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子產權40年到期後怎麼辦
房子產權40年到期後只需抄要按照規定續簽土地使用許可權即可,房屋產權是永久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房產40年到期後怎麼辦怎麼續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貳』 4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後怎麼辦
不會。根據《物權法》,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立項不同,【使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你說的40年產權的是指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權;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
看看這張圖就明白了, 房屋產權年限啥意思。
圖:房屋產權年限啥意思
到期後怎麼辦?有法可依。大致可以歸納為:到期會自動續,補個差價就可以。但是,怎麼補,補多少,目前的《物權法》沒說,之後怎麼辦?輿論給出的解決方法主要有三種:
1) 重簽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2) 國家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對業主進行補償。
3) 國家回收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有耐心可以看法條。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