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班,,一般需要多久才可以離職呢
首先要看你有沒有復簽訂勞制動合同,一般是一周以內(7天)離職是沒有工資的,工廠也不用賠償,但是7天以上,又簽訂了勞動合同,那就有工資,不過你要提前3天提出離職申請,或者跟領導協商離職時間。另外,還要看你的勞動合同裡面有沒有約定關於這方面的條款,例如是不是有寫入職15天內離職沒有工資之類的,如果是這樣工廠也有可能不給你發工資。如果工廠違反勞動法規定你可以去勞動局仲裁。
『貳』 有規定入職多久才可以辭職嗎
這個倒是沒有,除非合同特殊說明,一般試用期內提前一周提出離職,正式工提前一個月。
『叄』 同一公司再入職後,需多長時間能再離職
勞動者在同一公司再入職後,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回提前三十日以答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第二次入職後不能約定試用期,所以勞動者第二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處於轉正期進行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肆』 做了房地產行業一個月多點,已經入職,現在想走,房地產行業怎麼辭職
按照正規 程序來辭職,我覺得現在很多公司辭職都是不難的,所以你按照程序來辦的話應該是不會為難你。
『伍』 置業顧問簽入職合同,上面規定工作多久才能離職嗎
離職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但是有一點要跟你說下哦,也是我的經歷,離職的時候客戶沒有全款到賬的,是沒有你的傭金的!離職那天,到賬的算你的!
『陸』 我是鏈家入職半年員工,兩個月前錄入一個房子,之後離職了,這個房子昨天賣了,有我的業績嗎,會給我發工
我覺得你應該咨詢一下公司,如果鏈家是一家正規的公司,會有嚴內格的規章制度,對員工容業績進行規定,哪怕你離職了,也不會影響規章制度的運行,這就是一個正規公司該有的做法。
這種情況,估計勞動仲裁部門也很難有明顯的標准,只能依靠規章制度了
『柒』 您好 我在鏈家入職不到一個月 ,還沒有轉正,我現在想離職的話要幾天提出呢
你入職應該簽訂合同了吧,看看上面註明需要提前多長時間,最好還是走正常手續,和直接領內導商量,不然容你自己走了拿不到離職證明很麻煩,這個事沒啥合法不合法的,正常會批准,實在不批准哪你只能消極怠工,領導自然考慮,正常時會付你上個月工資的,當然人家強行扣你的你點也撤不了皮,去仲裁還不夠折騰的呢,安下心來跟領導商量吧。
『捌』 如發現工作不適合,新員工入職多久可以申請辭職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