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國企業如何在中國注冊辦事機構
設立外國(地區)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
一、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於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華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的申辦程序如下:
1、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備案、刻制公章
3、企業代碼登記
4、統計登記:
5、外匯許可證
6、銀行開戶
7、國稅登記:國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8、地稅登記: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9、海關備案登記
三、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原件)
該申請應該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申請書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 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地址。
(註:申請書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國企業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企業的開戶銀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資信情況,以及對於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應當列印在申請企業的信頭紙上,並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個人簡歷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簡歷應從工作時間開始至今,時間應具有連貫性;另請提供每人 3張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企業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
6.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此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董事會決議,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准。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Ⅱ 請問移民外國並加入外國國籍,如果想賣國內原來擁有的房產,要如何辦理手續
身份證還有的, 要看你在入籍外國時候是否在中國使館進行公證並退出中國國籍內, 如果有的容話 要看你是否拿使館文件去中國的派出所消戶登記. 如果沒有消戶,中國身份還有.
如果有消戶,會有你的證明.此人現在是什麼國家某某人. 拿這個文件去公證處作個公證 之後手續正常的出售房產都可以的
Ⅲ 你好, 勞煩您詳細解答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事宜,不勝感激!
經貿類、咨詢類、服務類、實業類的一般經貿性質的外國公司,可直接提請所在城市的工商部門登記,所需資料: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應當親筆簽字;
2、外國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法開業證明為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提交復印件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香港公證機關應為中國委託的香港公證人;
3、外國公司的《資信證明》,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4、駐在地址的《租賃合同》原件及產權資料。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產權證明文件需由產權人蓋章簽字,並註明與原件一致。駐在地址應為辦公、寫字樓用途的場所。
5、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任命書》,任職文件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出具,並提供被任職人相片兩張,身份證明(或護照)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等,需經商務部有關部門審批之後,並獲得批准文件後,才能按照上面的內容進行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完成後,辦理代碼證登記,最後辦理國稅、地稅登記。。。如涉及外國人的話,還可根據需要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和工作簽證。。。。
Ⅳ 外國國籍人士在中國出售房子、過戶時都需要哪些手續
第一,辦理委託書、公證書 並進行認證。周女士出售哥哥的房產時,首先必須專由其哥哥出具一份授權周屬女士出售房產的委託書。委託書不僅要經過美國政府的公證,而且要在中國駐美國使館辦理認證手續。公證書和委託書都應為中英譯本。
第二,辦理業主本人銀行儲蓄卡。如果買主以公積金貸款方式購買房屋,那麼出售房屋的被委託人必須出具委託人在北京的儲蓄卡,這樣才能接收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目前,在北京申請新辦儲蓄卡,只有工商銀行可以由受託人攜帶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辦理,其他銀行只能辦理存摺,辦理儲蓄卡必須受託人本人到場。
第三,辦理過戶手續。各項准備充分後,周女士可持委託書、公證書、房屋產權證、本人身份證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時,周女士應和買家一起到場校驗雙方身份。
Ⅳ 外商獨資企業如何在國內購買不動產
暫時抄沒有限制規定
相關規定是《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但是內容是對外國企業和個人及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的規定.與國內外資企業無關.
外資企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需要購買自用房產,也可以將房屋對外租賃.
應繳費用
(一)交易手續費:
1.存量房非住房按成交價的0.5%,由受讓人繳納。
2.新建非住房(一手房)、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由轉讓雙方各按成交價的0.08%繳納。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轉讓方繳納;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買賣雙方各繳納50%。
4.房屋交換按差額部分的0.5%,由支付差額一方繳納;贈與按存量住房標准繳納;繼承、遺贈、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續費
(二)登記費:土地轉讓及非住房300元/套、住房80元/套,由申請人繳納。
(三)圖紙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稅、印花稅由相關部門徵收或代收。
Ⅵ 外國企業可以直接擁有國內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么
外國企業是可以在中國購買國內不動產的
根據《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三、嚴格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6)外國公司國內代表處如何轉讓房產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准入條件:
(一)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二)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
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
Ⅶ 跪求: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變更駐在期限的程序和需要的資料詳解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3 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 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5 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6 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7 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台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8 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2寸相片2張
9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第8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還應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0 批准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10項批准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准。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11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12 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13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全部資料備齊提交後15日以內給予發證。
Ⅷ 人在國外怎麼才能賣掉國內住房
可以回來到公證處辦個委託,或者在大使館辦理個委託。
需版要辦理委託公證手續權,委託書包括如下:
1、代為辦理銀行的提前還款手續,領取還款證明,領取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如有);
2、領取銀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證明材料,辦理解除抵押登記及與之有關的一切手續,領取解除抵押登記後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如有);
3、到房管局查閱與該房產相關的一切檔案資料;
4、房屋的立契過戶、權屬登記相關一切手續;
5、代辦上市申請(可選項)、產權過戶、稅務登記等一切手續;
6、轉讓房產過程中,有權代為接受詢問並簽署文件;
7、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
8、代收房款並簽署相關文件;
9、代為辦理房產交易資金監管手續並簽署資金監管協議及相關文件;
10、代為辦理房產交易涉及的監管資金解凍手續;
11、代為辦理房產交易資金從解凍賬戶中的轉出並簽署相關文件;
12、代為辦理交易過程中的其他事項並簽署與轉讓上述房地產相關文件。以上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