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戶主與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房產證上產權人和共有人無任何權利差別。在我國民法上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原則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所有權是平均的,而按份共有則是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來享有的有權。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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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房屋是家庭活動的必要場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2. 房產證是指什麼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房屋產權的規定其實是非常復雜的。
如LZ所說,房屋產權證上確實可以登記為多人共專有,但是土地使用證上只屬能有一個人。不過現在很多地方已經把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成為「房地產證」,這樣是可以登記為多人共有的。LZ可以到當地房產局咨詢一下,你所在的地方是否已經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
如果LZ所在的地方還沒有施行「兩證合一」的制度,那麼就只有分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了。其實土地使用證在現行產權交易制度下,尤其是城市房屋多屬於「國有土地」性質,在房產交易以及相關的拆遷補償方面都是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土地使用證對於「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有很大幫助,尤其在拆遷補償上,這也是依據之一,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屋在城市中很少,多在「城中村」中出現。
說了那麼多,不曉得LZ聽明白了沒,大致意思就是說房屋產權所有人(就是房產證上)的可以為你或者你和朋友兩人,土地證上可以為你或者你朋友。
但是有一點肯定的是,土地證上的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中的一人。LZ所說的房產證上是你一個人的名字,土地證上為男友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就造成了事實上的土地使用和房屋處分所有人的不一致,法律上是允許的。
3. 房屋產權人和房產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共有房產是指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共同所有的房產,這些所有人稱為房屋產權共有人。房屋產權人:擁有房屋產權的人
4.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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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該房屋到底屬於誰,還要看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誰對該房屋一直佔有使用等情況來綜合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該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被告若能提供反證,證明爭議房屋的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產權人不一致的,應以實際情況為准。
5. 房產權利人是指什麼
這個詞有很多種可能。我國物權法定,物權分為自物權(狹義的物權)和他物權,所回有權屬於典型答的自物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不動產物權既有所有權,還有地役權(用益物權)、抵押權(擔保物權)等。房產屬於不動產,還可以設立其他的權利,比如居住權(要到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後才有)。所有這些權利的所有人,都可以成為房產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