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多少年以後房子是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是在婚前取得的,那麼既然是你們共同出資,就盡快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吧,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各自的財產且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變。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⑵ 結婚幾年以後房產歸兩個人所共有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回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答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只要確定是你婚前財產,就不會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是私人的財產,離婚時分割的是共同財產,所以說只要你婚前公證了自己的私人財產,離婚時那部分還是你的,不會被分割
⑶ 結婚多少年房屋可共有
按現行婚姻法,你說的情況,如果是現在離婚,婚前財產不會因為結婚的時間長短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⑷ 婚前房產的規定,結婚多少年,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老《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曾經有過關於婚姻關系存續八年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是,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已經取消原來的八年規定。具體的法律條文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的意思就是,只要沒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所有,那根據法定就是個人婚前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註明:該條的關鍵詞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有這段時間取得的財產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先看你們對於財產有沒有約定,有的話就按約定分割,沒有的話就對照17,18條的法定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⑸ 希望專家解答!夫妻結婚後多少年房產可以算作共同財產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回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答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前的那個四年或是八年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會轉化共同財產的規定已經在婚姻法修訂以後失效了.
一方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下面的規定你看一下就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⑹ 結婚多少年後房產才能算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無論多少年,都是婚前財產,都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回產,婚前財產不受時間答影響。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