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房產糾紛
婚前以對方名義買房,該房是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買,因為限購原因將名字登記在專了對方名下,雖屬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的產權登記,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是對其兒子一人的贈與,因此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② 房產糾紛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1、定金糾紛
定金糾紛是房產糾紛中的一個很常見的種類,合同簽訂時定金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約定要全面,特別是對定金退回的適用情況進行明確的說明。合同法中適用定金罰則,如果購房者不履行債務,沒有權利要求售房者返還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債務,需要向購房者返還雙倍定金。
2、一房二賣糾紛
一房二賣也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糾紛,簡單來說,一房二賣就是售房者將同樣的房子賣給兩個人。避免一房二賣,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購房者要保證定金是交給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情況,最好將房屋所有權證書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項不要一次性付清;最後,網簽要及時。
3、二手房買賣中承租人糾紛
合同簽訂完之後,很可能會出現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而導致原先的買賣合同無效,因此為購房者帶來了一系列的糾紛。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調查,確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應該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房屋質量糾紛
房屋質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後購房者才容易發現,比如一些裂縫、滲漏等問題。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以下解決辦法:第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第二,雙方協商調解;第三,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5、中介費糾紛
很多人買房是通過中介,因此通過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很有可能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履行,這個時候購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費,但是中介機構卻不退。對於這樣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應該查看合同沒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問題。簽訂協議的時候,最好在協議中約定好中介費的退回情況。
6、房屋廣告虛假糾紛
售房者買房的時候很喜歡對自己的房屋進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環境、有假山、有公立學校等,但是最後購房者收房的時候卻發現與形容的完全不符。對於這樣的情況,購房者應該將廣告中有的事物寫進合同中,並且約定好虛假的話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
7、共有房產單獨處分糾紛
一般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時候容易出現這樣的糾紛,購房者事先沒有進行詳細的調查,也沒有看房產證,很有可能出現合同解除的風險。所以,購房者買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產證,詢問財產是否有共有關系。
8、小產權房買賣糾紛
很多小產權房因為價格比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睞,但是購房者要知道買賣這種產權性質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的。如果發生糾紛,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最後房子還要被退回。最購房者來說就是吃了很大的虧。
9、房屋配套設施無法及時使用糾紛
很多購房者買了房子但是住進去之後發現房子配套的暖氣等無法使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因此,一定要在購房合同中對這些問題進行約定。
10、房產買賣中戶口遷出糾紛
購房者買房之後卻發現原房主的戶口還沒有遷出,購房者要求售房者盡快遷出,但是原房主卻遲遲不解決。對於這樣的情況,購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補充協議中進行約定,一定要約定好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③ 關於房產糾紛。
補充回答:
1、
(1)如果是在債務到期後無償贈與他人或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或轉讓,收回財產用於償債。
(2)如果他真的一點財產都沒有了,將人「抓」回來也沒有什麼用:經濟糾紛又不是詐騙,還不上錢也沒有刑事責任。
(3)公安立案的可能性大不大:要看你是否有初步證據證明他是詐騙、而不是合同糾紛。
(4)建議以合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成不成再說,努力爭取立案吧。
(5)只要有初步證據證明他確實涉嫌合同詐騙:公安立案後,他有可能逃跑的,就可以刑事拘留。
2、「他的妻子在我們本地,是否可以將她列為被告,並以詐騙罪委託公安機關將其拘禁?很可能在潘逃跑之前他們已經假離婚,但是債務關系應該是在離婚前發生的,不知道這個會不會有影響?」:
(1)刑事責任只能是他本人承擔。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如果潘某所借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將其妻列為共同被告要求還款。
(2)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不管他們是真離還是假離,都可以告他妻子。
3、「潘某有一處房產,但是據說已經被轉移至其母親名下,如果是這樣,我們是否有辦法可以舉證其轉移不合法,該如何尋找到有利的材料?法院是否會支持?」:只要轉移到他母親名下是在你的債務到期後,而且是無償轉到他母親名下的,就可以向法院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注意一年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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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你與潘某的購房合同到法院起訴潘某,要求退還購房款交賠償損失。
2、你和謝某之間屬於合同違約,如果謝某將你起訴到法院、要求你返還購房款並賠償裝修損失,很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不過,你在賠償謝某後,可以將你經謝某的賠償列為損失向潘某索賠。
3、債權無優先順序。你起訴、你先申請財產保全的,在沒有抵押權的同等情況下可以先受償。
4、你可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報案,但民警不會接受你的「委託」跨省追捕他,是不是會跨省追捕,公安要在立案後確定是否真的是詐騙案件、是否有必要跨省追捕,如果有必要,你不委託也會通緝,如果沒必要,你委託公安也不接受。
而且,以詐騙報案後,什麼時候能破案還是個問題。不破案就沒法起訴索賠,無限期地拖下去?
