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房產信息 > 如何理解查封房產17條

如何理解查封房產17條

發布時間:2021-02-23 09:50:36

① 法院查封房產,最高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法院查封抄的房產期限是多長 根據襲新司法解釋,房子是不動產.應該不超過2年,就是保全,也應該以新司法解釋來辦,如果超過1個月,那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嗎?. 查封房產,在法院不主動解封的情況下,期限2年,到期不 辦理續行查封,自動解封。法條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10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 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29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 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 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 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 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 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第十七條規定細則查看

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2014-04-01  哈哈冷啊...  + 關注獻花(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條規定的出台對人民法院執行此類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該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查封規定》答記者問中講到「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復雜,由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范,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貫徹憲法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所有權;考慮到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注意吸收其它國家和地區先進的立法成果;既要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進一步規范執行秩序,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該講話闡述了《查封規定》出台的必然性和出台的目的。

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如何解釋

這是關於執行被執行為需要過戶財產的執行規則,本條主要被執行人轉讓房屋土地等版不動產與汽車等特殊動權產時第三人(買受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的只要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轉移財產所有權人民法院就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措施;如果第三人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這些財產,並且沒有過錯(主要時不要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時,人民法院不得對這些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④ 如何理解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分為二個部分,第二部分是作為第一部分的除外情況,是對第一部分的特殊情況的規定。
第一部分的內容為:」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根據該內容規定,在除有第二部分規定的情形之外,法院可以對應辦理而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部分的內容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意思是指如果第三人已經交付了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財產,如果第三人能證明沒有過錯的,則該財產法院不能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如何解釋

關鍵點在「第三來人對此是否源有過錯」,如果有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無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如何解釋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條規定的出台對人民法院執行此類案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該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查封規定》答記者問中講到「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許多條文涉及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是,執行工作是一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非常復雜,由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條文較為原則,不夠詳細、具體,加之對一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范,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徵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查封規定》出台的目的是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1)、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如前所述,法院一般採取上述兩種方式,這是認識問題。但有極少數法院因「地方保護主義」或某些法官為了私利而出現「同一法院處理相同案件適用不同措施」的現象。《查封規定》的出台對於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起到有法可依的作用。

(2)、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是《查封規定》出台的根本目的,「規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從外部行為對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約束和指引,根本目的還是為了實現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為了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是為了實現民法的公平、正義,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和諧。

二、《查封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內涵

《查封規定》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條規定分兩個部分,前部分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後部分是對沒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以下分別分析。

1、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

前面一部分雖然沒有特別指出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但我們從後部分的規定不難看出前部分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該部分的規定是對其類財產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因為

(1)、我國對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所採取的立場並非統一規定,但有關法律、法規實際上采登記要件主義立場。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等等。既然這些法律、法規對相應的財產規定需登記過戶,人們就應該遵守這些規定,在交易這類財產時就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使這類財產的登記名和權利人相同。需登記即需公示的財產就恢復到:「一般情況下足以證明出讓人有處分權,所以,按照這種法定公示方式轉讓的,就要產生公信力,善意受讓人出於對公示的信賴,當然應當取得相應的權利。否則,連法定方式都無法保證出讓人確有處分權,交換失去了最起碼的法律保障,人們便不敢安心地進行交換,社會經濟也就無法正常發展。」這種依法辦事的狀態。

這部分規定也是我國法治的需要,法律既然要求這類財產的轉讓需登記過戶,個人和單位就應該依法登記過戶,在商品交易中交易主體都形成這種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對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我國社會的繁榮發展,對我國法治的建設意義都極大。

(2)、這部分規定在客觀方麵包括了後部分規定的全部情況

這部分包括「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兩種情況,而後部分只有在「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這一種情況。

既然是對這類財產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首選的措施是能採取強制措施,除非該第三人能證明是無過錯的第三人的那種情況。

2、對無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

後面一部分是對無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該部分對無過錯的第三人規定的不能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非常苛刻。首先,第三人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前就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其次,第三人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前就已經實際佔有該財產;再次,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必須沒有過錯。完全符合這三點,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這體現了我國對保護這類第三人利益的「從嚴」的態度。這部分如此嚴格的規定,卻又規定了,理由是:

