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債務人只有一套房法院怎麼執行
債務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但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抵押房產更易操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據此得出,僅有一套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的錯誤觀點。
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為一套住房。
(1)一套房產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Ⅱ 一套房產法院怎麼執行
現在關於一套住房是否可以執行,最高院已有明確的說法,至於貸款問題,如果拍賣成功,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款項再進行分配。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待商榷。
Ⅲ 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嗎
一套房子能被強制執行。
Ⅳ 一套房產法院怎麼執行
金錢債屬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國家最高法對被執行人一套房產如何處理
該問題涉及兩種情況:
1、抵押權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已設定抵押的唯一房屋,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允許該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對於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或抵債,但是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的執行,該規定同時設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二是上述寬限期內被執行人未遷出,人民法院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租金由被執行人負擔。三是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2、除上述情況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的執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根據該規定,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用於家庭居住房屋的情況下,執行機關一般不能採取拍賣、變賣等處分措施。不過,由於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在被執行人用於居住的唯一住房明顯超過家庭居住必需時,如房屋為豪華別墅等情況,執行中應當考慮給被執行人置換一套能滿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兩套房屋的價值差額用於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Ⅵ 一套房產的執行
如果你們只要一套住房,法院是不能執行該住房的。必須保障你們的生活居住條件。(如果你們的房子是別墅等房屋,如果執行之後你們還有剩餘,足夠購買其他房屋的情況下,那麼是可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