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東房產稅稅率是多少,具體是怎麼算的
1.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內12%;3.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容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一扣除比例)×1.2%2.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Ⅱ 2014年房產稅如何徵收
2014年1月1日起,對擁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以上部分,視為奢侈性住宅消費,每年徵收1%-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徵收4%-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建部聯合發布通知,作出如下細化規定:
1、對奢侈性住宅轉讓後的增值收益,一律徵收20%個人所得稅。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對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轉讓後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產的轉讓價減去原購買價),一律按20%的稅率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房產此前已繳交的房產稅,可以抵扣房產轉讓增值收益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該房產累計已繳交的房產稅超出此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該項個人所得稅視為零;對轉讓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按轉讓收入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轉讓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商業房產的,按轉讓收入的1%徵收個人所得稅,抵扣方法如上。
2、轉讓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委託擁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建立機構名庫隨機抽取),參照有市場成交記錄的同地段同類房屋,或查閱當地住房信息系統,對其房產的原購買價進行評估,作為計稅依據。從低收取評估費,但評估費用由賣房人承擔,作為丟失原始購房發票的懲罰。
3、當地政府每年公布分類住宅的市場指導價(即房產現值),成交價明顯低於市場指導價的,以市場指導價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類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現在執行的二手房過戶指導價)。
4、個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須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性房產(商鋪、寫字樓、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繳交房產稅,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取消現行對轉讓個人住宅徵收5.5%營業稅的規定。
6、房產所有人(業主)必須持有以上所有完稅證明,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方可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7、各城鎮的房產稅收入和個人轉讓住宅增值收益的個人所得稅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專項用於保障房建設;盈餘部分擬用於其他社會保障類支出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Ⅲ 房產稅的稅率是多少
現行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有兩種:按房產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
1.按房產原值計稅
對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所謂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按照法律政策規定一次性減除一定比例的損耗價值以後的余額。從其規定可以看出,決定房產稅多寡的因素有兩個:其一上房產的原值;其二是一次性減除比例。
(1)房產原值。房產的原值,實際上就是房產的造價或者購置價。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則對上述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3號)的解釋,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進一步重申了上述原則,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2)一次性減除比例。現行房產稅政策所規定的一次性減除比例有兩種:
其一,對於地上建築物,《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除比例為10%-30%,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我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其二,對於地下建築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蘇財稅〔2006〕6號)則對比例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2.按租金收入計稅
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准,依率計征。如果納稅人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報不實或申報數與同一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稅務部門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款。具體辦法由各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Ⅳ 房產稅稅率是多少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回收的一種答財產稅。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Ⅳ 廣東如何確定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的規定,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以下不同情形來確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五、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份起,繳納房產稅。
六、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關於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第一點補充規定,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Ⅵ 房產稅是多少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計算方法: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
(6)廣東省14年房產稅多少點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得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分起,免納三年房地產稅;
二、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分起,免納二年房地產稅;
三、其他有特殊情況之房地,經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減納或免納房地產稅。
第六條房地產稅依下列標准及稅率,分別計征:①
一、房產稅依標准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准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准房價與標准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價合並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准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准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前條各種標准價格,依下列方法評定:
一、標准房價,應按當地一般買賣價格並參酌當地現時房屋建築價格分類、分級評定之;
二、標准地價,應按土地位置及當地繁榮程度、交通情形等條件,並參酌當地一般買賣價格分區、分級評定之;
三、標准房地價,應按房地坐落地區、房屋建築情況並參酌當地一般房地混合買賣價格分區、分類、分級評定之;
四、標准房地租價,應按當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賃價格分區、分類、分級平定之。
第八條房地產稅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納,由當地稅務機關決定之。
第九條凡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均須組織房地產評價委員會,由當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及財政、稅務、地政、工務(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所派之代表共同組成,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負責進行評價工作。
第十條房地產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如原評價格在下年度經房地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認為無重評必要時,得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長評價有效期限。
前項評價結果或延長有效期限,均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公告之。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地產評價公告後一個月內將房地坐落、房屋建築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房屋添建、改裝因而變更房地價格者,並應於變更、轉移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免稅之房地產,亦須依照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設置房地產稅查征底冊,繪制土地分級地圖,根據評價委員會之評價結果及納稅義務人之申報,分別進行調查、登記、核稅,並開發交款通知書,限期交庫。
納稅義務人對房地產評價結果,如有異議時,得一面交納稅款,一面向評價委員會申請復議。
Ⅶ 房產稅的稅率是多少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收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專權所有人徵收的屬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徵收標准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Ⅷ 房產稅如何徵收,徵收點是多少
一,房產稅起征點稅率因房價高低分別暫定為0.6%和0.4%。二,退還,免徵房產版稅的情況:1,《辦法》明確對居權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扣除。即,對居民家庭新購且屬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2,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產稅,可予退還;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符合國家和上海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居住證並在工作生活的,其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徵收房產稅。
Ⅸ 2014年房產稅新規定
2014年房產稅最新的徵收規定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征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 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