收房產稅。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印花稅
企業出租房屋簽定的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需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1%。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四、關於企業所得稅
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須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6)營改增後企業轉讓房產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一、營改增後房屋租賃增值稅繳納法律依據: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營改增後房屋租賃稅收優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下列情況給予稅收優惠:
1、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7、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房產稅優惠政策。
G. 2016年營改增後賣房增值稅怎麼算,如何計稅
2016年營改增後賣房增值稅計稅:
一、國稅總局發文明確,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內已簽訂轉讓合同,容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落地後,二手房交易賣方需要繳納增值稅,不再繼續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稅率與營業稅相同,但是計算方式不同,這就決定了增值稅稅額比營業稅稅額低。
三、2016年營改增後賣房增值稅計算方法: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稅率)】x稅率。附加稅=增值稅x 稅率。
(7)營改增後企業轉讓房產如何計稅擴展閱讀
2016年營改增後賣房增值稅計稅舉例:以100萬房產交易額為例
1、徵收營業稅時:
①營業稅=100萬x5%=50000元
②附加稅=50000x(7%+3%+2%)=6000元
③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共56000元。
2、變成增值稅後:
①增值稅=100萬÷(1+5%)x 5%=47619元
②附加=47619x(7%+3%+2%)=5714元
③增值稅及其附加稅共53333元。
3、綜合:營改增後,100萬的房產稅費能減少2667元。
H. 「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回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答7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