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婚後新購買的房產如何歸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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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可以通過訂立協議或者公證過戶等方式變更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房產,如雙方無特殊約定,無論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系雙方共有,變更為一方,應該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雙方會涉及到對共同財產的處理,這方面引發糾紛和爭議是很常見的。在實踐中,雙方可以經過協商,一方自願放棄財產的,訂立協議書,將共同財產變更為一方所有。為了增強這個協議效力,往往需要進行公證。財產是房產的,需要辦理過戶。
㈡ 婚後贈與房產如何歸屬一方
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於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婚內怎麼將有房貸的房產贈予一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有房貸的商品房可以夫妻之間贈與嗎或者直接把房產證改成另一方的名字嗎
可以,但是必須夫妻雙方同時到場簽字確認哦,按要求帶幾個證件就行。望採納,謝謝
㈣ 北京市,婚內夫妻間贈予房產是不是就歸一方所有
不好意思,對於你的問題,我仔細查了一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出資買房,屬於專共同財產。現屬在婚姻法的新解釋是在於:無論婚前婚後,如果是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給一方的房屋,視為單獨的贈與,與另一個人無關。你的這個是在婚後,你的老公出錢買的,其實婚後,夫妻的收益所得都是共同財產,不存在獨立出資的說法。也就是說就算是他存的私房錢買的房子,也是共有財產。 對於開始回答的不謹慎,造成誤解,很抱歉。
㈤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要把自己一半的房產贈予另一方怎樣寫才有效
倆人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
㈥ 婚內房產更名到一人名下,新證上單獨所有,一方把份額贈予另外一方。那麼離婚時還需要重新辦理房產證嗎
房產既已變更登記在一人名下,則這房產已由原來的夫妻共有轉變為一人所有,房產已成為個人財產,不發生離婚時分割的問題。
如果約定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關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前提是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的,也即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首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
因此,婚後購置的房屋,無論其房款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就房屋產權進行約定。這種財產處理過程中「約定優先適用於法定」的原則更能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6)婚內怎麼將有房貸的房產贈予一方擴展閱讀:
在約定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首先,約定處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處理。否則,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無效。
其次,約定的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該約定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再次,約定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並且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最後,約定最好辦理公證,經過公證的房屋產權協議,當事人無須就其效力再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