(1)、我國是法治國家,交易主體必須依法辦事,如果不依法辦事就應承擔不利的後果。所以應該從嚴。

(2)、但從另一個方面來講該規定的存在又有必要性。首先,由於我國目前的登記制度較為混亂和不規范,登記的程序和審查制度也尚待改進,並且,無論現代登記制度多麼獨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記權利內容與實際權利狀態不一致的情況發生,故登記中的錯漏在所難免;其次,社會現象非常復雜,有些被執行人有意或利用我國目前的登記制度的缺陷、或有意為無過錯第三人登記過戶製造障礙,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不登記過戶。為了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我們應該給這種無過錯的第三人一個救濟的途徑。即雖嚴但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公正還應給這種無過錯的第三人救濟機會。

需說明的是,無過錯第三人不等於「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它們的區別有:

首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根據動產和不動產來定義的,而無過錯第三人是根據需要辦理過戶登記來定義的;其次,「善意取得」是一種取得財產的制度,而無過錯第三人是只在我國人民法院施行的強制措施中才出現的一種處理方法。再次,「善意取得」取得的財產本身是無處分權人的財產,無過錯第三人佔有的財產是被執行人交易時具有處分權的財產。第四,「善意取得」要求在取得財產時善意,無過錯第三人不但在佔有時善意無過錯,而且在登記過戶時要求及時、勤勉、無過錯,單有善意不行。

它們也有一定的聯系,如,都是善意的,都因此可能取得財產權利等。

三、實踐中適用該條的方法

1、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交易價款未全部支付的;

(2)、未佔有該財產的:

(3)、非善意佔有該財產的:

(4)、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有過錯的。

2、舉證責任的分配

無過錯第三人不但要證明自己交付了全部價款、實際已佔有了該財產,而且還需證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本人無過錯。這是對自己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而應付出的代價。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查封房產是什麼意思

1、房產查封是指訴訟過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請後通過司法途徑將被告名下的房版產予以查封權,被查封後的房屋不能進行過戶、抵押的手續,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

2、查封房產是一種保全措施,被查封的房產不可居住、交易。債務人償還所有債務後,可申請解封。如果債務人拒絕還款,法院將拍賣被查封房產。

(7)如何理解查封房產17條擴展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如何解釋

關鍵點在「第三人對此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如果無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不動產的物權是登記制,沒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就還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就是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必須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8)如何理解查封房產17條擴展閱讀

一、對無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

1、首先,第三人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前就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

2、其次,第三人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前就已經實際佔有該財產;

3、再次,第三人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必須沒有過錯。完全符合這三點,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二、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交易價款未全部支付的;

2、未佔有該財產的:

3、非善意佔有該財產的:

4、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有過錯的。

三、民事訴訟中凍結期限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⑨ 怎麼理解查封扣押規定17條里已經支付全部價款,支付了首付款,後支付按揭

法律問題可進本人工作室或到法務在線咨詢,法務在線是一家專業高效有態度的法律咨詢與服務平台。

閱讀全文

與如何理解查封房產17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產培訓機構有哪些 瀏覽:243
十年期房貨利率 瀏覽:239
天津小戶型中單怎麼裝修 瀏覽:506
怎麼賣個人二手房 瀏覽:888
房地產投資長期看什麼短期看什麼 瀏覽:168
柬埔寨期房 瀏覽:603
大型開發商維權 瀏覽:224
南通開發區新開苑房價多少 瀏覽:801
房產達人怎麼買錘子手機版 瀏覽:70
沙烏地阿拉伯需要什麼樣地產地證 瀏覽:442
商品住宅房產證 瀏覽:733
農村房產證沒有怎麼辦理 瀏覽:587
外灘的房價多少錢一平 瀏覽:639
青島最貴房價是多少錢一平米 瀏覽:519
二手房比喻什麼 瀏覽:135
樓盤派籌是什麼意思 瀏覽:319
鎮江楓苑二手房怎麼買 瀏覽:230
衡陽市有哪些好樓盤 瀏覽:459
房地產模型設計費入什麼科目 瀏覽:619
晶福園最新房價是多少 瀏覽: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