其實,找得到、找不到他本人沒有關系,關鍵是能不能找到他的財產,如果他現有的財產足以償還債務,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找不到他本人,只要有他的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聯系方式等就可以立案,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的。
④ 房產糾紛
LZ好,完全是無理取鬧,你叔叔那邊是這樣,你們剛開始「拿」這個房子也是這樣,要解決也很簡單,房產的本身就不屬於你們雙方,也就是說,你們根本就無權去打官司,找法院,解決的方法就是,找到開發商,把房子收回去,雙方都拿不到,這就是你們現在最好的解決方法。
如果你找些人去把他的東西搬出來,就算不打他也不動他.也不斷他電話之類的,把房子搶回來,但你認為你叔叔不會也找幾個朋友之類的又把你們的東西搬出來???這樣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我在房屋買賣及轉讓相關的工作了數年,像這樣的復雜問題也接觸了不少,如果開發商不作為,那麼唯一的路,你就要走霸王路了,來狠的,一次把你叔叔嚇住,因為你們走正常路線是行不通的,本身房子的產權就不是你的,但走霸王路線的話,就要三思了。
其實我說的霸王路線,簡單點說,就說找幾個人強行的把這個房屋霸佔回,但這樣的方法肯定會觸犯法律,絕對不是明智的選擇。找街道辦事處調解吧,不行就找派出所,目的就是要他們去找相關的部門收回此房,誰都得不到,如果街道辦事處和派出所不作為,你完全就可以走霸王路線。
如果你能做到不打他不動他就能把房子拿回來,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對於你叔叔那邊你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只要他沒有什麼傷害,簡單點說就是小問題,這種小問題,派出所都不會去處理,就怕你架住他的時候,起了什麼人身沖突就比較麻煩了,只要不動他,問題絕對不大. 28454希望對你有幫助!
⑤ 有哪些房產糾紛以及解決的辦法是什麼
一、房產糾紛有哪些
(一)房屋產權糾紛
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
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
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二、不同的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⑥ 什麼是房產糾紛管轄權
法律規定:根據198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雙方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而無法協商解決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提交約定的仲裁機關仲裁。未約定仲裁的,則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
出租人、承租人可根據自己的便利程度,預先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
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還是特殊地域管轄,認識不盡一致。大體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執行特殊地域管轄有困難的,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涉及房屋租賃關系的訴訟,從兩便原則考慮,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否則,如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對於房屋座落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糾紛,不便於受訴法院查明案情和判決後的執行。但持這種意見的同志,對適用具體條款又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轄。理由是,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均屬於合同糾紛,因為這類糾紛產生的根據是雙方實際存在的租賃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合同糾紛」並未指明只限於經濟合同,自然,這類民事合同也應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有的則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理由是這類糾紛雖不涉及不動產產權的確認或變更,但它涉及到了產權人對不動產使用方式的變更和承租人有無使用權的問題,也屬於「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
審判實踐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理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指的是經濟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為民事合同范圍較廣,顯然房屋租賃糾紛不能按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指的是不動產產權,房屋租賃糾紛,實質上是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不涉及不動產的產權問題,
所以,也不能適用對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
⑦ 什麼是房地產糾紛
房屋產權在房產糾紛中的作用是什麼?很多初次進行房產交易的人可能都知道房屋產權的意義,但是真正發生糾紛的時候,對房屋產權在這其中的作用又有多少了解,今天為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知識。 房屋產權的定義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組成,房屋所有權沒有年限限制,是永久權利。土地使用權分有70、50、40年的產權年限不等,到期以後可以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繼續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可以通過房產交易、贈與、繼承、受贈等方式獲得。 房屋產權在房產糾紛中的作用 1、首先是一房二賣的糾紛中。因為開發商用一套房屋與兩家不同的業主簽訂購買合同,導致一方的合同不能進行房產過戶手續,或是雙方同時放棄房屋的產權。此類事件發生的處理辦法有兩種:一種是先進行房產過戶,擁有房屋產權的戶主可以繼續擁有房產,糾紛事件與擁有產權的業主無關,另一方只能找開發商處理糾紛。另一種是兩份合同都沒有進行房產過戶或是不能進行房產過戶,統一都去找開發商處理糾紛,由開發商一一進行賠償。 2、其次是特殊情況的處理,回遷的業主擁有房屋產權優先獲得條件,在回遷業主沒有放棄房屋產權的情況下,其他人簽訂的購房合同自動失效,失效的一方需要找開發商解決,而不是找回遷業主。回遷業主放棄房屋的產權選擇經濟賠償的,開發商需要對回遷業主進行賠償,而不是轉給持有購房合同的另一方。 3、再有就是共有房產沒有得到共有人的口頭同意或是書面同意,同樣擁有房屋產權的另一方是不能夠將房屋進行出售的,需要產權共有人共同商議決定可以出售的在進行房產交易。 4、房屋拆遷進行賠償時,沒有房屋產權的業主要視情況制定賠償行為是否執行,以及賠償比例多少。房屋有產權但是名字不是使用的家庭或是個人的,賠償款項由擁有房屋產權的人接收。 5、夫妻雙方結婚居住的房子不是雙方的名字,而是父母的名字的,是不能作為婚後及婚前個人財產的。更名過戶以後才是雙方的財產。 房屋產權是什麼意思,通過知識裡面的介紹相信您已經明白不少了,希望對您個人房產的維權以及買賣有所助益。
⑧ 房產糾紛
很遺憾。我只能從法律的角度跟您分析。
1 孩子不能算繼子是對的。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回,只有「答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才存在法定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此,過了18歲確實不存在繼子,也不能繼承房產。
2 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由於您和您丈夫2005年才結婚,而您丈夫2004年買的房子,房子而且是登記的是他的名字……所以,這房子屬於您丈夫的個人財產。不動產的所有權忍耐是以登記為準的,不是按您是否實際佔有居住為準的,它不為因由。
3 不過,您作為他的妻子,您有繼承房產的權利。您分不了房子的一半財產,但您和其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可以平均分得這房子的份額。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指,死者的父母、孩子、配偶。您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多少人,您就可以分得多少份之一的房產份額。
祝您好運吧!
⑨ 什麼是房產糾紛 房產糾紛的分類
實際上也來就是房產自(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一、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 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如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土建、設備安裝、裝修)、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如房地產咨詢、評估、中介)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物業管理糾紛、他項權利侵權糾紛(如相鄰用水、排水、採光、通風)等等。 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的爭議糾紛,經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入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主管部門裁決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後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