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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會判房產轉移無效

發布時間:2021-02-22 16:53:43

㈠ 訴訟期間房產被轉移是否有效(個人糾紛)

如果是正常交易,合理價格轉讓,不屬於惡意逃避債務的轉移行為,有效。回
首先答要知道他賣這房產是不是明顯低於市場價,如果是就是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法院會確認買賣無效;如果是正常價格出售,要看第三人也就是買房是不是知情,就是知道賣方是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買房是知情的,他就不是善意第三人,法院也會確認買賣無效;反之,如果買房是善意第三人的話,買賣是有效的,要保護正常的交易行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
為了便於勝訴後執行,更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起訴的同時申請對其相應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㈡ 賣掉房子,我的借貸人知道後,說要向法院起訴,告我惡意資產轉移,這會判買賣合同無效嗎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內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容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如果買房子的人不知道你欠債,而且你賣的價格符合市場價,是不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

㈢ 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一、我國《合同法》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條規定是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定,若權利人不予追認(不同意),則該處分合同應為無效。

林x欣明知該轉讓房屋是朱xx與林xx共同共有,仍與林xx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不屬於善意。所謂善意,在民法上主要是指明知與否的主觀狀態。在行為人不知動產或不動產不屬於讓與人所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主觀為善意,如果明知則應認為惡意。在房屋交易關系中,該明知的時間點應從開始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至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時。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房屋不是登記簿上記載的人所有,該登記簿上記載的人無處分權,仍與之訂立房屋轉讓合同,說明該受讓人主觀上是惡意的,這種明知是他人之物仍與之交易轉讓的行為,與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相悖,不屬於善意,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轉讓的房屋在建造時,是由林x欣出面操持打理,房產證也是由林x欣一手辦理的,且林x欣是朱xx的內弟、林xx的親弟,其對朱xx家的情況和該土地房屋的權屬很清楚,即其明知該土地房屋是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其若要購買該房屋應徵得朱xx夫妻共同同意,或者在林xx出讓該房屋時,林x欣應問朱xx是否同意轉讓,最好是朱xx也要在該轉讓協議上簽名。但是,該轉讓房屋合同是在未取得朱xx的同意下,林x欣與林xx在林xx單位簽訂的,其行為不能構成善意,盡管林x欣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甚至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房地產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反《房地產法》該項規定的轉讓合同效力取決於房地產的共有狀況。

若是共同共有或轉讓人所佔份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的房地產,則根據《合同法》第51條之規定,該轉讓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轉讓人之外的共有人拒絕追認轉讓合同將導致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若是轉讓人佔三分之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的房地產且共有人之間就該房地產的處分無特別約定,則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該轉讓合同有效。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物權法》第97條、《合同法》第51條、《房地產法》第38條之間司法適用上優先順序的問題,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參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第450號民事判決的判詞:「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上訴人(指王某甲)未經案外人王某乙的同意向上訴人出售涉案房產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涉案房產99%份額的產權人,無須經過1%份額的產權人王某乙的同意即可對房產進行處分,故被上訴人未經王某乙的同意出售涉案房產的行為並不構成無權處分。由於我國物權法已經對佔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對共有不動產進行處分的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並以涉案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由認定其無效,適用法律欠妥,本院對此予以糾正。」廣東高院就該問題持有不同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2009年度廣東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若干具體問題分析的報告》(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1集)中稱:「至於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轉讓共有房地產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只有經其他共有人事後追認或轉讓人事後取得共有房地產全部產權的,轉讓合同才能認定有效,否則應認定無效。」。

㈣ 房屋出租什麼情況下會出現產權轉移

出租跟產權轉移沒關系,只有交易(買賣 贈與 繼承 互換 法院判決等)才涉及產權轉移。

㈤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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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房產證在什麼情況下交易失效

房產證在以下情況下交易失效:
一、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地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二、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的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三、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四、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五、價格上有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評價標准議定價格,於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有問題的,買賣雙方可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六、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地產,未得到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㈦ 哪些房地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您好,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專讓房地產時,不符合下列屬條件不能轉讓:(1)按照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3)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應完成供排水、供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建成的,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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